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信建投医改: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 医改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渤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一六 年 一 月 重要提示 中信建投医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 申请 募 集的 准予注册 文件名称为:《 关于准予中信建投医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 201 6 〕 172 号), 注册 日期为: 2016 年 1 月 26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预期风险和中高预期 收益产品。本基金 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管 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 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 前 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 ................................ ................................ ................................ ... 2 第二部分释义 ................................ ................................ ................................ ................................ ... 3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 ................................ .......................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 ................................ ..................... 1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 ................................ ................. 1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 ................................ ..................... 21 第七部分基金的生效 ................................ ................................ ................................ ..................... 2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25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 ................................ ..................... 34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 ................................ ..................... 41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 ................................ ............. 4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47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4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2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 ................................ ................................ ..................... 58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 6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64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6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00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02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 文件 ................................ ................................ ................................ ............... 103 第一部分前言 《 中信建投医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信建投医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 中信建投医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 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建投医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信建投医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建投医改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中信建投医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信建投医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邮政编码: 100010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日期: 2013 年 9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013 〕 1108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联系人:杨露露 电话: 010 - 59100288 存续期间:持续 经营 股权结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 55%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占 25% 、江苏广传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占 2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蒋月勤先生,董事长,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信证券交 易部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经营决策会成员、董事总经理,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杰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首都师范大学学士。曾任中信建投证券经纪 业务管理部行政负责人,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袁野先生,常务副总经理、职工董事,德国特里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 任德国 HVB 银行卢森堡分行产品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 监、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职工董事,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石明磊先生,董事,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安冉女士,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 台财务资产部副主任,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财务资产部主任。 杜宝成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市律师 协会职员,中国侨联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融商律师事 务所高级合伙 人、律师。 王汀汀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副教 授。 王宏利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瑞达会计 师事务所部门副经理,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天健光华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兼北京所管理委员会委员,现任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 陈冬华先生,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香港科技大学博士 后,曾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教授、博士 生导师、会计与财务 研究院副院长。 2 、监事会成员 孔萍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工商 银行财务处副科长,华夏证券财务、稽核、清算部部门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许会芳女士,监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航 天科技财务风险管理与法律部总经理。 周琰女士,监事,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 台投资管理部业务拓展科副科长。 张全先生,职工监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就 职于中信建投证券债券承销部、债券销售交易部、资本市场部,现任中信建投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总经理。 陈晨先生,职工监事,北京工业大学学士。曾就职于华夏证券信息技术部网 络管理岗、中信建投证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岗,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任巧二女士,职工监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 信基金市场部产品经理、华夏基金机构产品部产品经理、中信建投基金基金市场 部产 品总监,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金融工程部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 蒋月勤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杰女士 ,现任公司 副董事长、总经理 ,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工董事,简历同上。 周建萍女士,北京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投资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交易部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刘宁女士,北京工业大学应用物理学本科、光学硕士,历任天相投顾投资分 析部 TMT 组组长,建信人寿资产管理部权益投资专员,嘉合基金权益投资二部拟 任基金经理,现任职中信建投基金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杰女士,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简历同上。 王琦先生,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博士。曾任大通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中 关村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中信建投证券交易部总监,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总经理。 周户先生,南开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渤海证券研究员、广发证券研究员、 国金证券及其下属基金公司研 究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 研究员。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 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 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 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 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 1 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 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 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 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 、内部控制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 5 )成 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 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 控制等。