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博时睿远: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03月02日 20:05:49 中财网

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5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48
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
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
现。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
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或产
生损失。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公募基金参与定
向增发,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将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股票公允价值,本基金基
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二级市场
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
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但低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产品。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
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7、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其中定向增
发(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以事件驱动策略
投资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权证投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
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重要提示】 ................................................................. 1
目录 .................................................................... 3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0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101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2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8个月
(含第18个月)后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期间,如该日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延后至下一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
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上市交易: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3、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4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
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8、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49、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50、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七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产品规划部、营销服务部、
客户服务中心、国际业务部、销售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构-
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互联网金融部、董事会办公室、
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
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
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销售管理部负责进行市场和销售战略管理、市场分析与策略管理、协调组织、目标和费
用管理、市场销售体系专业培训。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
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
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
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北京、零售-


上海、零售-南方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
划、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投资产
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
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
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
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

国际业务部负责公司国际业务的规划管理、资源协调和国际业务的产品线研发,会同博时国
际等相关部门拟定公司国际业务的市场策略并协调组织实施。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
服务和咨询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
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党务工作;博时慈
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总裁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
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
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
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
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
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
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
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
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
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
书记,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党
委副书记,在招商银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
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江向阳先生,董事。2015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
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EMBA。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
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
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

2015年1月至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历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
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
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情报室干部。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副董事长。1993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泰安营业部副总经理,中经信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中经证券有限公司筹
备组组长,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事业
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1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2013年8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2014年11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1992年5月至1993年4月任职于深圳山星
电子有限公司。1993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电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
2004年1月至2004年10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
2005年12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
信息技术中心,兼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2014年11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年7月至1995年4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
作,任教师。1995年4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
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
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2年10
月至2008年7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年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1988年8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
年7月至2006年6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6年7月就职于上
海市国资委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2007年10月至今,


出任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3年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
东城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布鲁津斯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年9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

2008年1月,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
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2012年7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
四川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工作,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深圳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
经理、副董事长。1994年至2008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2010
年退休。2013年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年至1978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
任共青团总支书记;1983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
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
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退休。2008年2月至今,
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8年11月至2010年10月,兼任招商局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年6月至今,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年3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
年5月至2014年8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董事;2013年6月
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11月起,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
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余和研先生,监事。1974年12月入伍服役。自1979年4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工
作,先后在办公室、农村金融研究所、发展研究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担任科员、副处长、


处长等职务;1993年8月起先后在英国和美国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纽
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8年8月回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在零售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1999
年10月起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在总部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担任总经理;
2008年8月起先后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北京办事处担任总经理;2014年
3月至今担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长城
环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年至1995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年至2012
年5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5月筹备天津港(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年11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2013
年3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北京万
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MIS系统分析员、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0年4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
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公司代总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技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
作。2005年2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
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


(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年至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
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
理、债券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
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
会、摩根斯坦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年6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
察长,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鹏扬先生,硕士。2008年至2012年在中金公司工作。2012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资深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博时裕隆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08.24-
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
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李权胜先生,硕士。2001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投资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成长组
投资总监。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资总监、博时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现任特定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江


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经理。现
任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FOF)基金、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的基
金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CFA。2008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
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基金、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 2005年11月02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61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5】219号

联系人: 谢小华

联系电话:(010)85159352

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于2005年11月2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综合证券
公司。公司注册于北京,注册资本61亿元,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设有205家营业网点,
并设有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子公司。自成立以来,中信建投证券各项业务快
速发展,在企业融资、收购兼并、证券经纪、证券金融、固定收益、资产管理、股票及衍生
品交易等领域形成了自身特色和核心业务优势,并搭建了研究咨询、信息技术、运营管理、
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专业高效的业务支持体系。凭借高度的敬业精神与突出的专业能力,
中信建投证券主要业务指标及盈利能力目前均位居行业前列。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7年以上的证券基金后台运营或结算托
管工作经验,其中多人具备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
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可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能力。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于2015年2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建投证券
始终遵循“诚信、专注、成长、共赢”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


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截止2016年2月末,中信建投证券托管1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防范和化解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确保托管资产的
运作及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相关合同、协议的规定,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建投证券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
备专职监察稽核人员,在托管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
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
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
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有独立的综合 托管服
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
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


五、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博时高装A份额和博时高装B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博时高装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并于2015年12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04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并更名为博时睿远
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人可在基金的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
业务。


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8
个月(含第18个月)后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期间,如该日不存在
对应日期的,则延后至下一日。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尚未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
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通过场外公开发
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


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场外发售的基金份额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在深交所上
市交易,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销售机构应按照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认购费率设定场内佣金比
率。


表1: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结构

金额(M)

认购费率

M<50万

1.50%

50万≤M<100万

1.00%

1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每笔1000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法,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


1)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4、计算举例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如果募集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认购份额=9,852.22/1.00=9,852.22 份

利息折算份额=2/1.00=2.00份

认购份额总额=9,852.22+2.00=9,854.22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元,
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54.22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其对应
的认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1.00=5,499,0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550/1.00=55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5,499,000.00+550.00=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
5,499,550.00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当佣金比率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券商佣金比率)×认购份额

券商佣金=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券商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券商佣金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券商佣金

券商佣金=固定券商佣金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 份,且认购期利息为50.50元,佣金
比率1.5%,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1.5%)×100,000.00=101,500.00 元

券商佣金=1.00×100,000.00×1.5%=1,5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00=100,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50/ 1.00=50 份

实得认购份额=100,000+50=100,050 份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 份,需缴纳认购金额101,500.00 元,若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50.50 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0份,最后该投资者被确认
的认购份额总额为100,050 份。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制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元,追加认
购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制

场内认购单笔份额应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
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
申请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媒介上刊
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
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但登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登
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
天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基金,首次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或其整数倍,且每笔申购最高不超
过99,999,000 元。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每个场外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场外销售机构
的某一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最多
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表2: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金额(M)

申购费率

M < 50万元

1.50%

50万元 ≤ M <100万元

1.00%

100万元 ≤ M <500万元

0.60%

M ≥ 5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见下表:

图表3:场内赎回费

场内赎回费

0.50%





图表4: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日)

费率

持有期<7

1.5%

7<=持有期<30

0.75%

30<=持有期<365

0.50%

365<=持有期<730

0.25%

730<=持有期

0%



来源:博时基金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有期在30日以上(含)且少于9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日以上(含)且少于18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180日以上(含)的投资者所收
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期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
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
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退还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628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60,517.30份

即:若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投资10万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
元,可得到60,517.30份本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60,517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申购份额=98,522.17/1.628=60,517.30份=60,517份

退款金额=0.30×1.628=0.49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10万份,持有时间2年以上,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528=152,800.00元

赎回费用=152,800.00×0%=0元

赎回金额=152,800.00-0=152,800.00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0万份,持有时间2年以上,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5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2,800.00元。


例:某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1.5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528=152,800.00元

赎回费用=152,800.00×0.50%=764.00元

赎回金额=152,800.00-764.00=152,036.00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1.5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2,036.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
公告。


5、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
务规则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据相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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