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华录百纳:承诺函(三)

时间:2016年03月02日 20:14:10 中财网


博时资本-谦益跃升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



鉴于:

资产委托人王奕(以下亦称“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博时资本”或“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天津分行”或“托管人”)已于 2015 年 10 月签署《博
时资本-谦益跃升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原《资产
管理合同》”)。现各方经一致协商,签署本补充协议,以资信守:

一、合同各方

1、委托人

名称:王奕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直街西六巷 23 号 1706 房

身份证号:520103197206296010

2、资产管理人

名称: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3、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 255 号前进道 9 号

法定代表人:毛国英


二、委托人承诺

1、委托人资产状况:委托人资产状况良好,符合《博时资本-谦益跃升 1 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者应具备的相应标准,有足够的财
力履行原《资产管理合同》项下认购资金的义务。


2、委托人认购资金来源:本委托人认购本计划的资金均为个人合法所有或
自筹资金。


3、委托人之间收益安排:委托人与参与本计划的其他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
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4、锁定期要求:委托人承诺在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的锁定期内(自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本人
持有的投资计划份额。


5、本委托人承诺按照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在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
备案前缴付认购资金。


6、委托人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管理人承诺

管理人确认并承诺:博时资本-谦益跃升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系非结构化、
封闭式集合资管产品,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利用杠杆或其他结
构化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四、本补充协议与原《资产管理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署之日
起生效。


五、本补充协议生效后,本补充协议内容与原《资产管理合同》如有不一致,
按照本补充协议执行;本补充协议未涉及之内容,按原《资产管理合同》执行。


(以下无正文)


博时资本-谦益跃升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



鉴于:

资产委托人吴忠福(以下亦称“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博时资本”或“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天津分行”或“托管人”)已于 2015 年 10 月签署
《博时资本-谦益跃升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原《资
产管理合同》”)。现各方经一致协商,签署本补充协议,以资信守:

一、合同各方

1、委托人

名称:吴忠福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一村滨兴小区

身份证号:33012119720811111X

2、资产管理人

名称: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3、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 255 号前进道 9 号

法定代表人:毛国英


二、委托人承诺

1、委托人资产状况:委托人资产状况良好,符合《博时资本-谦益跃升 2 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者应具备的相应标准,有足够的财
力履行原《资产管理合同》项下认购资金的义务。


2、委托人认购资金来源:本委托人认购本计划的资金均为个人合法所有或
自筹资金。


3、委托人之间收益安排:委托人与参与本计划的其他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
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4、锁定期要求:委托人承诺在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的锁定期内(自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本人
持有的投资计划份额。


5、本委托人承诺按照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在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
备案前缴付认购资金。


6、委托人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管理人承诺

管理人确认并承诺:博时资本-谦益跃升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系非结构化、
封闭式集合资管产品,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利用杠杆或其他结
构化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四、本补充协议与原《资产管理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署之日
起生效。


五、本补充协议生效后,本补充协议内容与原《资产管理合同》如有不一致,
按照本补充协议执行;本补充协议未涉及之内容,按原《资产管理合同》执行。


(以下无正文)


博时资本-谦益跃升 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



鉴于:

资产委托人陈永倬(以下亦称“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博时资本”或“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天津分行”或“托管人”)已于 2015 年 10 月签署
《博时资本-谦益跃升 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原《资
产管理合同》”)。现各方经一致协商,签署本补充协议,以资信守:

一、合同各方

1、委托人

名称:陈永倬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富力桃园 7 号楼 1 单元 1001 号

身份证号:340825198002264719

2、资产管理人

名称: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3、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 255 号前进道 9 号

法定代表人:毛国英


二、委托人承诺

1、委托人资产状况:委托人资产状况良好,符合《博时资本-谦益跃升 3 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者应具备的相应标准,有足够的财
力履行原《资产管理合同》项下认购资金的义务。


2、委托人认购资金来源:本委托人认购本计划的资金均为个人合法所有或
自筹资金。


3、委托人之间收益安排:委托人与参与本计划的其他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
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4、锁定期要求:委托人承诺在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的锁定期内(自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本人
持有的投资计划份额。


5、本委托人承诺按照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在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
备案前缴付认购资金。


6、委托人系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北京华录百
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鉴于上述,在博时资本-谦益跃升 3 号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内,委托人承诺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
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委托人承诺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录百
纳”)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
将与本计划为一致行动人,并且将其直接持有的华录百纳股票数量与本计划持有
的华录百纳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违反前述承诺的委托人,自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及责任。


三、管理人承诺

管理人确认并承诺:博时资本-谦益跃升 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系非结构化、
封闭式集合资管产品,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利用杠杆或其他结


构化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三、管理人义务

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定期报告提示或网站告知等手段,提醒、
督促委托人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等相关法规规定,以及
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华录百纳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有关义务。管理人发布网站公告或寄送定期报告,即视为履行以上义务。


四、本补充协议与原《资产管理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署之日
起生效。


五、本补充协议生效后,本补充协议内容与原《资产管理合同》如有不一致,
按照本补充协议执行;本补充协议未涉及之内容,按原《资产管理合同》执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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