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ST松辽:凯石价值3号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

时间:2016年03月05日 18:57:28 中财网


合同编号:
XZTG2015HT279


凯石价值
3号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
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
表未来业绩。


本合同(样本)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目录

7


一、前言
..........................................................................................................................................9
二、释义
..........................................................................................................................................9
三、声明与承诺
.............................................................................................................................11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12
五、基金的初始销售
.....................................................................................................................12
六、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14
七、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15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99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23
十、基金的投资
.............................................................................................................................23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和变更
.....................................................................................................27
十二、基金的财产
.........................................................................................................................27
十三、基金的托管
.........................................................................................................................30
十四、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30
十五、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33
十六、越权交易
.............................................................................................................................35
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36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2
十九、基金的收益分配
.................................................................................................................43
二十、报告义务
.............................................................................................................................44
二十一、风险揭示
.........................................................................................................................45
二十二、管理人特别说明
.............................................................................................................51
二十三、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解冻及质押
.............................................................51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签署
.....................................................................................52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53
二十六、清算程序
.........................................................................................................................54
二十七、违约责任
.........................................................................................................................54
二十八、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55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56
三十、其他事项
.............................................................................................................................56


8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凯石价值
3号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改补充。

2、本基金:凯石价值
3号证券投资基金
3、私募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4、基金投资者: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5、基金管理人: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基金托管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8、运营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产品运营服务

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服务的机构。本基
金的运营服务机构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办理本产品认购、参与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10、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

9


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1、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2、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13、T日:本基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的日期。



14、T+n日:
T日后的第
n个工作日,当
n为负数时表示
T日前的第
n个工作日。



15、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
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6、托管资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
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17、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
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18、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
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19、期货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期货经纪机构开立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基
金财产期货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期货交易清算。期货保证金
账户应与期货结算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期转账的方式办理期货交易的出
入金。



20、期货结算账户:指在具有期货保证金存管资格的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账户。

期货保证金帐户按照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要求,与期货结算账户建立对应关系,期货交易的出入金
通过期货结算账户以银期转账方式办理。在可能的情况下,托管资金账户可以登记为期货结算账
户。



21、基金资产总值: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各项应收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22、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保留到小数点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四舍五入。



2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10


24、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25、元:指人民币元。



26、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27、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



28、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9、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0、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投资者声明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
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
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
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
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
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
何承诺或担保。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
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
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一)基金的名称:凯石价值
3号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非公开募集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达到基金资产持续增值。

(五)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面值: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
1.00元/份。


五、基金的初始销售

(一)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
1、初始销售期间
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此类变更

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的相关信息将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专区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

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的程序。

2、销售对象
投资本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

的金额不低于
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万元的个人。

其中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
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投资者亦视作合格投资者。



3、销售方式
本基金不设代销机构,由基金管理人直接销售。



12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必须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

并可多次认购,初始销售期间追加认购金额应为
10万元的整数倍。

基金投资者认购时,按照面值(人民币
1.00元)认购。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在募集期内将认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无认购费。

(四)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
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初始销售期间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
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
为无效申请。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无认购费。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六)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将此账户资金流水及

时提供给注册登记机构,并确保此账户流水真实、准确。

本基金的募集账户为:
户名: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凯石价值
3号证券投资基金
账号:1219 0780 8210 536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外滩支行
本基金募集账户募集期间按照活期利息计算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并计入基金财产。


13


(七)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本基金未能成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央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八)基金初始销售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初始销售期间资金产生的利息将计入基金财产。


六、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基金投资者的人数累计不得超过
200人,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基金的成立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将全部募集资金划入托管资金账户,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基金成立。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专区发布基金成立公告。

(三)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成立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四)不能满足基金成立条件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设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央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基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
用或请求任何报酬。

4、基金募集失败,投资者应退还所有已签署的基金认购文件。


14


七、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不设代销机构,由基金管理人直接销售。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无封闭期,自成立之日起,每个交易日为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

(三)出资方式及认缴期限
基金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以现金形式交付。

基金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应在申购有效期内将申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1、申购款项的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和现款支付方式。申购资金应于开放日按照预约申购

的金额全额支付至销售机构指定的销售归集账户。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达到销售机构指定
的销售归集账户,则预约申购的申请无效。因无效的预约申购申请而交付的投资款将于开放日后
5个工作日内,无利息的退回投资人账户。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应于
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申购和赎回的方式、价格及程序
1、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按照管理人提交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按照管理人提交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金额。

2、“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价格、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基金赎回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基

金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请、赎回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15


申请、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金额应不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追加金额应为
10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当基金委托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高于
100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
退出基金份额;选择部分退出基金份额的,基金委托人在退出后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得低

100万元。当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委托人申请部分退出基金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
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委托人的退出金额,以保
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委托人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100万元。当基金委托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基金的,基金委托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基金,
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退出申请。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无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无赎回费用。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管理人提交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管理人应在受理投资者申购申请当日将申请提交注册登记机构,未及时提交投资者申购申请
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管理人负责。

)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价格×赎回份额

赎回价格为管理人提交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管理人应在受理投资者赎回申请当日将申请提交注册登记机构,未及时提交投资者赎回申请
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管理人负责。

