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加心安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02月24日 23:36:10 中财网

中加心安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重要提示】

中加心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6年1月2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11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担保风险、本基金过渡期期间
操作所特有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和未知价风险等等,并请
关注不适用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条款的情形。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

投资人投资于本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投资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
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责。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目 录
一、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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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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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三、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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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四、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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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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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六、基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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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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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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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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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4
九、基金的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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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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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十、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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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8
十一、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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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8
十二、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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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7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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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74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
8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8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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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8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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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6
十八、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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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2
十九、保本周期的到期
................................
................................
................................
....................
9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103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105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12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3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3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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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8
二十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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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38



一、绪言

《中加心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中加心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加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加心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加心安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加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0、《基金法》:指 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
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
金投资者”、“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4、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5、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
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
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
始前公告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二年为一个
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
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
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7、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8、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的《中加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保证合同》

39、持有到期:指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
金(包括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下同)及从上一个保本周

结束后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
的行为


40、保本金额:指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
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
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各保
本周期,保本金额指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
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即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
个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

(即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之和,按照基金合同
其他约定不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除外


4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
内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2、保本:指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
保本金额的(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
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保本周期的到期处理规则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内容

43、保证:指担保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就本基金某保本周期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
月止,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但发生保证合同
约定的不适用保证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44、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
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
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5、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
应变更为“中加瑞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47、保本周期到期选择: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
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或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过渡期: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回、转
换与申购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过渡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最长30个工作日的
时间(过渡期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其中,过渡期的前三
个工作日开放基金的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其余工作日仅开放基金的申购、转换转
入业务

49、过渡期申购:指投资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或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开始
日的前一工作日

51、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
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
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额保持


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
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2、保本赔付差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
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5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8、《业务规则》: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5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
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66、元:指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31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十七区
15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70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2013

3

27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佳


电话:400-00-95526

股本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247
号文批准,由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拿大丰业银行、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共同发起设立,注
册资本为
3
亿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比例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2%
、加拿大
丰业银行
33%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闫冰竹先生,董事长,北京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管理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导师、客座教授,南京大学校级兼职教授,北京
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指导教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共第十七次全国代
表大会代表,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
共第十届北京市委委员,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中国金
融学会常务理事。闫冰竹先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分理处主
任、营业部总经理、分行总稽核,
1996
年参与组建北京银行并出任首任行长,
2002

至今担任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先生先后荣获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中华十大
经济英才




影响百姓生活的十大企业家




北京市先进工作者




年度社会责任
引领人物




中国改革贡献人物




中国企业最具创新力十大领军人物




中国十
大金融人物




中国十佳金融新锐人物




中国银行业年度人物




百强企业领袖





中国经济建设特殊贡献人物


等多项荣誉称号,为中国金融事业的发展做出了
重要贡献。闫冰竹先生还拥有丰硕的研究成果,编著《商业银行价值管理》、《破解
小微企业融资难最佳实践导论》,主编《转型时期商业银行发展理论与实践》、《商业
银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书籍,并在《金融时报》、《中国金融》等核心报刊杂
志上发表专业论文
100
余篇。

2013

3
月起兼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书剑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2013

3
月加入公司董事会。

杨先生现任职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8
月起担任副行长,
2007

8
月至今担任董事会
秘书,
2014

7
月至今兼任石家庄分行行长。

2005

3
月至
2007

7
月担任北京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2004

2
月至
2005

2

担任学院路支行行长,
2002

5
月至
2004

1
月担任人事部副总经理,
2000

5
月至
2002

4
月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1997

7
月至
2000

4
月担任业务发展部银
行卡业务组组长。杨先生于
1991
年获吉林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1994
年获吉林大
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7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冯丽华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自
1985
年始,冯女士历任工商银
行东城支行
计划科副科长、北京市计委财政金融处正科级调研员、北京银行资金计划部、公司
金融部、个人银行部、财富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
业务总监。



苏利文先生(
James O’Sullivan
),
2014

12
月加入公司董事会,拥有约克大学
数学系的专业荣誉文学士学位,奥斯古德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以及约克大学舒力
克商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苏利文先生还曾任多伦多亨伯河医院董事会主席。

1990
年加入加拿大丰业银行,并在投资银行业务及并购部担任高级领导职务;自
2014

11
月起,苏利文先生被任命为全球财富管理执行副总裁,负责全球零售和
机构资产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



周美思女士,董事,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拥有加拿大财务策划协会和财务策
划师标准理事会颁发的财务策划证书,同时也是加拿大银行家协会院士。周女士拥

