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太平洋: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2016-1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114 号文核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6年1月完成 向全体股东配售A股股份的发行工作,按照每股4.24元人民币的价格,实际募 集资金总额4,298,274,080.88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258,612,706.49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2016年1月25日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21001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设立专项账户用 于募集资金管理,并于2016年2月1日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屏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时代广场 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 路支行(上述5家银行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 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开户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太平洋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 明分行 4710 8010 0100 5359 02 500,000,000.00 太平洋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昆明南屏支行 2502 0110 2922 5776 601 200,000,000.00 太平洋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 明时代广场支行 8719 0004 2910 187 1,500,000,000.00 太平洋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辰路支行 2000 0013 6767 0000 9180948 300,000,000.00 太平洋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昆明正义路支行 5305 0196 5036 0000 0153 1,758,612,706.49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配股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配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和 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立宏、陈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同时将对 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方式送达丙方。 6、甲方若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 和乙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专户的情况,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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