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招商信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时间:2016年02月04日 16:33:09 中财网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六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二月




重要提示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10年5月14日《关于核准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645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0年6月25日正
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
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
见。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之内(含五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在封闭期届满前,
本基金管理人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决定是否继续封闭五年。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成功召开并通过决议决定继续封闭,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继续封
闭五年。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继续
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
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12月25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
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月15日对本招募说明书中
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4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0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3
九、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31
十、基金的投资 .............................................................. 31
十一、基金的业绩 ............................................................ 41
十二、基金的财产 ............................................................ 4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43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4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9
十六、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 51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十九、风险揭示与管理 ........................................................ 5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9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9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信
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
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
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
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会员单位:指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交易
所会员单位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
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36、封闭期:指根据本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对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
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日: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指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的销售机
构和场所

50、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和场所

51、日常交易: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买卖等场
内基金交易


5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5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简称
为TA系统

5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
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5、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体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1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文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100,000,000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
千万元(RMB210,000,000元)。


2007年5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3.3%
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


2013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号文批
复同意,荷兰投资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
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持有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总行设在深圳,业
务以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2002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
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
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
码600999)。


公司本着“长期、稳健、优良、专业”的经营理念,力争成为客户推崇、股东满意、
员工热爱,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目前所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公司目前管理六十三只共同基金,包括: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含招商安泰偏股混合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招商安泰债券基金)、招商现
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行
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全球资源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上证消费8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理
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央视财经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
金、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丰盛稳定增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招钱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
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行业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招利1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全指证
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
医药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移动
互联网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国企改革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丰泽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煤炭等权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丰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商体育文化休闲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制造业转型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丰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境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浩,男,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1997年5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曾任行长助理、上海分行行长、副行长,现任执行董事、党委副书记、常务副行长兼财
务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年加入招商证
券,期间于2004年1月至2005年9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
参与南方证券的清算;在加入招商证券前,曾在美国纽约花旗银行从事风险管理工作。

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风险管理、公司财务、清算及培训工作;中国
证券业协会财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

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
年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
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6月至2014年12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


李俊江,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德
国不莱梅大学客座教授、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经济系高级访问学者。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
院院长、金融学院院长、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美国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世
界经济学会副秘书长、中国美国经济学会副秘书长、教育部经济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委员、中共吉林省委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现任公
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
昆明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
融处干部、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
长助理、副行长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
联办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蔡廷基,男,毕业于香港理工学院(现为香港理工大学)会计系。历任香港毕马威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副经理、经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执行合伙人,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首席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华东华西区首席合伙
人。现为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上海市静安区政协委员、上海市静安区归国华侨联
合会名誉副主席。兼任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非执
行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男,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年至1991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
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
和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
计研究院院长及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


特聘教授和财务金融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
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
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卫华,女,1981年07月――1988年8月,曾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公司财
务部门任职;1983年11月――1988年08月,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外汇会计部主任;
1988年08月――1994年11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券业务部
总经理助理;1994年11月――2006年02月,历任招银证券、国通证券及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2006年03月――2009年04月,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审计师;2009年04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1997年2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
年2月至2006年6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6
年6月至2007年7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年7月至2008年7
月任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0年6月至2012年9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2012年9月至2014年6月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4年
6月至2014年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14年
12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金融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先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公司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
产品运营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Oracle
ERP系统实施顾问;2005年5月至2006年12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
2006年12月至2011年2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年2月至2014
年3月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
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钟文岳,男,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1992年7月至1997年4月于中国农村发
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4月至2000年1月于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1月至2001年1月任厦门海发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1月至2004年1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
副总经理;2004年1月至2008年11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11月


至2015年6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


沙骎,男,中国国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曾任职于南京熊猫电子集团,
任设计师;1998年3月加入原君安证券南京营业部交易部,任经理助理;1999年11月
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基金投资部,从事交易及证券研
究工作;2000年11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任交易主管;2008年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事业部,任投资总监、部门总经理;2015年加
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加入广
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
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
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西里,男,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
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向霈,女,中国国籍,工商管理硕士。2006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曾任职于市场部、股票投资部、交易部,2011年起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员,现任招
商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时间:2013年12月27日至今)、招商招钱宝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时间:2014年3月25日至今)、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管理时间:2014年6月18日至今)、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管
理时间:2014年12月13日至今)、招商招利1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时间:2015年4月8日至今)及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管理时
间:2015年6月9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张国强先生,管理时间为2010年6月25日至2013年
10月19日;邓栋先生,管理时间为2013年9月12日至2015年7月23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总经理助理
及投资管理二部负责人杨渺、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四部负责人王忠波、总经理助理兼
全球量化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裴晓辉、交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
白海峰。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6)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
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
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
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
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
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
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
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
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
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
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
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
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
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
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
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
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
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 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
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
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
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
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
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
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
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
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
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
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
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
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
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
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
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
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
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 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
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
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
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
制度的有效性。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
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
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
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
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
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
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
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
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
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
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
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
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
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
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
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5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共306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
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
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
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
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
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6437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B座2层西侧 207-219单元

