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大成趋势:招募说明书
大成 趋势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 要 提 示 大成 趋势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 5 年 12 月 21 日证监许可 【 201 5 】 3006 号文 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 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 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具有 中等水平 的预期收益和风险水 平 ,其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 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 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 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 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 ................................ ................................ ............ 2 目 录 ................................ ................................ ................................ ................................ ...................... 4 一、绪 言 ................................ ................................ ................................ ................................ .............. 5 二、释 义 ................................ ................................ ................................ ................................ .............. 6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 ................................ ................................ .... 28 七、基金的备案 ................................ ................................ ................................ ................................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 .... 32 九、基金的投资 ................................ ................................ ................................ ................................ .... 40 十、基金的财产 ................................ ................................ ................................ ................................ .... 47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 ................................ ............................ 48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2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 5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7 十六、风险揭示 ................................ ................................ ................................ ................................ .... 6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 ................ 67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69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 9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106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08 二十二、备查文件 ................................ ................................ ................................ .............................. 109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 他有关规定及 《 大成 趋势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 大成 趋势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 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 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 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 大成 趋势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 趋势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 趋势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 趋势回报 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大成 趋势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 趋势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 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 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 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2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48%)、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持股比例2%)四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刘卓先生,董事长,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6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8年8月, 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2年4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2012年11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年12月15日起任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天鹏先生,副董事长,国际法学硕士。1991年7月至1993年2月,任职于共青团河 南省委;1993年3月至12月,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1994年1月至6 月,任职于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1994年7月至1997年4月,任职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 有限公司;1997年5月至2015年1月,先后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总部研究部研究 员,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资产管 理总部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罗登攀先生,董事、总经理,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具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 险管理师(FRM)资格。曾任毕马威(KPMG)法律诉讼部资深咨询师、金融部资深咨询师, 以及SLCG证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2009年至2012年,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 划委专家顾问委员,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兼任国家“千人计划”专家;2013年2月至2014 年10月,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执委会委员。2014年11月26日起任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3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10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周雄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1987年8月至1993年4月,任厦门大学财经系教师;1993年4月至1996年8 月,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1996年8月至1999年2月,任人民日报社事业 发展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1999年2月至今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总裁、 总裁,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孙学林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在读。具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现任中国 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二部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12年6月起,兼任 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吉敏女士,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现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教研室主任,东北财经大 学金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金融 业产业组织结构、银行业竞争方面的研究。参与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三项国家社科基金、 三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目,并负责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在 国内财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生导师) 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系联合系主任,院长助理,北京大 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 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监事会: 陈希先生,监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专业研究生,高级经济师。2006年被亚洲风 险与危机管理协会授予“企业风险管理师”资格。2007年起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常务副总裁(至2012年7月)、党委委员;2010年7月起,兼任吉林省国家生物产 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吉林省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2012年6月起,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7月起至今,任中 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蒋卫强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1997年7月至1998年10月任杭州益和电脑公 司开发部软件工程师。1998年10月至1999年8月任杭州新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 部高级程序员。1999年8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员、金 融工程部高级工程师、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现任 风险管理部总监。 吴萍女士,职工监事,文学学士。1991年至1992年任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 部会计。1993年至1998年任日本三和银行深圳分行单证部、信贷部主任。1999年至2009 年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审计部经理、高级经理。2010年6月加入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总监助理,现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监。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杜鹏女士,督察长,研究生学历。1992年-1994年,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 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1994年-1998年,历任广东省南方金 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 部经理;1998年9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1999年3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2009年3月—2015年7月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钟鸣远先生,副总经理,金融学硕士。曾任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资金计划部职员,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 员,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总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2014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 助理总经理。2014年11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1月起任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深 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 司副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2000至2002年就职于Hunton & Williams 美国及国际律师事务所,2002至2006年任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2006至2009年任香 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2009至2014年任标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 行业务主管。2015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任首席战略官,2015年8月起任 公司副总经理。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公室机要员、新疆精河 县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党委书记、新疆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责人、中 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年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经理、客户服务部总 监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2 、 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庆国先生,经济学硕士。2010年至2012年任职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 员;2012年至2013年任职于平安大华基金研究部;2013年5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3月30日担任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7月23日起担任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7月24日起任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经理。