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迪安诊断: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44 证券简称:迪安诊断 公告编号:临2016-022 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05号)核准,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安诊断”或“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3,380万股新 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9.6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3,184,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6,407,466.6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986,776,533.35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1 月21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01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以 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71907313910607,截止2016年1月21日,专户余额为988,684,000.00元(其中募 集资金净额为986,776,533.35元,其他发行费用为1,907,466.65元)。该专户仅 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监 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 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招商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招商银行 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良润、陈淑绵可以随时到招商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商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商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招商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 招商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招商银行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招商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相关条款要求向 公司、招商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招商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招商银行在每半年结束后15日内向浙江证监局寄送募集资金专户对账 单,并配合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的检查工作,浙江证监局 可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查询募集资金专户各项情况;对于招商银行累 计三次未向浙江证监局寄送专户对账单,经提醒仍不配合的或未配合浙江证监局 调查专户的情况,公司可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3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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