[公告]福星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6年01月26日 18:02:11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0926 证券简称:福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3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77号)核准,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696.6824万股,发行价格
为12.6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299,999.99918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100万元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95,899.99918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 并于2015年12月30日出具了“致同验字
[2015]第420ZC067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6年1月26日,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汉川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汉川支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首义支行、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以下
并称“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国信证券
与武汉福星惠誉欢乐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欢乐谷”)及武汉福星惠誉置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置业”)、中国农业银行汉川市支行、招商银行武
汉分行首义支行、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以下并称“专户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本次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的净额后存放在该专户内。该专


户仅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如公司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
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督导职责。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
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专户银行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国信证券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
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张群伟、刘义可以
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
专递方式抄送给国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该
专户存放金额20%的,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


券,同时向国信证券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国
信证券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
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非公开发行
股票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
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信证券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国信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武汉欢乐谷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武汉置业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
通过武汉欢乐谷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东湖城K1项目,通过武汉置业实施水岸
国际K2项目,公司负责确保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
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武汉欢乐谷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东湖城K1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武汉置业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水岸国际K2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专户银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公司、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应当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


4、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督导职责。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武汉欢
乐谷和武汉置业、专户银行三方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年
对公司、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专户银行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国信证券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
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5、公司、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
代表人张群伟、刘义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专户
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
银行查询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6、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出具专户对账单,
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国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


7、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达到该专户存放金额20%的,专户银行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
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向国信证券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8、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国
信证券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
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两方书面通知
更换后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武汉欢乐谷和
武汉置业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10、国信证券发现公司、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
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公司或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所在地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公司、武汉欢乐谷和武汉置业、专户银行、国信证券四方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专户银行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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