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寿养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时间:2016年02月04日 16:03:21 中财网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5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763号)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养老产业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的股票)、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养老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
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国寿养老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
征;国寿养老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谨慎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26日生效。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
每6个月的最后1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12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6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 39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43
第十一部分 国寿养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其他业务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 8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第二十三部分 风险揭示 ......................................................................................... 9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2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1
第二十七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4
第二十八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 136
第二十九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1
第三十部分 备查文件 ........................................................................................... 142
第一部分 绪言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国寿安保中证养
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中证
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国寿养老份额持有人、国寿养老A份
额持有人及国寿养老B份额持有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交易、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4、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28、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1、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
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2、标的指数:指中证养老产业指数

33、基金份额:指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和/或国寿养老B份额

34、国寿养老份额: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
份额

35、国寿养老A份额: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


份额,即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36、国寿养老B份额: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
份额,即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国寿养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国寿养老份
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的10%

53、配对转换:指国寿养老份额与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之间
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4、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按照2份国寿养老份
额对应1份国寿养老A份额与1份国寿养老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5、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
额按照1份国寿养老A份额与1份国寿养老B份额对应2份国寿养老份额的比
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6、自动分离:指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每2份国寿养老份额
按照1:1 份额配比比例确认为与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的行为

57、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国寿养老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国寿
养老B份额参考净值,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相应变化的行为,包
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58、定期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的行为

59、不定期折算:指当国寿养老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
国寿养老B份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
行为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63、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
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每一份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按基金份额
的不同,可区分为国寿养老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净值、国寿养老B份额
净值

7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
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国寿养
老A份额参考净值、国寿养老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
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设立日期:2013年10月29日

注册资本:5.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耿馨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308号文核准设立。公司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85.03%;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
有股份14.9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刘慧敏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室副主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总裁兼副董事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裁、总裁;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裁、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尹矣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农业银行总行信贷部乡镇企业处、综合处、信
贷二部制度检查处处长,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行
长,农业银行总行资产处置部负责人(正局级),特殊资产经营部总经理(正省
行级)等。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左季庆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
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现
任澳大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彭雪峰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市燕山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北京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会计学院副主任、
副院长、学校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会计学教授。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建海先生,监事长,本科。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办公室总务处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
室副主任、监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
记、股东代表监事、监审部总经理。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
股东代表监事、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
经理、高级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
理。


马胜强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
业务主办;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刘慧敏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
部副总监,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坚先生,基金经理,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云南分行副经理、中


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级研究员,现任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智慧生活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左季庆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总监。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吴坚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国寿养老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投
资策略及投资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
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
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
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

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
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
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
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
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
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
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
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
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
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


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
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
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
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
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
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
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
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
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
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
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
告。


(5)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合
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
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标
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证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联系人:秦湘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二十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
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A类AA
级券商。招商证券具有稳定的持续盈利能力、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专业的
服务能力。招商证券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
市拥有162家批准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和11家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分公司,同时在
香港设有分支机构,全资拥有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招商
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
证券服务平台。招商证券致力于“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中国最佳投资银行”。

公司将以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长,推动证券行业进步,立志打造产品
丰富、服务一流、能力突出、品牌卓越的国际化金融机构,成为客户信赖、社会
尊重、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的优秀金融企业。


(二)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多人具备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经验,以及大型IT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
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100%,硕士研究
生占比达到70%,高级管理人员均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
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截止到2015年12月26日,
共托管15只公募基金。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
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除此之外,招商证券于2012年10月获得了证监会准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
管服务试点的正式批复,成为业内首家可从事私募托管业务的券商,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业绩突出。


招商证券托管部于2015年4月通过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
ISAE3402鉴证服务,成为业内第一家通过ISAE3402认证的券商托管人和基金
外包服务机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
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
最高风险决策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风险偏好、容


忍度和经济资本等风险限额配置方案,拥有公司重大风险业务和创新业务项目的
最终裁量权。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及稽核监察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监察稽
核人员,在托管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
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
系统;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
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
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https://e.gsfunds.com.cn)

2、场外销售机构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陈炽华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9)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9010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站:http://www.zszq.com

(12)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肖婷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79238;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com.cn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钱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hysec.com

(1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邵海霞

电话:010-66568124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http://www.gf.com.cn

(1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马瑾

联系电话:61195566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1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姚磊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2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传真:62020088-8802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2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珊珊

电话:010-65980408-8009

传真:010-65980408-8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岳倩倩

电话:010-8565057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25)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6)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7457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曙光大厦C座一层


法定代表人:黄俊辉

联系人:张立新

电话:010-58276999

传真:010-582769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0-9972

网址:www.5ilicai.cn

(2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8)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25层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25层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邮政编码:200082


联系人:张裕

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30)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2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张巍婧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31)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32)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33)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号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陈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3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站:www.jrj.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
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
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
寿养老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
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上市交易。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辜虹

经办注册会计师:辜虹、郭燕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4月29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中证养老
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63号)注册进行募
集。


本基金募集期从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19日止,共募集276,524,524.25份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691户。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指数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
式,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 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

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
特征。


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二、 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
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国寿养老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
离为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国寿养老份额接受场外、场内申购和赎回;国寿养老A
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国寿养老份额按照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国寿养老A份
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


根据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国寿养老A份额
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国寿养老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
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国寿养老份额,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国
寿养老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投资人可
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国
寿养老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国寿养老份额。场外申购的国寿养老份额不进行
分拆。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国寿养老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
1:1的比例分拆成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人可按
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合并为场内国寿养老份


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因折算而新增的国寿养老份额
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国寿养老份额按1:1的
比例分拆为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一、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性不同,
国寿养老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
则对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国寿
养老A份额为预期风险低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资产净值优
先确保国寿养老A份额的本金及国寿养老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国寿养老
B份额为预期风险高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国寿养
老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国寿养老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规则如下:

1、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国寿养老A份额约定年化收益率为“同
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即使当日并未发生定期折算的情
形)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国寿养老A份额约定年化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0%”。 国
寿养老A份额约定年化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国寿养老A份额的本金及国寿养老A份额累计
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国寿养老B份额的净资产。国寿
养老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照国寿养老A份额约定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每日
收益率和截至计算国寿养老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份国寿养老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份国寿养老A份额和
1份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寿养老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寿养老A份额在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
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
失情况下,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
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设为T日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基础NAV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基础NAV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
养老B份额和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T日};为T日国寿
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R为国寿养老A份额的约定年化收益率,则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为:
ANAV
BNAV


NR1NAVAt
...

A基础BNAV-NAV2NAV..

3、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T日的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26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
额上市交易。


国寿养老份额在条件成熟后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上市
交易。若国寿养老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配对转换规则、对
份额进行折算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于2015年7月1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
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 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一部分 国寿养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国寿养老份额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场外
认购或申购的国寿养老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申购的国寿养老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部分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国寿养老份额,基金份额
净值特指国寿养老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特指国寿养老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份额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
场外销售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
理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5年7月10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转托管时
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不含直销中心)申购份额,单笔申购申请
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份额,单笔首次申购
申请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单笔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其他销
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
心不设交易级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本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上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或交易级差。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
务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


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人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人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国寿养老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00元。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国寿养老份额时,每次对国寿养老份额
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场
外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国寿养老份额不足100份的,在赎
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 场外申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对通过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
率。


①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特定申购费率

M<50 万

0.30%

50 万≤M<100 万

0.15%

M≥100 万

每笔300元



注:M为申购金额。


②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50 万

1.00%

50 万≤M<100 万

0.50%




M≥100 万

每笔300元



注:M为申购金额。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