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中泰化学: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6年02月02日 20:04:25 中财网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上海

浦东新区东方路710号

汤臣国际金融大厦六楼 邮编:200122

电话:(021)58204822 传真:(021)582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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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16年2月2日召开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予以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相关文
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全过程,验证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听
取了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并监督了上述议案的审议表决。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文件,并且依法
对自己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现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大会
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五届三十二次董事会于2016年1月14日决议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并于2016年1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报刊上予以了公告,决议列出了大
会审议的所有议题,以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联系人、股东授权委托书等。




2.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报刊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6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对2016年1月15日公告中的部分
文字进行更正。




3.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本次股东大
会根据上述公告内容如期召开了现场会议,董事长王洪欣主持会议,依次对大会
所有议案进行了报告。




4.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2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6年2月1日15:00至2016年2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1月27日。




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和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
份证明等证实其出席资格。因此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资格是合
法有效的。




2. 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3. 网络投票事宜公司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深圳交易所规定和网
络投票情况予以统计。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由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投票方
式表决。经本所律师验证,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42,515,5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830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有26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66,3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42%。


综上,经合并统计,出席股东大会(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444,381,9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9644%。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2.1审议关于2016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公司为下属公
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2.1.1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分行申请60,000万元综合授信;

2.1.2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
大桥支行申请30,000万元综合授信;

2.1.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分行申请90,000万元综合授信;

2.1.4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
江路支行申请60,000万元综合授信;

2.1.5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
民路支行申请30,000万元综合授信;

2.1.6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分行申请65,000万元综合授信;

2.1.7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
请130,000万元综合授信;

2.1.8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
请30,000万元综合授信;


2.1.9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
支行申请40,000万元综合授信;

2.1.10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申请50,000万元综合授信;

2.1.11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
请30,000万元综合授信;

2.1.12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新疆分行申请30,000
万元综合授信;

2.1.1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
分行申请70,500万元综合授信;

2.1.14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申请20,000万
元综合授信;

2.1.15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申请30,000万元综合授信;

2.1.16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分行申请30,000万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2.1.17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
行申请80,000万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2.1.18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
民路支行申请5,000万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2.1.19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
齐西大桥支行申请25,000万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2.1.20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
行申请20,000万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2.1.21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申请10,000
万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2.1.22新疆中泰矿冶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申请10,000万元综
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2.1.23新疆中泰矿冶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
30,000万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2.1.24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
分行申请10,000万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2.1.25 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
人民路支行申请5,000万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2.1.26 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申请
20,000万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2.1.27新疆中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
扬子江路支行申请18,000万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2.1.28新疆中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
行申请5,000万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2.1.29 中泰国际发展(香港)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分行申请18,000万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2.1.30中泰国际发展(香港)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申
请30,000万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2.1.31北京中泰齐力国际科贸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申请5,000
万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2.1.32 新疆中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分行申请4,000万美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2.1.33新疆中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申请20,000万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2.1.34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申请10,000万元
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2.1.35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
古自治州分行申请20,000万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2.1.36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
请130,000万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2.1.37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
古自治州分行申请40,000万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2.1.38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新疆分行申请60,000万
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2.1.39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
请15,000万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2.1.40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
请5,000万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2.1.41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分行营业部申请50,000万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2.1.42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分行申请15,000万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2.1.43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
请30,000万元综合授信且中泰化学提供保证担保。


2.2审议关于本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申请办理银行承
兑汇票的议案;

2.3审议关于2016年度公司向下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2.3.1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新疆中泰矿冶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
度不超过100,000万元;

2.3.2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额度不超过22,000万元;

2.3.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新疆中泰国信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额度不超过3,500万元;

2.3.4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中泰齐力国际科贸有限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额度不超过3,600万元;

2.3.5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

2.3.6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森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额度不超过3,400万元。


2.4审议关于公司资产报损的议案;

2.5审议关于巴州金富特种纱业有限公司申请项目贷款及公司为其提供保证
担保的议案;

2.6审议关于新增预计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3. 上述第2.1.1项至第2.1.15项、第2.2项、第2.3.1项至第2.3.6项、第2.4
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的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2%,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为:同意股份5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345%;反
对股份1,807,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655%;弃权
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因此第2.1.1项
至第2.1.15项、第2.2项、第2.3.1项至第2.3.6项、第2.4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
通过。

4. 上述第2.1.16项至第2.1.43项议案及第2.5项议案涉及对外担保,系特别
决议,经表决,前述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932%,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5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345%;反对股份1,807,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655%;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故超过了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第2.1.16项至第2.1.43项议案及第
2.5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5. 上述第2.6项议案,关联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经
表决同意的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96%,其中除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
份5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345%;反对股份
1,807,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655%;弃权股份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因此该议案获得股东大
会通过。

6.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全部获得通过,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现场大会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唐 勇 强



负责人:孙 志 祥



李 浩 元







签署日期: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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