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 - 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银丰大厦 4 层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 2005 年 12 月 3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银监复 [2005]33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0]893 号 联系人: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 电话: 010 - 66270939 传真: 010 - 66270167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网址: www.cbhb.com.cn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渤海银行于 2005 年 12 月 30 日正式成立,是 1996 年以来获准新设立的唯一 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第一家从发起设立阶段就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 的商业银行,总行设在天津市。在近十年的发展中,渤海银行批发业务、零售业 务、金融市场等各项业务快速增长,截至 2014 年 12 月末,渤海银行资产总额 6507.90 亿元,比年初增长 14.53% ;负债总额 6206.22 亿元,比年初增长 14.08% ; 实现税后净利润 57.03 亿元,同比增长 25% 。资产质量保持良好水平,不良贷款 率 0.4 8% ,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在监管部门等的大力支持下,渤海银行行目前已 经在天津、北京、杭州、太原、成都、济南、上海、深圳、南京、大连、广州、 长沙、石家庄、武汉、呼和浩特等全国 24 个重点城市建立了 16 家一级分行、 12 家二级分行、 88 家支行,下辖分支机构网点总数达到 116 家。 (二)主要人员情况 总经理赵亚萍女士,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具有三十年 的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先后在基金公司和商业银行工作,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托管 业务部营运中心处长。 20 10 年 6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渤海银行托管 业务部总经理职 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0 年 6 月 29 日,渤海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渤海银行本着“审慎经营、稳健发展”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渤海银行已托管 9 只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并托管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基金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股权基金等其他托管资产,总托管规模逾 1.3 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度 1 、 内部 风险 控制的目标 。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 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 、托管人 的 合法 权益;保障 资产 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 总行风险管理操作风险部 、托管 业务 部内设稽核监督 岗位 及托管 业务 部各业务 部门 共同组成。总行 风险管理操作风险 部对 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托管 业务 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稽核监督 岗位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 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 ,组织、指导、协调 、 监督各业务 部门 风险控制工作的 实施。各业务 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渤海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 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渤海银行基金托 管业务管理办法》、《渤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管理》等一整套规章制 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 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 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 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 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 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 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传真: 010 - 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9 - 108 - 108 网址: www.cfund108.com ( 2 )网上直销 直销网站: www.cfund108.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 1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 - 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 - 2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方式: 022 - 58314846 传真: 022 - 58316259 网址: www.cbhb.com.cn ( 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 电话: 95587 、 400 - 8888 - 108 网址: www.csc108.com ( 3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 400 - 021 - 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 4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010 - 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 5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联系电话: 400 - 6411 - 999 3 、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 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E 座 2 层 电话: 010 - 59100228 传真: 010 - 59100298 联系人:陈莉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85 联系人:贺耀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贺耀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 经 2016 年 1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 172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募集 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具体 销售城市( 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 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七 、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 1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表 1 :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00% 100万(含)至200万元 0.60% 200万(含)至500万元 0.30%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 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为准。 2 、认购原则 (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 4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不设上限限制。 3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认购的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认购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 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认购单 笔金额不设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方式和网上直销渠道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认购最 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 整。 5 、认购份额的计算 对于适用比例认购费率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 :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0% ,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3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0/ ( 1+1.00% ) =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 = 100,000 - 99,009.90 = 990.10 元 认购份额 = ( 99,009.90+30.00 ) /1.00 = 99,039.90 份 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为 30.00 元,则得到 99,039.90 份基金份额; 6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 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十 、募集资金及利息 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基金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 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 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赎回费率 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申购费率如下: 表 2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0% 100万(含)至200万元 1.00% 200万(含)至500万元 0.50%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元 2 、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表 3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 日 0.75% 30 日≤Y<1年 0.50% 1年≤Y<2年 0.25% 2年≤Y 0% (注: 1 个月按 30 日计算,一年按 365 日计,下同)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含)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6 个月(含)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 1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对于适用比例申购费率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 =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总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总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申购总金额 - 申购费用)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 = 申请总金额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申购总金额 - 申购费用)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4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1. 2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总金额= 40,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 =40,000.00/ ( 1+1. 20% ) =39,525.69 元 申购费用 =40,000 - 39,525.69=474.31 元 申购份额 = ( 40,000.00 - 474.31 ) /1.040=38,005.47 份 投资人投资 4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 元,可得到 38,005.47 份基金份额。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 30 日但不到 1 年,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00 × 1.01 0 × 0.50 % = 50.5 0 元 赎回金额 =10,000.00 × 1.010 - 50.5 = 10,049.50 元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 30 日但不到 1 年,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9.5 元。 4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 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 期货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