25
年金融市场工作经验
,
擅长于国际商务管理,合资经营,基金及经纪业务。在
她丰富的职业生涯中,推出了领先的区域和国际投资基金,建立过基金超市,并在



日本建立第一只美元清算基金,也曾在香港,新加坡和日本等跨国金融机构担任领
导职务。目前,周女士任职加拿大丰业银行亚太区财富管理业务副总裁
,负责亚太
地区全面财富管理策略的开发和执行,领导亚洲财富管理业务,包括理念构思与设
计,市场评估
,
产品开发管理以及财务,经营合规性和风险管理。



张少明先生,董事,工学博士。自
1984
年始,张先生先后在北京有色金属研究
总院(以下简称:有研总院)
208
室、复合材料研究中心、开发经营处、投资经营
部等部门担任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处长、主任等职务,
2001
年起担任有研总院副
院长,
2006
年起担任有研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
2009
年起任有研总院院长至今。



杨运杰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3

3
月起担任公司
独立董
事。自
1986
年始,杨先生先后在河北林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教学工作,
并先后担任系副主任、研究生部常务副主任、学院院长等职务,期间还在深圳经济
特区证券公司北京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
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小英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自
1985
年起,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廊
坊分行人事科、中国银行中苑宾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工作,并先后担任副科长、人事主管、商贸部总经理、纪委副书记等职
务。



杨戈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自
1
993
年始,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空技
术进出口总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国里昂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在
WI Harper
Group
(中经合集团)担任经理、在中华创业网担任总经理、在鑫苏创业投资公司
担任合伙人、在北京华创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并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北
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等职务。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高红女士,监事。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公司银行部总经理。

高女士自
1994
年起,先后担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湖北三峡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恒惠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佳木斯证
券公司总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经纪业务总监、西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合规部总经理等职务,拥有
丰富的金融行业工作和管理经验。

2008
年加入北京银行,先后任职于总行公司银行
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公司银行部。



秦浩腾先生(
JordyChilcott
),监事。注册财务规划师,丰业银行全球资产管理
零售业务主管,负责大明互惠基金,丰业基金产品和分布在
19
个国家的国际基金业
务,同时也负责通过银行的全球分销渠道及加拿大的独立理财顾问师的庞大网络进
行基金的销售工作。秦浩腾先生在金融服务行业的职业生涯超过
27
年,涉及咨询管
理,销售和基金研发等多个领域。秦浩腾先生于
2006
年加入大明互惠基金
, 2010

大明互惠基金被丰业银行收购之后
,
秦浩腾先生开始负责加拿大丰业银行的国内基
金和国际资产管理业务。秦浩腾先生在加入大明互惠基金之前,曾担任标准人寿基
金的高级副总裁。秦浩腾先生积极参与许多行业组织,包括加拿大投资基金协会

IFIC
)特设战略研究委员会和公众联络委员会,以及加拿大丰业银行内部附属的
众多指导委员会。



刘向途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组
负责人、投资者关系室经理,全程参与北京银

IPO
及再融资,日常主要从事北京
银行证券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融资管理等工作,期间还从事过北京银行公司
治理工作,熟悉资本市场、股权投资管理及公司治理等相关业务;
2013

5
月加入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副总监。




王雯雯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银行,从事风险管理等相
关业务;
2013

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稽核经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闫冰竹先生,董事长,北京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管理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导师、客座教授,南京大学校级兼职教授,北京
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指导教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共第十七次全国代
表大会代表,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
共第十届北京市委委员,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中国金
融学会常务理事。闫冰竹先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分理处主
任、营业部总经理、分行总稽核,
1996
年参与组建北京银行并出任首任行长,
2002

至今担任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先生先后荣获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中华十大
经济英才




影响百姓生活的十大企业家




北京市先进工作者




年度社会责任
引领人物




中国改革贡献人物




中国企业最具创新力十大领军人物




中国十
大金融人物




中国十佳金融新锐人物




中国银行业年度人物




百强企业领袖





中国经济建设特殊贡献人物


等多项荣誉称号,为中国金融事业的发展做出了
重要贡献。闫冰竹先生还拥有丰硕的研究成果,编著《商业银行价值管理》、《破解
小微企业融资难最佳实践导论》,主编《转型时期商业银行发
展理论与实践》、《商业
银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书籍,并在《金融时报》、《中国金融》等核心报刊杂
志上发表专业论文
100
余篇。

2013

3
月起兼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夏英先生,
2014

3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英国伦敦大学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
位,于
1996
年加入北京银行,历任办公室员工,办公室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
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现任中加基金



管理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产品开发委员会主席。



魏忠先生(
John Zhong Wei
),副总经理,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
)、金融风险
管理经理

FRM
)、加拿大投资经理(
CIM
);曾任职于富兰克林谭普顿投资公司
(多
伦多,加拿大),大明基金(
Dynamic Funds
,多伦多,加拿大)及丰业银行全球资
产管理(多伦多,加拿大);自
2014

