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天弘新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2月)
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一六年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5月28日证监许可[2015]1059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19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 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 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 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 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 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12月1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九、基金的投资 ......................................... 40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49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八、风险揭示 ......................................... 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07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12 一、绪言 《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天弘新价值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新价值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公司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州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阿里巴巴(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 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卢信群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君正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研究员、研究部经理、投资部经理,乌海市君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内蒙 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北京博 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总经理,君正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袁雷鸣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专员,现 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屠剑威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主管,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及合规部资深总监。 付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天弘创 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魏新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中国经济研究中 心主任。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监事,大学专科。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董事会秘书,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锡林郭勒盟君 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内蒙古中鑫能源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坤德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方隽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厦门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经理、 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副主任会 计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海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牡霞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天弘基金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总经理助理,现任本 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天弘基金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 法务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 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 2011年7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资深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年8月加 盟本公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互联网 综合业务及战略产品业务。 宁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投资分析师,亚洲证券天 津勤俭道营业部部门经理和营销总监,亚洲证券天津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2006 年8月加盟本公司,2011年4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公司机构销售业务。 张磊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公司证券分析师, 嘉实基金基金直销经理,泰信基金北京理财中心经理,华夏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 理,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合伙人,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公司执行 总裁。2012年10月加盟本公司,2012年11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投行业务。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本公司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 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经济学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本公司债券研究员兼债 券交易员,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兼交易员,本公司固定收益研 究员,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天弘 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理学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验。自2007 年5 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本公司行业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策略研究员、研究主管助理、研究部副主 管、研究副总监、研究总监、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姜文涛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基金经理。 肖志刚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蕴炜先生,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投资经理。 陈勤先生,机构投资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分配各业务和各环节 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成 员的报告;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险点,在充分讨论、协调基 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拟定应对措施;对发生 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风险定级、划分责任,向总 经理办公会报告;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86.5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1992】60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 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2、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 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 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 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空港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党委 委员;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 邓从国,男,1962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河南省财政 厅预算处副处长、基本建设处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 员,参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的筹建工作并任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5 年4月1日起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总经理。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5年6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三十五只,分别为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 币、博时安丰18个月LOF、博时产业债纯债债券、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基金、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基金、广发小 盘成长、国联安货币基金、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国联安 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国泰 金龙债券、华富保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华富恒 财分级债券、汇添富和聚宝货币、汇添富货币、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嘉实机构 快线货币基金、嘉实优质企业、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天治财富增长、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基金、易方达裕丰回报、银华永泰债券型 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长信金利趋势、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海安鑫保本、中海医药健康产业、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合计托管证券投资 基金总净值为858.6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 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和养老金 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 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公区域建立健全 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 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 查风险隐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 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 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 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 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 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 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thfund.com.cn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010)83571941 传真:(010)83571800 联系人:李冰心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20层 电话:(010)83571789 传真:(010)83571900 联系人:申向阳 (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30层E-F单元 电话:(021)50128808 传真:(021)50128801 联系人:涂远宏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写字楼第10层08 单元 电话:(020)38927920 传真:(020)38927985 联系人:袁宇鹏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5年5月28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5]1059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15年6月15日至 2015年6月17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募集的净认购 金额为 338,253,788.51 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96.19 元人民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资金 及其利息结转的份额共计338,253,884.70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6月19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年7月6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 业务。