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火炬电子: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关于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 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作出事前认可以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事前认可意见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将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的议案》、《关 于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的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 材料,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实际资金需求,公司现拟以总股本16,640万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不转增股本,本年度共 分配股利33,28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我们认为:该利润 分配议案符合公司的实际,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 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的议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为综合授信额度 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为满足公司所属子公司融资及经营需求,公司拟为所属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 额度内贷款提供人民币壹拾亿柒仟万元(包含共用额度)的连带责任担保。同时 根据各银行授信要求,所属子公司在综合授信额度的范围内为公司提供担保。上 述担保额度是基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实际业务开展的需要测算所得出。我们认为: 为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部分担保,有助于公司及子公司高 效、顺畅的筹集资金,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我们同意通过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 认可。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其在担任 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 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年报审计等工作。我们同意 公司聘请致同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董 事会的表决结果,并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制定公司 2016 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董事、高管薪酬制定程序及审议程序合法,方案符合、公 司实际,能够更好激励公司董事、高管勤业尽责,同意该薪酬方案。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根据基本规范、评价 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均已建立了内 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2015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作出的结论。 (六)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业务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 易所涉及的价格客观公允,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 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5 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以及募集资金用途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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