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东方荣家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03月04日 19:18:33 中财网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6年
2月
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荣家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300号)准予募集注册。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东方荣家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
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低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基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


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在基金保本周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保本周期
到期日除外),期间不开放申购、转换及赎回;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24个月;
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过渡期只
可进行过渡期申购,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
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
5个工作日(含第
5个工作日),共计
6个工作日。

过渡期为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含该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
一工作日(含该日)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
的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的公告中确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
15%,在保本周期内,如果
基金份额净值累计收益率连续
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
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30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基金管理
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请投资者留意。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第一部分绪言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荣
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
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人、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指《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保证合同》
8、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荣家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招募说明书:指《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
3个月
33、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以每二十四个月为一个保
本周期,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二十四个月后的对应日止,此
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二十四个月后对应日止;如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
的提前到期情形的,则该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本基金
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
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4、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
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5、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
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6、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
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基金
份额并持有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7、到期操作: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或达到目标收益率后的提前到
期后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行为
38、到期操作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
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
5个工作日(含

5个工作日),共计
6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
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39、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含该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
始日前一工作日(含该日)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过渡期
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40、过渡期申购:指投资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
41、基金份额折算日或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
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
即为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2、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
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
算比例相应调整
43、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周
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包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产
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
44、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与
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5、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即过渡期申购并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6、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
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
47、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8、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
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和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
本金额。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
条款
49、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其过
渡期申购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有
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50、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
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
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
期开始前公告
51、保本赔付差额:指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52、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
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53、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5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57、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5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0、《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67、元:指人民币元
6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介
7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号
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号
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年
6月
11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
6月
11日至
2054年
6月
10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权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部、量化投资部、产品开发部、专户投资部、销售部、市场部、电
子商务部、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
公室、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十六个职能部门及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广
州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

风险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
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
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
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
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现任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吉林
大学商学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处长,
吉林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
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事长,
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
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
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财
务总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董事,兼任吉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吉林省证
券业协会副会长,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郭兴哲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调度,河北
省委科教部干部,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河北省体改委证管办副主任,
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国内业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员办公
室综合处调研员,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顾问;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
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兼任河北国控化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河北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彭铭巧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黑龙江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交易员、
研究员,特区时空杂志社编辑,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海口营业部研究员,海航集团
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研究室经理,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理财主管;
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兼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

金硕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总务办公室副主任、副教授、教授,
长春税务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长春市政协委员,吉林省政协委员、文教卫生委
员会副主任、吉林财经大学党委书记。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学系
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
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吉林省法学
会金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南方
圆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梓昆科技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
主任,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学会理事,并被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孙晔伟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新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东
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部门助理、副
经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长、
资产运营部部长;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河北省国控矿
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杨晓燕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
20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监事,本科。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副总经理。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副总经理,兼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历任
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
员,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建负责人,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
经理、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经
理。2011年
5月加盟本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和市场部经理。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历
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一部经理、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资产
管理部总经理等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福民路营业部总经理,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证券投资部负责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2014年
2月加盟本公司,曾任特别助理。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年
7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董办主任、董秘、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曾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
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年
6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仆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润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定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6年证券从业经历,历
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宝岛(香
港)贸易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管部投资副总监、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4年
2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
任特别顾问。

周薇女士,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外汇期
权投资经理。2012年
7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债券
研究员、投资经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东方
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润
18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然女士,北京交通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益民基金交
通运输、纺织服装、轻工制造行业研究员。2010年
4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曾任权益投资部交通运输、纺织服装、商业零售行业研究员,东方策略
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年
8月
7日更名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兴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
历请参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仆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简历请参见本基金基金经
理介绍。



王丹丹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10年证券从业
经历。2006年
6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债券研究员、债券交易
员、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志刚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8年基金从业经历。历任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2013年
5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业务部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经理、投资经
理、东方央视财经
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年
12月
3日起转型为
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晓栋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历。2009年
12月
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研究部金融行业、固定收益研究、食品饮
料行业、建筑建材行业研究员,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于
2015年
7月
31日更名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
和业务环节。

(3)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
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
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
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合
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

工作。


(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
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
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各
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
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
2月
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罗菲菲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年
1月
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
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
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
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
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十余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
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年
12月
19日,中国民生银行
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

2003年
3月
18日,中国民生银行
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
挂牌交易。2004年
11月
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
10月
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
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
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

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
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
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9年
6月,民生银行在
“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获
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年
9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行被评
为“2009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
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年度最佳银行网站”两项
大奖。



2009年
11月
21日,在第四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为
“2009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年
12月
9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
“2009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选

