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天目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分配预案,符合公 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 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较为健 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 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得到了有效执行,有效控制了公司经营风 险和财务风险,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财务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在 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重大投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 发挥了较好的控制与防范作用。 经审阅,《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健全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凤起支行申请贷款 2000万元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为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扩充公司融资渠道,公司拟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凤起支行申请 1年期贷款 2000万元,用于解决 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 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提名吴建刚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吴建刚先生为杭州天目山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阅吴建刚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 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吴建刚先生提交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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