3

19
日正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并主
管风险管理业务。



霍向辉先生,
2014

3
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哈尔滨工业大学国际金融专业学
士学位,
1998
年加入北京银行;先后任和平里支行员工、信贷管理部员工、华安支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新街口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华安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行长。

2012
年,霍向辉先生担任北京银行南宁工作室负责人,负责分行筹建工作。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张旭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东软集团、隆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
3月至2014年3月就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年金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经理,2015年3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杨宇俊先生,金融工程博士,北京银行博士后,具有8年债券市场投资研究经
验。曾任北京银行总行资金交易部分析师,负责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研究与投资
工作。2013年加入中加基金,任专户投资经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夏英先生,投资研究副总监刘向途先生,
市场营销部副总监希琳女士,基金经理闫沛贤先生、张旭先生,专户投资经理李继
民先生、杨宇俊先生、赵军华先生,投资研究部研究员廉晓婵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
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
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
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
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
规章的权力;



5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
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8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
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
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
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
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
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
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
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度两



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
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
制定
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
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
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评估,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
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
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
法权益。通过
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
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
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
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
2004

09

1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
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联系人:田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601939)



2014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市值约为
2,079
亿美元,居全球上市银行第四位。




2014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67,441.30
亿元,较上年增长
8.99%
;客户贷款
和垫款总额
94,745.23
亿元,增长
10.30%
;客户存款总额
128,986.75
亿元,增长
5.53%


营业收入
5,704.70
亿元,较上年增长
12.16%
;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2.28%
,净
利息收益率
(NIM)2.80%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
19.02%
;成本收
入比为
28.85%
。利润总额
2,990.86
亿元,较上年增长
6.89%
;净利润
2,282.47
亿元,
增长
6.10%
。资本充足率
14.87%
,不良贷款率
1.
19%
,拨备覆盖率
222.33%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增
11
万户和
68
万户,个人有效客户新增
1,188
万户。网点

三综合


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综合性网点达到
1.37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0%
,综合营销团队
1.75
万个,网
点功能逐步向客户营销平台、体验平台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深化网点柜面业务前
后台分离,全行超过
1.45
万个营业网点
30
类柜面实时性业务产品实现总行集中处
理,处理效率提高
60%
。总分行之间、总分行与子公司之间、境内外以及各分行之
间的业务联动和交叉营销
取得重要进展,集团综合性、多功能优势逐步显现。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3,989.83
亿元,承销额连续四年同业排名第一。以

养颐


为主品牌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账户管理规模分
别新增
188.32
亿元和
62.34
万户。投资托管业务规模增幅
38.06%
,新增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只数和首发份额市场领先。跨境人民币客户数突破
1
万个、结算量达
1.46

亿元。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6,593
万张,消费交易额
16,580.81
亿元,多项核心指标同
业第一。私人银行业务持续推进,客户数量增长
14.18%
,金融资
产增长
18.21%




2014
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
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4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
;在英国《金融时报》全球
500
强排名第
29
位,新兴市场
500
强排名第
3
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
;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排名第
38
位。此外,本集
团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覆盖公司治理、社会责任、风险管
理、公司信贷、零售业务、投资托管、债券承销、信用卡、住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
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
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
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
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
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



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
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青岛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
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
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
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QFII
、企业
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5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
托管
51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
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
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
监会。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
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
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中心



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17

15

12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317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
00
-
95526


传真:
010
-
63298585


联系人:王悦


公司网站:
www.bobbns.com


2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
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317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17

15

12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
00
-
95526


传真:
010
-
66226080


联系人:李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7929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管祎铭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砾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

1

29
日【
2016

211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保本周期

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二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募集期间投资者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募集上限
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
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2)销售渠道: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
得撤销。


(3)投资人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本基金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对募集期间的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
购金额的限制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及时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
份。


(2)认购费率: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如下表:



购费



购金额(含

购费)



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
.
8
0%


100
万元(含)至
300
万元


0.
6
0%


3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
4
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
1000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总金额
=
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总金额
/

1+
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
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总金额
-
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
100,000
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
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认购费率为
0.80%
,则可认购基金
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
=100,000



认购净金额=
100,000/

1

0.80%
)=
99,206.35



认购费用=
100,000
-
99,206.35

793.65



认购份额=
99,206.35/1.00

10.00/1.00

99,216.35



若该投资者投资本基金
100,000
元,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则投资
100,000
元本金可得到
99,216.35
份基金份额。




4
)认购保本金额的计算


认购保本金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
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认购
费率为
0.80%
,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
10.00
元,则认购保本金额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100,000



认购保本金额=
99,206.35

793.65

10.00

100,010.00



4
、认购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
)认购款项支付: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
、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销售机构对
认购
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6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截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


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
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
正式
受理的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

后进先出


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
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持有期应从下一保本周期开始重新计算;


5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



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

先进先出


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
日起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


10.00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
.00
份,
若某投资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00
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
起赎回。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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