2009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年中
国最受尊敬银行”、“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年
2月
3日,在“卓越
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民生
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
荣获卓越
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年
10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生银
行获得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表彰
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
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年
12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
40家成员行共同举办的
2011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
奖”。这是继
2009年、2010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民生
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
高度肯定。

2012年
6月
20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奖
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奖
—最
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年
11月
29日,民生银行在《TheAsset》杂志举办的
2012年度
AAA国家奖
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2013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优秀
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年
PE/VC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资金融
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卓越竞争
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中,民生银行荣获


“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2013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年度中国最佳
企业公民大奖”。

2013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奖”



2014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
”大奖和“2014亚
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年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
“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务”

称号。

2014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获得
《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
“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济观察》报
“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
2015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选中
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2015年度
“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银行”

称号。

2015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5)》“中国银
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年度中国卓越金融奖评
选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投资银
行总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托管
部。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中
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具有近
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
战略眼光。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年
7月
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
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
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0人,
平均年龄
36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
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
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
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

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71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证券
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
2235.25亿元。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年推出“托付民生?安
享财富”托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异、流程先进、践行
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深化了与客
户的战略合作。自
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
“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
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
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心共
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
设独立、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
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
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
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
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
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
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
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
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
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
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
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
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
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
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
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
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
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
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
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
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号
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号
3层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
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
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刘健
电话:010-57092637
网址:www.cmbc.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号
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号
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
www.df5888.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
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
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号院
7号楼
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募集。

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年
2月
22日证监许可[2016]30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在基金保本周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保本周期
到期日除外),期间不开放申购、转换及赎回;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
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过渡期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不开放赎回、
转换转出业务。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
5个工作日(含第
5个工作日),共计
6个工作日。过渡期为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含
该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含该日)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的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
期前的公告中确定。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
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本基金自
2016年
3月
7日至
2016年
3月
25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
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
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规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15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期内
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
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
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
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


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
认购金额为
1.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四)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十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
以确认,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7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0.70)/1.00=10,010.70份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舍弃,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十四、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本基金仅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
5个工作日(含第
5个工作日)
,共计
6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仅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
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过渡期为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含该日)起至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含该日)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到期操作
期间和过渡期的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的公告中确定。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办理
申购、赎回等业务。如在每个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
的,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的时
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在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
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如果投资人在到
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
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因投资人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元,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元,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最低限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率如下: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某投资者在开放期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该笔申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为
1.0832元。则其可得
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832=9231.90份
上述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3:某投资者持有
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0日发生了提前到期的情形,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此种情况下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79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1679×0.50%=58.39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1679—58.39=11,620.61元
上述计算中,涉及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
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涉及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保本周期内(除保
本周期到期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过渡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二)(三)(五)(六)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过渡期按
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到期操作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到期操作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
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到期操作期间,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
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
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
期限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受理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含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暂
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
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
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与募集
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指过渡期申购并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
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
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
产净值。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以每二十四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二十四个月后的对应日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日
起至二十四个月后对应日止;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则该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不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

本基金保本周期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目标
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净值累计收益率连续
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
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30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
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则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止,但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二十四个月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基金管理
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若本基金份额净值累计收益率连续
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发生在
保本周期结束前三个月内,则不提前结束保本周期;保本周期提前结束的,基金
管理人并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收益达到上述标准,保本周期提前结束前
的变现操作以及证券市场的浮动等因素,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收益小
于或大于上述标准。

本基金各保本周期届满时,以及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的情形时,在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
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各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
算程序。

三、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保本周期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保本周期目标收益
率。在保本运作期间,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
预设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30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
本周期提前到期,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包含该日)起至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包含该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
务,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
1.0000元。过渡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
15%,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
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2、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
购、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不低于
其保本金额;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
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
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9、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或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保证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
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比例
确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之外的其他基金份额。

第十部分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担保人,为本基金提
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六个月止。

本基金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
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名称: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
22层、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
22层、23层
法定代表人:陶军



成立日期:1994年
12月
29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成立于
1994年
12月,是国
内最早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集团注册资本
22亿元人民币,股东为深圳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核心业务:融资担保、保证担保、创业投资。高新投是国内
率先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自国家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以来,高新投全面
推进工程领域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以及
诉讼保全担保等保证担保业务品种。集团旗下投资成立了注册资本
16亿元人民
币的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在北京、成都、广州、杭州、天津、湖南、
西安设有
7家分公司;在重庆、昆明、上海、南京、武汉、长春、合肥、太原、
厦门等地建有
25个办事处。高新投与国家级建设施工企业及各省、市的大型施
工企业建立了密切的业务合作关系;构建了辐射全国的市场网络,服务客户遍及
全国各地,已成为全国最大的工程保证担保机构。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高新投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