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财通纯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时间:2016年02月25日 23:14:40 中财网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财
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3年12月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9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4年1月17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于2016年1月19
日转换为不分级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名称及有关条款亦做相应变更,原仅适用于财通纯债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款自然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
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
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
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1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目 录 4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07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现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现 《财
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纯债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现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现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托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纯债A:指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纯债A份额。纯债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开放一
次(纯债A第八次开放时,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22、纯债B:指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纯债B份额。本基金在
扣除纯债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纯债B享有,亏损以纯债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纯债B承担;纯债B在分级运作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
易,封闭期为2年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阮琪
设立日期: 2011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1】84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万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6000万

30%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限公司

6000万

30%

合 计

20,000万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阮琪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综合计划处副处长,处长兼杭州市财政局国债服务部主任,社会保障处处长,财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未先生,董事,浙江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营
业部总经理,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原财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筹建部负责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骆旭升先生,董事,技术经济及管理研究生,高级工程师。历任杭州武林实
业总公司副总经理,杭州轻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处副处长,原杭州市工
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
经理。

吴梦根先生,董事,EMBA,高级经济师。历任湖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副主任,升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现任升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升华集团德清
华源颜料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朱颖女士,独立董事,高级会计师,复旦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学历。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专家库专家,上海市徐汇区金融办上市专家顾问,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等。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姚先国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学院、经
济学院教授、常务副院长,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院长,浙江大学公共政
策研究院院长。

朱洪超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
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

2、职工监事
杨铁军先生,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总监、法学硕士。执业律师,历任金元
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
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经营管理层
刘未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家俊先生,副总经理,中山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东方证券遵义路
营业部市场部经理,汇添富基金南方大区经理及券商渠道负责人、南方分公司总
经理、全国渠道销售总监兼华东分公司总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4、督察长

黄惠女士,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张家界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主任,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工会委员会主席。

5、基金经理
张亦博 本基金基金经理
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风险管理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德邦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债券研究
员、债券投资经理助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2015年8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未先生,总经理;
吴成勇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兼专户投资部总监;
金梓才,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
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
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四)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五)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严禁
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
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
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
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
决议的执行中,“执行—复核”机制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训、
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
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
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
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
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息技术平
台。由风险管理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
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
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
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


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
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
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
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工作覆盖到全公司所有业务环节,以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平台,从
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事前风险管理主要通过风险管
理部门介入公司的业务流程检查、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访谈的方式,不
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事中风险控制则是对
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以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制、业务操作规范化、精细
化来进行;事后风险管理则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分析与总结来开展。公司层面的
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投资风险、业务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系统风险、法律
风险、合规风险的系统评估,对公司层面的风险进行详细的梳理,对发现的问题
和风险,及时进行解决。在投资风险环节,针对不同产品所具有的特定投资风险
进行量化研究和分析,超过阀值由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提醒业务部门,并根据风险
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相关责任人;在业务风险环节,协助营销部门和产品研究
部门前瞻性地对新产品的风险和结构进行规划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
部门进行沟通和了解,切实解决实际业务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操作风险环
节,对公司层面的制度、流程、系统和项目等方面,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发现和解决后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评估公司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
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在组
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公司日常的投资、运营部门。风险报告由风险管理
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观公正。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5人,平均年龄
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5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496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9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
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法定代表人:阮琪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2053 7999
联系人:刘未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淘宝旗舰店:http://ctfund.taobao.com/

网上交易网址:https://ec.ctfund.com
2、销售机构
(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法定代表人:阮琪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2053 7999


联系人:薛程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
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邮政编码:200120
公司电话:(021)22288888
公司传真:(021)22280000
签章会计师:郭杭翔、蒋燕华
业务联系人:郭杭翔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3年12月1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9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元。

(三)募集结果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募集期的有效认购
总户数为19,037 户,净认购金额为215,629,255.22 元人民币,其中财通纯债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纯债A为150,629,255.22 元人民币,财通纯债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纯债B为65,000,000.00 元人民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215,629,255.22份,利息结转的基金
份额10,432.89 份,两项合计共215,639,688.11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1月
1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自2016年1月19日起转换为不分级的
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之日起不超过30
日内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2016年2月16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于2016年2月16日
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办理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


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5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5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5份
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200万

0.50%

2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1000元/笔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年

0.1%

N≥1年

0



由纯债A和纯债B转换而来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按照纯债A和纯债B
的认购或申购确认日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金额、份额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8%)=4,960.32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元
申购份额=4,960.32/1.028=4,825.21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8
元,则可得到4,825.2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个月后决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48元,则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48=10,480 元
赎回费用=10,480×0.1%=10.48 元
净赎回金额=10,480-10.48=10,469.52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个月后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0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69.52元。

