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博时安瑞:招募说明书
博时安瑞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6年 2月 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博时 安瑞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 261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 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债券回购风险等等;基金运作风险,包括在本基金的封闭 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 1元初始面值进 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元初始面值的风 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4、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发行门槛低,投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也相应增加,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 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或者在存续期内评级被下调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是通过上证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及深交所综 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同时,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 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 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因 此,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面临着流动性风险。 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 数收益率×90%+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每个封闭期首日,1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根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水平调整),但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率水平,投资者面临获得低于目标 收益率甚至亏损的风险。 6、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 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8、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 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 一封闭期,至少到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9、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第一部分绪言 《博时安瑞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博时安瑞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安瑞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安瑞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安瑞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安瑞 18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安瑞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安瑞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8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8个月。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的 18个月,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5、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 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 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 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6、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53、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9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年 7月 13日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6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 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 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七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 总部以及宏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产 品规划部、营销服务部、客户服务中心、国际业务部、销售管理部、养老金业务 部、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构-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 零售-南方、互联网金融部、董事会办公室、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 部下设股票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 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 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 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 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销售管理部负责进行市场和销售战略管理、市场分析与策略管理、协调组织、 目标和费用管理、市场销售体系专业培训。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 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构 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 工作。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 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负责公司全 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总行渠道维护 和销售支持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 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投资部负 责公司各类指数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 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 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 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 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 国际业务部负责公司国际业务的规划管理、资源协调和国际业务的产品线研发, 会同博时国际等相关部门拟定公司国际业务的市场策略并协调组织实施。客户服 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 会务工作;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 治理、战略发展研究;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 公共关系管理;党务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总裁办公室负责公 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 对外媒体宣传、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 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 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 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 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 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 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 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 别负责对驻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 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5年 12月 31日,公司总人数为 418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 超过 94%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 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 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 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在招商银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 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江向阳先生,董事。 2015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 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 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 际金融博士学位。2015年 1月至 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历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 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副专员;中国 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情报室干部。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副董事长。 1993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 理、副总经理、泰安营业部副总经理,中经信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中经证券有 限公司筹备组组长,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投行事业部 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1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 事。2013年 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2014年 11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 1992年 5月至 1993年 4月任职于深圳 山星电子有限公司。1993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 中心总经理;2004年 1月至 2004年 10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 管组任接管组成员;2005年 12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管经 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技术中心,兼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 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年 11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 1988年 7月至 1995年 4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 系工作,任教师。1995年 4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 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 经理。2002年 10月至 2008年 7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 事会监事。2008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 1988年 8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 1992年 7月至 2006年 6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 2006年 7月就职于上海市国资委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 经理。2007年 10月至今,出任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 理。2011年 7月至 2013年 8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2013年 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 1971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 北京东城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 克利分校、布鲁津斯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年 9月至今任瑞银 投资银行副主席。2008年 1月,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 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 总干事。2012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 1969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 地、四川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 有限公司工作,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 主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 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1994年至 2008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董事长。2010年退休。2013年 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 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 1968年至 1978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 厂,任共青团总支书记;1983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秘书、主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 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年退休。2008年 2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8年 11月至 2010年 10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年 6月至 今,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年 3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年 5月至 2014年 8月,兼任 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董事;2013年 6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 11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 1983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 珠海证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余和研先生,监事。 1974年 12月入伍服役。自 1979年 4月进入中国农业银 行总行工作,先后在办公室、农村金融研究所、发展研究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 担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等职务;1993年 8月起先后在英国和美国担任中国农业 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8年 8月回到中国农业银行 总行,在零售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1999年 10月起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 作,先后在总部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担任总经理;2008年 8月起先后到中国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北京办事处担任总经理;2014年 3月至今担任中 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长城环亚 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 1987年至 1995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 1995年至 2012年 5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 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2012年 5月筹备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年 11月至今 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2013年 3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 2001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 1998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 北京万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MIS系统分析员、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0年 4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 1997年 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15年 5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 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 部经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公 司代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 CFA,MBA,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技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 理工作。2005年 2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 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 1997年至 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 资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年 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 合经理助理、债券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 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保组合投资经 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 1993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 证监会、摩根斯坦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年 6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 2002年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 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凯杨先生,硕士。 2003年起先后在深圳发展银行、博时基金、长城基金工 作。2009年 1月再次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特定资 产投资经理、博时理财 30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组 投资副总监兼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 12月 6日-至今) 、博时岁岁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6月 26日-至今)、博 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7月 25日至今)、博时双月薪定 期支付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10月 22日至今)、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基金基 金经理(2015年 5月 22日至今)、博时外服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6月 19日至今)、博时裕瑞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6月 30日至今)、 博时裕盈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9月 29日至今)、博时裕恒纯债债券 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10月 23日至今)、博时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5年 11月 6日至今)、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11月 19日至今)、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11月 19日至今)、博时裕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11月 25日至今)、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11月 27日至今)、博时裕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11月 30日至今)、博时裕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12月 2日至今)、博时裕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12月 3日至今)、博时裕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12月 3日至今)、博时安誉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5年 12月 23日至今)、博时裕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1月 15日至今)、博时裕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1月 18日至今)、博时安和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6年 1月 26日至今)、博时安泰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 2月 4日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1995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 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 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权胜先生,硕士。 2001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年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投资 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 资部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 资总监、博时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 2003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 201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助理。现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 1993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 大学、江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投资经理。现任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FOF)基金、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 CFA。2008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 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基金、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博 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 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 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 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 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 实现业务目标。 (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 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 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 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 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 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 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 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 1984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年 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人,平均年龄 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年 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496只。自 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好评。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号)审阅后, 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 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 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 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 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 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 的托管协议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 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 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 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 (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 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号恒基中心 1座 23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电话:(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6年 2月 14日获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博时安 瑞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 261号) 注册。 一、基金名称 博时安瑞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18个月的期间内,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 18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该日)至 18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 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 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六、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 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 额。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费率水平、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 1、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 所示: ■ 3、认购金额的计算及举例 (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某客户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 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 99,403.58+50)/1.00=99,453.58份 即:该客户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 择其可获得 99,453.58份 A类基金份额。 (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某客户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认购期利息为 100元, 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100)/1.00=100,100.00份 即:该客户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C类基金份额 100,100.00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元,详情请见当 地销售机构公告。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如基金规模低于 2亿元,则基 金合同终止,履行清算程序,上述事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 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开放期和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该日)18个月的期间内,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18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18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 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含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本基金每 个开放期的期限原则上为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 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首次购买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元, 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份;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的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 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 所示: ■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 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假定 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元,某投资人本次通过申购本基 金 A类基金份额 1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6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 A类 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0.60%)=99,403.58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 99,403.58/1.016=97,838.17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6元,可得到 97,838.17份 A类基金份额。 例 2:假设某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60=94,339.62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元,则其可得到 94,339.62份 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 A类或 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0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0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万份 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 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017=101,700.00元 赎回费用= 0元 净赎回金额= =101,700.00-0==101,7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万份 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 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7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 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 间可以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 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 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 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 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基金合同》。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健、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 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定期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 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 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