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巴安水务: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2016年02月29日 21:03:46 中财网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经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审核、监督及对会议资料的
仔细研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就会议中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授权董事长签署银行授信合同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取得一定的
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及
公司整体利益,且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程序,能
有效防范风险。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并授权董事长签署银行授信合同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关于《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


公司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对《公司章程》中公司的公司住所条款作相应
修订,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权限和表决
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有效。综上,我们同意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
司章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全资瑞典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海巴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安环保”)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申请4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
信用担保;拟为全资瑞典孙公司SafBon Environmental AB(巴安环境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巴安环境”)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3亿元人民币授
信额度提供信用担保,并且控股股东张春霖先生为本次授信提供股权质押作。


1、公司上述担保系为保障全资子公司巴安环保的日常资金需要和全资瑞典
孙公司巴安环境的并购贷款,有利与其缓解资金压力,确保日常经营顺利进行。

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法定程序,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巴安环保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有控制权,可将此
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巴安环保自身也具有良好的资产质
量和经营业绩。公司自贸区全资子公司上海塞夫邦投资有限公司为唯一投资主体
持有SafBon Environmental AB 100%股权。截止目前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公司可能
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相应责任,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务发展带来不
利影响。


3、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该议案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
议表决。


四、关于对外投资设立两家合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拟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子公司湖北巴安水务有限公司(暂定名称)
和陕西巴安水务有限公司(暂定名称)。以上两家注册资金均为5000万元,资
金来源均为巴安水务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成
立合资子公司,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优化公司市场结构,提
高市场占有率。上述项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上述设立两家合资子公司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
不良影响。本次决策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3、独立董事同意上述使用自有资金设立合资子公司事项,并将督促公司根


据其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围绕主营业务合理规划资金用途,并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五、关于签订泰安市徂汶景区汶河湿地生态保护与综合利用PPP项目合
同的独立意见

2016年2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签订泰安市徂汶景区汶河湿地生态保护与综合利用PPP项目合同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泰安市徂徕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泰安市徂汶景区汶河湿地生
态保护与综合利用PPP项目合同》。该项目合同总承包金额为12.8亿元人民
币(以实际工程建设情况为准)。


该项目合同的签订有助于公司自身优势的发挥,提高市场份额,实现良好
的投资收益及协同效益。我们一致认为该项目的签订有利于扩大公司的业绩,有
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符合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一致同
意该项目合同的签订。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维宾 于水利 顾海英







2016年2月29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