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 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 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 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 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 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养老金客户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申购。养老 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 1.0% 0.10% 100万≤M<200万 0.8% 0.08% 200万≤M<500万 0.4% 0.04% M≥500万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天 1.50% 7天≤T<30天 0.75% 30天≤T<180天 0.50% T≥180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天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注:一个月=30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 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170元,对应申购费率为1.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 = 99,009.90/1.0170 =97,354.87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170元,则其可得到97,354.87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适用的 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1.50%=157.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57.50=10,34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342.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 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暂停结束,基金管理人按上 述规定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求通过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把握市场机会,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等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 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投资 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为:5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 债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灵活资产配置,主动投资管理的投资模式。在投资策略上,本基 金从两个层次进行,首先是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尽可能地降低证券 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把握市场波动中产生的投资机会;其次是采取自下而上的分 析方法,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分析,精选具有良好投 资价值的个股和个券,构建股票组合和债券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研判进行前瞻性的资产 配置决策。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 增长率、CPI走势、货币供应增长率、市场利率水平等)的分析和预测,研判宏 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其演进趋势,同时,积极关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汇率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政策等的变化,分析其对不同类别资产的市场影 响方向与程度,通过考察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以及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的 估值水平,并从投资者交易行为、企业盈利预期变化与市场交易特征等多个方面 研判证券市场波动趋势,进而综合比较各类资产的风险与相对收益优势,结合不 同市场环境下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分析结果,对各类资产进行动态优化配置, 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并稳定基金的收益水平。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下而上的公司基本面全面分析,并以前瞻性的投资视角,精选 优质价值型股票进行重点投资。 (1)价值型股票初选 本基金基于宏观经济、行业趋势、公司经营以及证券市场运行的深入研究, 选取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价现金流比(P/CF)、市价股息比(P/D) 等指标,通过对上市公司各定量指标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选择具有综合比较 优势、价值被相对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构成价值型股票投资初选对象。 (2)公司价值动态增长分析 公司经营受到内部、外部多重因素的影响,任何因素的变化都会引起公司价 值的变动,因此,科学、客观地把握公司价值的动态增长是分析并判断股票投资 价值的核心。 公司价值增长以建立在核心业务基础之上的企业增长为基础,背后的驱动因 素则包括商业模式、品牌和营销、市场规模与技术创新、产业政策、经营团队和 管理水平等,并最终体现为销售收入、利润和投资资本报酬率等各类绩效指标的 增长。具备核心业务基础的公司需要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即市场份额领先、盈 利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的抗竞争能力和稳固的财务基础。 本基金将从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考察上市公司核心业务的增 长及其经营绩效,并通过对驱动公司价值增长各因素的分析与评判,考察公司价 值增长的持续性。具体来说,具有以下综合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将构成本基金的 重点投资对象: 1)主营业务突出,公司的业务与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产业升级方向; 2)产品或服务具有足够的市场容量与规模,良好的市场品牌形象,市场份 额领先; 3)优秀的管理团队,清晰的公司发展战略,勇于进行管理创新,具有良好 的资源获取和资源整合能力; 4)建立在核心业务基础上的技术创新、产品或服务创新、市场创新; 5)良好的盈利增长能力,财务稳健。 (3)公司基本面分析 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相对价值比较和公司价值增长趋势分析的过程中,全面的 公司基本面分析将贯穿其中。 公司基本面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 环境评估等。基本面分析的目的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短 期和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的关键点等,进而做出明 确的公司评价和投资建议。 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债券类金融工具 的到期收益率、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并结合各债券品种之间的信用利差水 平变化特征、宏观经济变化以及税收因素等的预测分析,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 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久期策略、套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对各类债券金 融工具进行优化配置,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3)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 之间利差(可转债为期权调整利差(OAS))变化分析与预测,确定不同类属债券 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4)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如可转债等,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5)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 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 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 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本基金将采用谨慎投资策 略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重点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基础 上,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具体个券的投资策 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权证定价合理性、权证隐含波动率等多个 角度对拟投资的权证进行分析,以有利于资产增值为原则,加强风险控制,谨慎 参与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 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 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六)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股票投资,分析师根据各个行业及个股的投资评级,确定股票初选库,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全面考察,筛选出优质上市公司股票,并 经投研会议审议批准后,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分析师将对备选库的股票进行跟 踪分析,并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对于债券投资,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采 用利率模型、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OAS)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投研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风险管理部与监察 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风险管理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 险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 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 年1月14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782,400.34 99.93 8 其他各项资产 27,329.30 0.07 9 合计 37,809,729.6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未发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故不存在所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之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11.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0,316.9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012.3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329.30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6月19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5年9月30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5/06/19) -2015/09/30 2.10% 0.18% -17.47% 1.77% 19.57% -1.59%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托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 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