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融通军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 二○一六年二月 重要提示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6 月5日证监许可[2015]1151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1日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准予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杠 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份额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定风 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虽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但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 的结构设计,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融通军工份额为常规指数基金份额, 具有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融通军工A份额具有预期风险低,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融 通军工 B 份额由于利用杠杆投资,具有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高的特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 目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13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15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 21 七、 基金的募集 ......................................................... 24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4 十、 融通军工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 31 十二、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32 十三、 基金的投资 ....................................................... 33 十四、 基金的业绩 ....................................................... 39 十五、 基金的财产 ....................................................... 40 十六、 基金资产估值 ..................................................... 40 十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3 十八、 基金份额折算 ..................................................... 43 十九、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8 二十、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9 二十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0 二十二、 风险揭示 ......................................................... 53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56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7 二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0 二十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80 二十七、 其他应披露事项 ................................................... 80 二十八、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81 二十九、 备查文件 ......................................................... 81 一、 绪言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融通中证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7、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场外认购 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融通军工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相 关份额的行为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 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2、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 础份额、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与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融通军工A份额、融通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的比例不变 55、融通军工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人在场外认/申购的融通军工份额不进 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融通军工份额将在基金发售结束后进行基金份额自动 分离;投资人在场内申购的融通军工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 份额分拆 56、融通军工A份额:指融通军工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 益类基金份额 57、融通军工B份额:指融通军工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 益类基金份额 58、自动分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融通军工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比例 自动转换为1份融通军工A份额和1份融通军工B份额的行为 59、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融通军工份额与融通军工A份额、融通军工B份额之间按约 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0、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融通军工份额的 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融通军工A份额与1份融通军工B份额的行为 61、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融通军工A份额 与1份融通军工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融通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2、融通军工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融通军工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同期银行人 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每份融 通军工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融通军工A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该等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 损失情况下,融通军工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 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的 1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 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融通军工A份额参考净值、融通 军工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72、标的指数:指中证军工价格指数 73、日/天:指公历日 74、月:指公历月 7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电话:(0755)26948070 联系人:刘宏 目前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 行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电力 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 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 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 究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年1月至今,任公司 独立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高级经济师,现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名誉董事长。历任中国 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主任,金银管理司司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07年至今,任公 司董事。 董事黄庆华先生,工科学士,现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 理。历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事业部 综合管理处主管。2015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David Semaya(薛迈雅)先生,教育学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长,三井住友信托银行有限公司顾问。历任日本美林副总,纽约美林总监,美林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代表董事和副总、代表董事和主席,巴克莱全球投资者日本信托 银行有限公司总裁及首席执行官,巴克莱全球投资者(英国)首席执行官,巴克莱集团、财 富管理(英国)董事及总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达 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孟朝霞女士,经济学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新华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景顺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简历同上。 总经理孟朝霞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 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 9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Allen Yan)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富达投资公司财务 分析员,日本富达投资公司财务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企划与分析部部长。 2011年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刘晓玲女士,金融学学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渠道总 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 场总监。2015年9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公务员, 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 年至今任公司 督察长。 4、基金经理 何天翔,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8年7月至2010 年3月在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工作,任金融工程分析师;2010年3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专户投资投资经理。现同时担任“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深证1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投资总监商小虎先生,研究策划部总监、基金经 理邹曦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刘格菘先生,基金交易部副总经理谭奕舟先 生,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马洪元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的参考净值,确定融通军工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和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指 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 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 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 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82,19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81%;客户贷款和垫款 总额101,571亿元,增长7.20%;客户存款总额136,970亿元,增长6.19%。净利润1,322 亿元,同比增长0.97%;营业收入3,110亿元,同比增长8.34%,其中,利息净收入同比增 长6.3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5.76%。成本收入比23.23%,同比下降0.94个百 分点。资本充足率14.70%,处于同业领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全面推进渠道整合;营业网 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1.44万个,综合营销团队达到19,934个、综 合柜员占比达到84%,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一站式”服务。加快打造电子银 行的主渠道建设,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合化转型,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 达94.32%,较上年末提高6.29个百分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手机银行 客户分别增长8.19%、10.78%和11.47%;善融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 “建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年6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374.76亿 元,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金托管只数均列市场第一, 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理人;多模式现金池、票据池、银联单 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现金管理品牌“禹道”的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 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在同业中首 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现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鑫存管”证券客户保证金第三 方存管客户数3,076万户,管理资金总额7,417.41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 名机构授予的40多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 中继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2015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9位,较上年上升9位;荣获 美国《环球金融》杂志颁发的“2015年中国最佳银行”奖项;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年 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10余人。自2007年起,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5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56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二、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深圳、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销售服务小组以及网上直销为投资者办理开 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电话:(0755)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241-1243单元 邮政编码:100140 联系人:魏艳薇 电话:(010)66190989 (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6楼601-602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杨雁 联系电话:(021)38424950 (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殷洁 联系电话:(0755)26947856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汤征程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电话:(021)54509988 (5)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599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王婉秋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24层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联系人:邱艇 电话:0574-87050397 (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仅代销前端)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9)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号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电话: 0755-83999907 联系人:马力佳 公司网站:www.jinqianwo.cn (1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陈云卉 客服热线:400-820-2819 (1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吕彗 电话:(021)58788678 (12)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 芮敏祺 客服热线:400-8888-666 (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服热线:0755-23835888 (15)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23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23楼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佳苗 电话:(0571)86609015 客服热线:(0571)95548 (16)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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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55 联系人: 马晓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2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0994 联系人:鹿馨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2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2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2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俞驰 电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话:400822211 (2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3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400-8888-788、10108998、95525 (3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宋明 客服热线:400-8888-888 (3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联系人:刘婧漪 客服电话:4006-600109 (3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联系人: 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2)其他代销机构资料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鲍泽飞 经办律师: 闵齐双 鲍泽飞 电话:075533382888(总机) 075533033096(直线) 13480989076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俞伟敏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A份额、融通军工B份额。