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安汇财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时间:2016年03月02日 20:08:41 中财网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6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


重要提示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14年6月16日证监许可[2014]607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自2014年7月1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
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
债券型基金,但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收益分配风险、基金合同终止风险、管理风
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1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九、基金的投资 ............................................................................................................................. 36
十、基金的业绩 ............................................................................................................................. 4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七、风险揭示 ............................................................................................................................. 6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4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7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8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83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4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0
一、绪言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
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汇财通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本招募说明书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4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48、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6、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
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
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自2015年7月起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
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裁、党委书记。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
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
务总监。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
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
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
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管局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合规总监,现任国泰君安证券总裁助理、投行业务
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
经理、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科长、科长,现任上海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高级经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
外经处会计主管,英国SONOFEC公司(长驻伦敦)业务经理,上海有色金属总公
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业
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部副经理、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
书记,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
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
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


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
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
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自2015年7月起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国富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28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
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薛珍女士,研究生学历,1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
教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
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贺涛先生,金融学硕士(金融工程方向),18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
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债券
投资风险管理员、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8年4月起担任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3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监。2013年8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13年10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7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2月
起担任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5月起担
任固定收益部总监。2015年5月起担任华安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9月起担任华安新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5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乐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孙丽娜女士,硕士研究生,5年债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曾任上海国际货
币经纪公司债券经纪人。2010年8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债
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8月起担任本基金及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
金、华安七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0月起同时
担任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2月起担任华安年年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添颐养老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朱才敏女士,金融工程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8年基金行业从业经
历。2007年7月应届生毕业进入华安基金,历任金融工程部风险管理员、产品
经理、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2014年11月起同时担任本基
金、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安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5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张晟刚先生,自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8月30日,担任华安日日鑫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如下:

朱学华先生,董事长、党总支书记

翁启森先生,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基金经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318人(含香港公司7人),其
中55.7%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84%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3人,平均年龄
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5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428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
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8号高德置地夏广场D座504单元

电话:(020)38082891

传真:(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2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翟 均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其他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
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
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边卓群

经办会计师: 边卓群,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6月16日证监许可【2014】607号
文核准。


本基金自2014年7月17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4年7月10日募
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
额为251,603,578.39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251,603,578.39份;认购款项在基
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54,324.09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54,324.09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4年7月17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32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
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51,657,902.48份,已分
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
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39,192.85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为0.0950%。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
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4年7月1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
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可在
上述范围内规定具体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
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4年7月24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经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5、投资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其当日收益将立即结清,并
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人;若当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
除。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对应收益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十二、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部分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且投资者该笔赎回完
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该投资者当
日的负收益,则赎回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
份。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和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并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1-3
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即为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1.00元,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
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1)全部赎回

投资者赎回所持的全部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投资者的当日未付收益

例三:某投资者T日持有本基金份额1万份,T日全部赎回,该投资者对应
的当日未付收益为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0+1.50=10,001.50元

(2)部分赎回

投资者赎回部分所持的基金份额时,若赎回成功,其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四:某投资者T日持有本基金份额1万份,当日赎回5,000份,对应的当日
未付收益为0.7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1.00=5,000.00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继续接受申请会使基金规模达到或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第5项外,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登记机构或其他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本金安全、确保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
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
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
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或同业存单
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参与
其他货币市场基金或同业存单的投资,不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
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
上,综合考量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资金面走向、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协议存款
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
置比例并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
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汇率等)、央行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进行大势
研判、形成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预期并据此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和各期限品


种比例分布。比如,根据历史上我国短期资金市场利率的走势,在年初、年末资
金利率较高时按哑铃策略配置基金资产,而在年中资金利率偏低时则按梯形策略
配置基金资产。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市场收益率水平(持有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
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别资产收益差异等)
和利差变化,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同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市
场容量、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场所、机构投资者持有情况、回购抵押数量等),
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本基金将首先从安全性角度出发,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
债等利率品种以回避信用风险。对于信用资质较高的信用类品种,本基金也可择
优配置。具体来说,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华安信用评级模型”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
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等信用债券进行独立的内部评级,形成2-5级
的内部评级结果,3 级以上(含)为可投资范围。在具体券种的选择上,基金管
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从合格的投资范围中找出收益率明显偏
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判别出因市场因素导致真正低估
的个券进行重点关注。


对于含有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397 天以内的
债券,并在回售日进行回售或在回售日前卖出。


4、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
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
久期等方式保持较高的资产组合整体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基金
的申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
例进行结构化管理。此外,基金还可根据回购等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
持续滚动投资等方式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工具的丰富,本基金将在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框架内,制订相应的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或对现有投资策略进行调整


更新,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七天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七天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
和金额即可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
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作为货币市场基金,定位于现金管理工具,具有低风险、
收益稳定、高流动性的特征,在功能和特性上均与七天通知存款较为接近。同时,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还具有透明、权威的特点。因此,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
收益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
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合
计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 级以
上(含AAA 级)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
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
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1


月1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12月31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008,428,692.93

58.00



其中:债券

1,008,428,692.93

58.00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88,949,053.44

28.1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1,334,606.49

13.31

4

其他资产

9,879,966.44

0.57

5

合计

1,738,592,319.30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4.1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93,999,703.00

12.5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
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8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