8、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
动的投资管理,力争持续稳定地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组合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等,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的新股、可转换债券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利率走势和货币政策四个方面的分
析和预测,确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券种收益率、信用趋势和风险的潜在影响。

在封闭期内,主要以久期匹配、精选个券、适度分散、买入持有等为基本投资策
略,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辅以杠杆操作,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他资产的投资为
增强投资策略,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超额收益。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将更加注重组
合的流动性,将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状
况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确定大类债券资产配置和信用


债券类属配置,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信用债券的结构,依然坚持自下而上精选个
券的策略,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基础上,优化组合的流动性。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未来
的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除了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
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
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趋势的预测,据此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子弹型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
将采用哑铃型策略。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在投资市场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
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变化、流动性情况和市场规
模等,相机调整不同市场的信用债券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信用利差水平的
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和信用债券供求关系分析等,综合考虑流动性、绝
对收益率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不同信用级别的
信用债券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4、精选个券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分析系统,针对发债主体和具体债券项目的
信用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管理水平和公司财务状
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地位及竞争情况,并结合债券担保条款、抵押品
估值、选择权条款及债券其他要素,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和债券的信用级别进
行细致调研,并做出综合评价,着重挑选信用评级被低估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良好,
信用评级有可能被上调的券种。

5、杠杆策略


在综合考虑债券品种的票息收入和融资成本后,在控制组合整体风险的基础
上,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通过正回
购融资操作来博取超额收益,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具
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
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是中国目前最权威,
应用也最广的指数。中债综合指数反映了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
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
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
入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转换债券申购或增
发新股;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1月
1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12月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

基金投资





3

固定收益投资

105,592,938.00

93.04



其中:债券

105,592,938.00

93.04



资产支持证券





4

贵金属投资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585,881.49

4.92

8

其他资产

2,314,872.78

2.04

9

合计

113,493,692.2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机制投资的港股。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5,072,000.00

4.87

2

央行票据








3

金融债券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

企业债券

81,114,538.00

77.9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

中期票据

19,406,400.00

18.6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8

其他





9

合计

105,592,938.00

101.4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01480003

14营口沿海
MTN001

100,000

10,383,000.00

9.98

2

122850

11华泰债

100,000

10,047,000.00

9.65

3

124832

14睢宁润

94,000

9,958,360.00

9.57

4

122096

11健康元

90,000

9,702,900.00

9.32

5

124334

13博国资

90,000

9,234,000.00

8.8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0,352.9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2,304,519.86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2,314,872.78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
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金净值表现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4年1月17日-2014
年12月31日

5.33%

0.04%

6.35%

0.11%

-1.02%

-0.07%

2015年1月1日-2015年
12月31日

4.87%

0.04%

4.19%

0.08%

0.68%

-0.04%

2014年1月17日-2015
年12月31日

10.46%

0.04%

10.81%

0.10%

-0.35%

-0.06%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B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4年1月17日-2014
年12月31日

19.70%

0.38%

6.35%

0.11%

13.35%

0.27%

2015年1月1日-2015年
12月31日

12.36%

0.18%

4.19%

0.08%

8.17%

0.10%

2014年1月17日-2015
年12月31日

34.50%

0.29%

10.81%

0.10%

23.69%

0.19%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
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A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年1月17日-2015年12月31日)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1月17日;
(2)在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80%,但在本基金A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的前后各10个工作日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不直接从二
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转债券申购或增发新
股;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受限制,但在纯债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2014年1月17日至2014年7月17日;截至建仓期末和本报告期末,基金的资
产配置符合基金契约的相关要求。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B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年1月17日-2015年12月31日)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A基准
2014-01-172014-05-022014-08-072014-11-192015-03-052015-06-112015-09-212015-12-3110%
9%
8%
7%
6%
5%
4%
3%
2%
1%
0%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1月17日;
(2)在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80%,但在本基金A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的前后各10个工作日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不直接从二
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转债券申购或增发新
股;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受限制,但在纯债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2014年1月17日至2014年7月17日;截至建仓期末和本报告期末,基金的资
产配置符合基金契约的相关要求。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B基准
2014-01-172014-05-022014-08-072014-11-192015-03-052015-06-112015-09-212015-12-31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
规定进行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
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以下简称“估值处理标准”)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
人、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自2015年3月27日起,基金管理人对旗下证券投
资基金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
益品种(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采用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