根据对基金 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融通军工A份额与融通军工B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三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 将确认为融通军工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确认为融通军工A份额与融通军 工B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合同生效后,融通军工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接受场外、场内申购和赎回;融通 军工A份额与融通军工B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融通军工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 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 本合同生效后,融通军工份额与融通军工A份额、融通军工B份额之间可以按约定的规 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融通军工份额按照2份融通军工份额对 应1份融通军工A份额与1份融通军工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合并,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融通军工A份额与融通军工B份额按照1份融通军工A份额与1 份融通军工B份额对应2份融通军工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融通军工份额,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融通军工份额 按1:1的比例分拆成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投资人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 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融通军工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融通军工份额。场外申购的融通军工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 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融通军工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1:1的比例分拆成融 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后上市交易。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第 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融通军工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 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融通军工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融通军工A份额 和融通军工B份额。 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和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因 申购、折算所得场内融通军工份额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 份额,也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现有模式转变为投资人可选择是否将因申购、折算所得场内 融通军工份额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的模式。上述事项 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 前公告。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 三、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融通军工A份额、融通军工B份额具有不同的 风险收益特性,体现为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融通军 工A份额、融通军工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 下: 1、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融通军工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 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 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 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融通军工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为 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融通军工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融通军工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净值计算日 融通军工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天数的比例确定; 3、每2份融通军工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份融通军工A份额和1份融通军 工B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融通军工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 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 不定期份额折算,则融通军工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 一次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与最近一次融通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孰少 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融通军工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 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融通军工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设为T日融通军工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融通军工A份额、融通军工B份额 和融通军工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融通军工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融通军工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融通军工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融通军工A份额与融通军工B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设T日为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N为当年实际 天数;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实际天数,自最近一次基金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 日至T日实际天数,自最近一次融通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进 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次日至T日实际天数);为T日融通军工A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融通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融通军工A份额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为: 融通军工A份额与融通军工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 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融通军工A份额参考净值与融通军工B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6月5日证监许可[2015]1151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期自2015 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24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370,677,558.0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430户。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融通军工A份额与融通军工B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融通军工A份额与融通 军工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融通军工份额在条件成熟后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上市交易。若融通 军工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配对转换规则、对融通军工份额进行折算并 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融通军工A份额与融通军工B份额于2015年7月13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融通军工A份额与融通军工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 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 融通军工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融通军工A份额、融通军工B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只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融通军工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融通军工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 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融通军工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融通军工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 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融通军工份额场 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融通军工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融通军工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已于2015年7月13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融通军工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融通军工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融通军工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融通军工份额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融通军工 份额时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融通军工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在提交申购 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融通 军工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融通军工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场外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融通军工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含申购费)为10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则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融通军工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 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融通军工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融通军工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融通军工份额赎回,融通军工份额不设最低赎回份 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2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申购和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 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普通客户场外申购融通军工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60%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融通军工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笔100元。 (2)场内申购费率 融通军工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融通军工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0.50%。 融通军工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1年 0.50% 1年≤T<2年 0.25% T≥2 年 0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融通军工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 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融通军工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融通军工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融通军工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总数(包括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A份额、融通军工B份额)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融通军工份额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 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 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5:某投资者(普通客户)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申购融通军工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且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1.20%,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50=94,108.7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94,108.79份基金份额。 例6: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00万元申购融通军工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且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申购费用为100元,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9,999,900.00元 申购份额=9,999,900/1.050=9,523,714.29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00万元申购融通军工份额,对应申购费为100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9,523,714.29份基金份额。 例7: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申购融通军工份额,对应费率为1.20%,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50=94,108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4,108×1.050=98,813.40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3.40-1,185.77=0.83元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申购融通军工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94,108份融通军工份额,申购费用为1,185.77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融通军工份额的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以上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8: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场外融通军工份额,持有期限为1.5年,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25%,假定赎回当日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1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25%=303.25元 赎回金额=121,300.00-303.25=120,996.75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场外融通军工份额,持有期限为1.5年,假设赎回当日融通军(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