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研新材: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6年02月03日 20:33:51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0206 股票简称:有研新材 编号:2016-004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
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有研新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关于核准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3】279号)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349,434股,发行价
格为每股9.73元,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7,199,992.82元,扣除各项发
行费用人民币15,15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572,049,992.82元,
已于 2013年4月11日存入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3】
第71045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有研新材分别于2015年12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和2016年1月15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将剩余募集资金和利息用于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中的19,943.90万元用于子公司有
研亿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研亿金”)“高端金属靶材产业化建设项
目”。详细内容分别见公司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6日刊载于《上
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子公司有研亿金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
(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2016年2月3
日,有研亿金(以下简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以
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账号

金额(万元)

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城支行

110907142810102

19,943.90

高端金属靶材产业
化建设项目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907142810102,截至2016年2月3日,专户余额为19,943.9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高端金属靶材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庄云志、陈龙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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