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邦制药: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6年02月03日 16:33:21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2390 证券简称:信邦制药 公告编号:2016-010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甲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2814号文核准,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29,940,114股
新股募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发行价格8.35元/股。本次
实际非公开发行股份合计221,556,881股,募集配套资金合计
1,850,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18,000,000.00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于 2016年1月26日经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
师报字[2016]第110113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作(2015年修订)》的规定,以及根据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安排,公司已在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瑞金北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
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和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乙方”)分别开
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016年2月2日,公司、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开
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甲方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瑞金北路支行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402018119200197149,截至2016年1
月25日,专户余额为5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
动资金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和其子公司“多肽产能扩建技术改造项
目”、“仁怀新朝阳医院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账号为521000110012016000255,截至2016年1月25日,
专户余额为298,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账号为696605807,截至2016年1月25日,专户余额为
52,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子公司“贵州科开医药有限公
司现代医药物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甲方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3210001040011003,截至2016年1月25日,


专户余额为48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子公司“诊断试
剂及多肽制剂产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5、甲方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账号为 602010100100287475,截至2016年1月25日,专户
余额为128,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健康云服务平台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6、甲方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账号为123902022110412,截至2016年1月25日,专户
余额为36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
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朱炳辉、曹慧娟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
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
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
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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