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广发理财年年红: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广发 理财年年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 6 年 第 1 号 ]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 六 年 二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 于 20 12 年 6 月 19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 12 ] 841 号文 核 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 12 年 7 月 19 日生效。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 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因此信用风险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第 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 期结束前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 月 1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3 第八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 .......... 2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2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43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 6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9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9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9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 100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 理财年年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 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 销售管理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广发 理财年年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 理财年年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广发 理财年年红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 理财年年红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指《 广发 理财年年红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 理财年年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广发 理财年年红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广发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 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 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 2 、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期 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 3 3 、基金份额折算:指在份额折算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 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并将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 整的行为 3 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 7 、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一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一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 0 % 4 5 、元:指人民币元 4 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7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 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 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数 5 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2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 3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 - 56 室 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 33 楼 4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 、设立时间: 2003 年 8 月 5 日 6 、电话: 020 - 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 95105828 7 、联系人: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 15.763 %、 15.763 %、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董事长,男,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 公司治理专业委 员会委员,广东省第十届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企业家委员,广东金融 学会常务理事,江西财经大学客座教授。历任广发证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广东发展银行党 组成员兼副行长,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广东发展银行信托投资部总经理,广东发展银行 人事教育部经理,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副董事长,男,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 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基金业协会创 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 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 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董事,女,硕士,现任广发证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 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董事,男,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兼任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烽火藤仓光通信有限公 司、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信有限公司、西安北方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烽火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 市烽视威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大唐线缆有限公司、南京烽火星 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兼任武汉烽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 有限公司、藤仓烽火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监事。曾任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 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 表人,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 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 事。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兼任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 药行业特 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曾任 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教授,兼任 宁波 大学特聘教授,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绍兴银行独立董事,海尔施生物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 院教授,兼任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 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 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 罗海平: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 现 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裁,兼任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业务处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总经理 ,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助 理,太平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 裁 ,阳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 2 、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监事会主席,女,经济学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 发证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广发证券基金部副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 事长。 匡丽军:监事,女,工商管理硕 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 广州屈臣氏公司行 政主管,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 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 吴晓辉:监事 ,男,工学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 广发证券 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总经理,男,大学本科学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 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 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 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朱平:副总经理,男 ,硕士 , 经济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 委员会 兼职 委员 。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易阳方:副总经理,男, 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 经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督察长,男,博士。曾 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副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原南方证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谭昌杰,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 8 年基金从业经历,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 证书, 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7 月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任研究员, 2012 年 7 月 19 日起任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 年 9 月 20 日至 2015 年 5 月 26 日任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10 月 22 日起任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10 日至 2015 年 7 月 23 日任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27 日至 2015 年 5 月 26 日任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1 月 27 日至 2015 年 7 月 23 日任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 4 年 9 月 29 日至 2015 年 4 月 29 日任广发季季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1 月 29 日起任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3 月 25 日起任广发聚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 9 日起 任广发聚宝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 日起任广发聚康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5 、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理林传辉;成员:公司副总经理朱平,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权益投资 一部总经理刘晓龙,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三、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基金定期 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 1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 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 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 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 第四道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 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 , 640 , 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 010 - 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 5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务。截至 2015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96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 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 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 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 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 、 2007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年 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 2014 年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 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 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 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 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 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 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 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 独立。 (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 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 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 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 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 发展。 (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 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 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 制。 (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 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 速发展,新问题、新 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 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其中对基 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开始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 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 1 )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 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 020 - 89899073 020 - 89899042 传真: 020 - 89899069 020 - 89899070 ( 2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 010 - 68083368 传真: 010 - 68083078 ( 3 )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 021 - 68885310 传真: 021 - 68885200 ( 4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或 020 - 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 - 34281105 ( 5 )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代销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 赵会军 电话: 010 - 66107900 传真: 010 - 66107914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3)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 - 61618888 传真: 021 - 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4)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 0755 - 22197874 25879591 传真: 0755 - 22197701 客服电话: 40066 - 99999 公 司网站: http : //bank.pingan.com (5)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 - 2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 022 - 58316666 传真: 022 - 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6)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 021 - 33389888 传真: 021 - 33 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 021 - 962505 网址: www.swhysc.com (7)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 010 - 88085858 传真: 010 - 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 务电话: 400 - 800 - 0562 网址: www.hysec.com (8)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 0431 - 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431 - 85096795 公司网站: www.nesc.cn (9)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 - 65051166 业务传真: 010 - 65051166 公司网址: www.cicc.com.cn (10)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新华 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 13261320700 业务传真: 010 - 88381550 客服热线: 010 - 68998820 公司 网址: www.bzfunds.com ( 3 )其他代销机构 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 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 - 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 33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 020 - 898991 70 传真: 020 - 898991 7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8 层 负责人:程秉 电话: 020 - 38799345 传真 : 020 - 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 陈桂华 联系人:程秉 四 、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 021 - 61418888 传真: 021 -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明静、吴迪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 12 年 6 月 19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 20 12 ] 841 号文 核 准 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第 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超 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 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 间。 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日(份额折算日),本基金将进行份额折算,即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 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并将基 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 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 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但已申请的 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 份额发售 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元 3 、认购费用 :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的认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 0. 3 5% , 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35% 100万≤M<300万 0.25% 300万≤M<500万 0.15% 500万≤M 5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 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00 0 元认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 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 ,00 0 / ( 1+0. 3 5% )= 9,9 6 5. 12 元 认购费用 = 10, 00 0 - 9,9 6 5. 12 = 3 4.8 8 元 认购份额 = ( 9,9 6 5. 12 + 5 ) /1.00 = 9,9 7 0. 1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00 0 元认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9 7 0. 12 份基金份额。 5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 为单位,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 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 、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 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 、认购限制 ( 1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 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 2 )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 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追 加认购最低限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直销机构网点(非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 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50,000 元(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限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 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 最低限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九、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 募 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 12 年 7 月 19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 、 基金的暂停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在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利率、本基 金的投资策略等对下一封闭期本基金的风险收益进行综合评估,决定基金进入下一 封闭期或 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出现暂停运作情况时,本基金将不接受申购, 在该封闭期的最后 1 日日终,将全部基金 份额按封闭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从本 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在某个开放期的最后 1 日日终,如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开放期申购申请金额扣除当期赎回 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3000 万元,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下一封闭 期运作。 出现暂停运作情况时,投资人已缴纳的申购款项,将在该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 托管账户划出。对于最近一个封闭期 末留存的基金份额,将按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开放期和封闭期的安排,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进行下一开放期的申购。下一封闭期的运作将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正常运作。 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第 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超 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 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 间。 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日(份额折算日),本基金将进行份额折算,即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 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并将基 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 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5月10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即2012年5月10日至2013年5月9日。第一个开放 期为自2013年5月10日开始,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即不超过2013年5月23日;若第一个开 放期为10个工作日,即2013年5月10日至2013年5月23日,则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 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即2013年5月24日至2014年5月23日,以此类推。 再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29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即2012年6月29日至2013年6月28日。由于2013 年6月29日、6月30日为非工作日,第一个开放 期为自2013年7月1日开始,最长不超过10个工 作日,即不超过2013年7月12日;若第一个开放期为10个工作日,即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7 月12日,则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即2013 年7月13日至2014年7月12日,以此类推。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1 、本公司直销机构; 2 、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 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每个封闭期结束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 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本基金开放期,投资人在交易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销售机构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但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后提出的有关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 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 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 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已在直销中 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 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 1 份 , 投资 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机构 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 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 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未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赎 回,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 三 条所述自动赎回情况,其将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份 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 封闭 期。 六、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1 、申购费率 ( 1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的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35% 100万≤M<300万 0.25% 300万≤M<500万 0.15% 500万≤M 500元/笔 (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