电话:(010)66290540

联系人:刘超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1601室

电话:(021)68889916-116

联系人: 秦向东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B座2层西侧 207-219单元

电话:(010)83064741

联系人:张鹤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层招商基金客服中心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贺军莉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3、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唐文勇

(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王硕

(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晔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宋明

(6) 代销机构: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原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人代表: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人代表: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人代表: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宁

(10)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人代表: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王磊

电话:(010)59241188

传真:(010)59241199

经办律师:王明涛、李勃

联系人:王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吴凌志

联系人: 陶坚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
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5月14日证监许可〔2010〕645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2010年6月1日
起到6月21日止,共募集2,116,636,763.4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661户。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6月25日正式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如基金满足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
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中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
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
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之内(含五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在封闭期届满日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将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决定是否同意本基金继续封闭五年。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
基金继续封闭五年的决议未获得通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在上个封闭期届满
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
的申购赎回遵循以下规则: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直销机构、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申购和
赎回业务。基金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
赎回业务。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场外代销机构为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等招商基金授权的代销机构。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
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酌情增加或减少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2、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如传
真、电话或网上交易等形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赎回业务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时间和业务
办理时间将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赎回开放日前依据《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的基金份额赎回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
购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后,
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赎回的有关限制

1、 基金申购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
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
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包括该日)后到
销售机构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赎回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
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含)—500万元

0.5%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0.1%。


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
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日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连续持有时间(N)

场外赎回费率

N<1年*

0.1%

1年≤N<2年*

0.05%

N≥2年*

0%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并在不迟于促销活动开始日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
前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
用后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
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
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4)条及第(6)条所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对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
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基金的转换

若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成功召开,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若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成功召开,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则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九、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一)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含五年)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届满日前的
30个工作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将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决
定是否同意本基金继续封闭五年。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并决定继续封闭,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继续封
闭,即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开始下一个五年封闭期;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后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在上个封闭期届
满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
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结果决定是否同意本基金继续封闭五年

在本基金每个封闭期届满日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就该封闭期届满
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本基金是否
继续封闭五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要求参照本《基金合同》
第十章的相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本基金运作方式作出表决后,基金管理人将
按照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固定收益品种,合理安排组合期限结构,在追求长
期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理念

把握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走势,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充分挖
掘信用债市场投资机会, 可以创造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
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
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回购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还
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因
投资可分离债券所形成的权证等资产。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投资级别以上
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信用债券包括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
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转债,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若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则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
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
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也最广的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
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级别以上的
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20%。


若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则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
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状况、证券市场走势、
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整体资产之间进行动态
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流动性等因素以及法
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不同类属资产的目标配置比例。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决
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
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
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
置、信用策略、相对价值判断、期权策略、动态优化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
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宏观经济和市场因素分析,确定债券组合久期

宏观经济分析和市场因素分析主要是通过债券投资策略表进行。债券投资策略表是
结合宏观策略表与市场因素的综合评分表。在具体投资研究工作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
主要的经济变量(如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通货膨胀、财政政策及资金和证券的供
求等因素)的跟踪预测和结构分析,建立宏观策略表,并结合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及其
变动、货币市场利率及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等市场因素进行评分。通过对上述指标上阶段
的回顾、本阶段的分析和下阶段的预测,债券投资策略表以定量打分的形式给出了下一


阶段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利率走势。基金管理人最终根据债券投资策略表综合打分结
果给出的下一阶段投资债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2)收益率曲线分析,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

债券收益率曲线是市场对当前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经济走势预期的结果。通过
收益率曲线形态分析以及收益率变动预期分析,形成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即明确组合
采用子弹、杠铃还是阶梯型策略。如预测收益率曲线变陡,将采用子弹策略;如预测收
益率曲线变平,将采用杠铃策略。


(3)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
率主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
场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我们分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
曲线变化的策略和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若宏观经济向好,企业
盈利能力增强,经营现金流改善,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信
用债券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比如信用债发行利率提高,相
对于贷款的成本优势减弱,则企业债的发行可能减少;同时政策的变化影响可投资信用
债券的投资主体对信用债的需求变化,这些因素都影响信用债的供求关系。本基金将综
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
业的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债券发行人自身素质的变化,包括公司产权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
状况、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的变化将对信用级别产生影响。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
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


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
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对金融机构债券发行人进行资信评估还应结合行业特点,考虑
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要素。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
信用利差。基金管理人开发的收益率基差分析模型能够分析任意时间段不同债券的历史
利差情况,并且能够统计出历史利差的均值和波动度,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债券,以
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和个券配置。


(4)相对价值判断

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
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


响,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
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
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5)优化配置,动态调整

主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组合测试系统进行。该系统主要包括组合分析模型和情景分
析模型两部分。组合分析模型是用来实时精确监测债券组合状况的系统,情景分析模型
是模拟未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例如升息)或买入卖出某债券时可能对组合产生的影响
的系统。通过组合测试,能够计算出不同情景下组合的回报,以确定回报最高的模拟组
合。


我们同时运用风险管理模型对固定收益组合进行事前和事后风险收益测算,动态调
整组合,实现组合的最佳风险收益匹配。


3、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对于本基金中可转债的投资,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由于(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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