2015年4月7日起任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28 日起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 国 3 、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名单如下: 周德昕,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及大成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李本刚, 股票投资部总 监,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王文祥,研究部总监兼任社保基金及 机构投资部总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于雷,交易管理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蒋卫强,风险管理部总监,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 孙蓓琳,股票投资部混合组投资总监,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徐彦,大成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石 国武,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核心双动 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股票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苏秉毅,数量与指数投资部副总监,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深 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3 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 名, 其他委员 2 名。名单如下: 钟鸣远,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张翼,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固定 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王立,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 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 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和、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 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 1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 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限制。 (六)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 层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 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 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 2 )全面性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 4 )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 2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 3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 4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 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 5 )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 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 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 估,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 6 )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 7 )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 8 )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 )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 )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 9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 10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 离。 ( 11 )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12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 13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 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 2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 )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 3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 投资限制等要求。 2 )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 )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 )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 4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 )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 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 )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 )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 )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 5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 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 6 )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 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 7 )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 8 )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 9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10 )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 11 )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12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 1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 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 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 14 )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 15 )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 16 )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 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 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 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 17 )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 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 18 )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 、安全地运行。 ( 1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 制。 ( 20 )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 21 )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 互独 立。 ( 22 )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 )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 )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 )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 23 )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 24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 25 )建立 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 26 )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 密。 ( 27 )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 28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 29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 30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 31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 32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 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 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4 号 托管部门负责 人: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永民 电话: 95566 传真:( 010 ) 6659494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 RQFII 、 QDII 、境外三类机构银行间 债券、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 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是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 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 行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38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56 只, Q DII 基金 2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 四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 “ 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 评价。 200 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3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卓 电话: 0755 - 83183388 传真: 0755 - 83199588 联系人: 王为开 公司网址: 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 - 888 - 5558 (免长途固话费) ( 1 )大 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联系人: 王欢欢、白小雪 电话: 0755 - 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 0755 - 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 2 )大成基金上海投资理财 中心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19 层 联系人:徐舲 电话: 021 - 62185377/63513925 传真: 021 - 63513928/62185233 2 、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3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卓 电话: 0755 - 8 3183388 传真: 0755 - 83195239 联系人:范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 0755 - 22163333 传真: 0755 - 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 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法定代表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王华 电话:( 010 ) 58153000 、( 0755 ) 25028288 传真:( 010 ) 85188298 、( 0755 ) 25026188 联系人:李妍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 5 年 12 月 21 日证监许 可 【 201 5 】 3006 号文 注册 募集。 (二)基金类型 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 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或称为认购期、首发期或募集期)为自 201 6 年 0 2 月 29 日起到 201 6 年 03 月 18 日, 本基金于该期间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变 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通知。 (四)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 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 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 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 机构的公告、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 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 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日常业务办理 时间。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 ( 九 ) 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 、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认购以金额申请, 认购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 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上予以公告。 (十)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 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 ( M ) 认购费率 M< 10 0 万 1.2 0% 10 0 万 ≤M< 3 00 万 0.8 0% 3 00 万 ≤M< 500 万 0.50% M≥ 500 万 1000 元 / 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 各项费用。 ( 十 一 )基金认购费用的计算 1 、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本 基金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总金额 = 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 申请总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总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1 . 2 0%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为 50.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 =100,000 元 认购净金额= 100,000/ ( 1 + 1 . 2 0% )= 9 8 , 814 . 23 元 认购费用= 1 0 0,000 - 9 8 , 814 . 2 3 = 1,185 . 77 元 认购份额= (9 8 , 814 . 23 +50)/1.00=9 8 , 864 . 23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 8 , 864 . 23 份基金份额 。 2 、基金份额、余额的处理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二)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 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四)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和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基金管理人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 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 。 2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 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 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 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