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长城工资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时间:2016年02月05日 15:02:52 中财网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二月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经2014年4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城工资
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374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4年6月
25日生效。

重 要 提 示
(一)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12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5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
报告和业绩表现等内容进行了复核确认。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 42
九、基金的业绩 ......................................................................................................... 49
十、基金的财产 ......................................................................................................... 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5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六、风险揭示 ......................................................................................................... 6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9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9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
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6、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7、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4.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7.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8.联系人:袁江天
9.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兆中小板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淘金一
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久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祥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等三十一只基金。

10.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1.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1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
人,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证券总部负责人,华夏证券有限
公司江西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何伟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曾任职于北
京兵器工业部计算机所、深圳蛇口工业区电子开发公司、深圳蛇口百佳超市有限公司等公
司,1993年2月起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主任、公司总裁助理兼
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拟任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

范小新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
委员、纪委书记。曾任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副处长,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助
理,重庆对外经贸委美国公司筹备组组长,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副主任,华能
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

杨玉成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东方金
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财经大
学财政系教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
干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


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

金树良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曾任职于北京
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1992年7月起历任海南省证券公司副总裁、北京华宇世纪投
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及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及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三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管理局工
作,1983年调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历任办公室财金组组长、办公室副主任、经济法
室副主任、研究室负责人、巡视员。

谢志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曾任湖南国营大通湖农场
教师、湘西自治州商业学校教师、北京商学院(现北京工商大学)副院长、北京工商大学
校长助理。

刘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工商时报社副总编辑,兼任北京工商大学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研究员。曾任中华工商时报社海外部编辑、副主任、中华
工商时报财经新闻部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金融早报社总编辑,中华工商时报社总
编辑助理。

鄢维民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深圳上
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曾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室副主任,深圳市体
改委宏观调控处、企业处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审查处处长,招银证券公司
副总经理。

(2)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3年进
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
控制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
2003年1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


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张令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历任中国纺织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副科长、科长、副总会计师、上海浦发银行信托证券部科长、
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 年 7 月
进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
务中心工作。

袁江天先生,监事,博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曾任职于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国海(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
行部、证券营业部、总裁办、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

王燕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2007年5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在运行保障部登记结算室从事基金清算工作,2010年8月进入综合管理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张静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曾任摩根
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员。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彭洪波先生,副总经理、运行保障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深圳东园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公司电子商务筹备组项目经理,公司审计部技术主审。

2002年3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部门副总经理、部
门总经理、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

桑煜先生,副总经理、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学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2002年8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开发
部业务主管、运行保障部副总经理、运行保障部总经理、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曾就职于
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0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基金经理助理、“长城安心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
处、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
员等职务。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邹德立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专业学士、华中科技大学工程硕士,具有9年债券投资
管理经历。曾就职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资金部,从事债券投资与研究工作。2009年3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运行保障部债券交易员兼固定收益研究员。自2011
年10月19日起任“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6月起任“长城工
资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熊科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钟光正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徐九龙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吴文庆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
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
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
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
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
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
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
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
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
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
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
全性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
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
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
险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
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东方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1987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
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
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
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2005年8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年12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
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年4月27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


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
金)70.32%股权。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
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订报
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
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庆萍,行长,高级经济师。1984年8月至2007年1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
业务部干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任中国农
业银行广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9年1月至2009年5月,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个人业务部、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理。2009年5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农业银
行总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任中国中信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7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1962年12月生,2011年4月起担任中
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6年7月至2011年3月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河
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1982年8月至2006年7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
历任计划财务处科员,副处长,信阳地区中心支行副行长,党组成员,计划处处长,中介
处处长,郑州市铁路专业支行行长,党组书记,郑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金水支行行长,
党委书记,河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1996年8
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总行资产保全部主
管、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
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5年6月30日,中信银行已托管63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突破4万亿
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
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
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
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
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
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
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
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
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
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
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0-4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联系人:董培姗
客服电话:400-8896-312
公司网站:www.qzccbank.com

(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邱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n

(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www.cs.ecitic.com

(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991
联系人:程丽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站:www.htsec.com

(1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13)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世贸中心A座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热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网站:www.pingan.com

(1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1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站:www.gzs.com.cn


(1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

法定代表人:张慎修

联系人:张曼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755-8302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19) 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2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2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联系人:周欣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站:www.gsstock.com

(2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嶶
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25)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线:029—87419999
联系人:刘莹
网址:www.westsecu.com.cn

(2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8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站:www.avicsec.com

(2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85679888
传真:010-85679535
联系人:秦朗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2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


法定代表人:张磊

联系人:洪成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2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 李巍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朱晓超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2)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盘古大观A座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10-53300532
客服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站:www.wy-fund.com

(3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34)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1209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联系人:张蕾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3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3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3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联系电话:021-52822063-8105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3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0-4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张真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6-37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李雅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李妍明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4月8日证监许可[2014]374号文注册,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募集期自2014年6月16日至2014年6月20日止,共募集
211,516,888.02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332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6月25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
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收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
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2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前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


购金额除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3、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购本基金50,000元,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其获得的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50,000/1.000=50,000份
即投资者申购本基金50,000元,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其可获得
50,000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份基金
份额,其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0=10,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00元,则其
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0,0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进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作。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或其他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且根据本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规定需要办理非
交易过户的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已通过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泉州银行、宁波银行、光大证
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海通证券、中泰证券、国都证券、中信建投、大同证券、
信达证券、平安证券、西南证券、广州证券、华西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
券、长城证券、国盛证券、华宝证券、银河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西部证券、中信期货、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
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详情请查阅相关公告。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在保证本金安全性和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8、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一级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研究(利率水平、CPI 指标、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可比币种利率水
平、主要币种汇率水平等),分析市场趋势和政府政策变化,决定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

2、二级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剩余期限结构、流动性指标(二级市场存量、二级市场交易量、交
易场所等)、收益率水平(约定收益、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付息方式、利息税务条款、
附加期权价值、类别资产收益率差异等)、市场偏好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

3、三级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确定构建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品
种。



根据对个券收益率水平、剩余期限、流动性状况的权衡,参照收益目标确定个券投资
品种与投资数量。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5)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
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7)、(12)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不得通过交易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采用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收益低于


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程序
(1)固定收益部定期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投资品种等提出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
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及时
提出评估意见及决策建议。

(2)固定收益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对象库,提供各券种的基本面情况及
投资要点分析。

(3)基金经理在对经济形势和市场运作态势进行分析后,在固定收益投资对象库的基础
上拟定资产配置策略、个券持仓比例,对个券基本面进行分析,最终确定重点持券券种,
做出资产配置提案和重点券种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4)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经理上报的资产配置提案的基础上,讨论并确定下一阶段的
资产配置和重点券种投资决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基金经理。

(5)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决议和重点券种投资决定,基金经理负责在固
定收益投资对象库中选择拟投资的券种,并制定投资组合方案。

(6)在基金经理权限内的投资,由基金经理自主实施;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根据规定
须报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须经批准后实施。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待基金参与
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
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1月15日复核
了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35,115,075.56

69.57



其中:债券

35,115,075.56

69.57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2,900,000.00


25.5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36,014.78

3.84

4

其他资产

525,928.06

1.04

5

合计

50,477,018.40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1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
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2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发生违规超过180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49.8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23.5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80天

12.0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80天(含)-397天(含)

13.9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25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