)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预约申请方式


1、直销预约程序

16


(1)基金投资者拟于开放日(
T日)申购基金时,应于
T-4日至
T日之间填写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申请表进行申购预约登记,并将申请表以传真、扫描后发送电子邮件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基
金管理人处。预约登记成功以基金投资者已签署基金合同并且申购资金到达基金募集账户为准,
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若基金投资者未在上述要求时间内申购预约登记成功,则基金投
资者本开放日的申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
200人。基金管理人在申购预约登记期间(
T-4日至
T日)每个工
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申购预约登记。超出基
金人数规模上限的申购预约申请为无效申请。


(2)基金份额持有人拟于开放日(
T日)赎回基金时,应于
T-9日至T-5日之间填写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申请表进行赎回预约登记,并将申请表以传真、扫描后发送电子邮件或者邮寄的方式送
达基金管理人处。预约登记成功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申请表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或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若基金投资者未在上述要求时间内赎回预约登记成功,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为无效申请。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上限
200人;
(2)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3)因基金持有的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申购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投资者。在暂
17


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投资者。

3、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
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金额占已接受的赎回总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
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如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构成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采

取全额赎回或者对部分赎回申请款延期划付。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期划付: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能赎回部分,由基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是否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投

18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延迟支付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专区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和赎回基金;
(4)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基金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
力等基本情况;
(5)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
人或其销售机构进行的尽职调查;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基金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19


(9)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赵腾飞
联系电话:
021-63333389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传真:021-63333390
电子邮箱:
zhaotf@vstone.com.cn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
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
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20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10)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
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5)管理人拟投资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
基金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包括投连险、项目资产计划、保
险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登记)发行的产品(含本私募基金管理人
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场外金融品种及有限合伙财产
份额、未上市股权的,管理人应提前向托管人提交准确无误的投资信息,并协助托管人对产品信
息、收款账户等进行审查。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汪浩
联系电话:
021-20370656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3号楼
5F
21


传真:021-20370617
电子邮箱:
xzzctg@xyzq.com.cn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基金托管人对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不
承担责任;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7)复核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
凭证等文件资料;
(10)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
动;
(11)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22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机构应履行
如下注册登记职责:


1、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投资者资料表,并
将客户资料提供给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管理人以及代销机构提供的基金投资者资料
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若需要)、交易信息、基金投资者资料信息(若需要),并根据
基金管理的需要将确认信息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给基金管理人;
5、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6、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基金投资者资料表及相关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7、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和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注册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达到资产持续增值的目的。

(二)投资范围:


(1)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新股申购、定增、证券投资基金(含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
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含可转债、可交换债)、权证等;
23


(2)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3)债券逆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4)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公司子公司
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包括投连险、项目资产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有限合伙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登记)发行的产品(含本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
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
(5)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央
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现金类金融产品;
(6)融资融券、港股通、期权、资产支持证券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金
融投资产品;
(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股份,拟新三板挂牌或拟上市企业的存量及增发
股权/股票,以及通过信托计划、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专户资产管理
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期货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以及有限合伙等法
律结构发行的投资于新三板市场或未上市股权的基金产品。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和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流动性环
境、证券市场走势预期的综合分析,预估宏观经济的发展动向,评估未来一段时间内股票、
债券、分级基金等资产类别的收益率预期。


在前述工作基础上,我们将依照产品合同条款的约定,主动和动态地调整产品资金在各
类资产上的配置,以保证产品投资人收益
-风险的平衡和利益最大化。



2. 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中我们将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工具,从基本面分析入手,优选那些处于景气上行或
稳定周期、业绩较有保障的投资标的。具体来看

(1)根据对经济周期的理解,选择新周期下的强势增长型产业进行布局。

(2)通过对上市公司的调研,对股价的风险、收益的权衡,投资具有长期上涨空间的标的。

(3)根据
A 股市场的风格变换及波动情况,通过动态调整投资策略,积极把握主题性
投资机会。

(4)投资风险收益比好的
IPO股票、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等低风险的股票衍生品。

24


3.
资金闲余期现金管理策略
在资金闲余期,根据交易所市场回购利率以及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之间的比较,选择性货
币型基金、交易所现金回购等,灵活运用现金资产,提高产品收益率;同时也会进行一定仓位的
新股投资操作。



4.
经过管理人精选,受让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契约型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契约型信托
计划份额、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等。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参与申购新股,认购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股票(除创业板股票),依买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3、本基金持有的单只可转债,依买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
50%;
4、本基金持有的单只创业板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购买单只
ST 、*ST 类公司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通过融资融券放大杠杆比例最大不超过
1:1,即((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

格)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融资保证金
+融券保证金)不超过
1:1。

7、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与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合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范围为
-30%~


130%;
8、参与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40%。

9、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按市值计算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0%。

10、债券的投资比例按市值计算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0%。

11、基金的投资比例按市值计算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0%。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按照变更后的规定限制

执行。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五)投资禁止行为: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5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需要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七)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份额说明:
本基金可投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在运用本基金资产投资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份额时将关注如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措施,防范利益输送和不公平

交易。

1、拟投资的私募基金份额其风险等级应不高于本基金的风险等级;
2、拟投资的私募基金投资范围列明的投资品种风险状况应不高于本基金投资范围所列明品

种;
3、拟投资的私募基金份额应能够根据市场交易情况或其他方法(如估值调整方法),公允
地估值;


4、拟投资私募基金所持有的证券中存在长期停牌股票,并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较大,且无
法通过市场通行的估值调整方法得出公允价值的,本基金不参与该类型基金份额的投资。公允价
值调整方法的确定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通行惯例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5、本基金管理人将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拟投资基金份额的
风险收益状况评估,审慎决策投资标的。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为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特征。

(九)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
策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和变更

26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基金投资经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指定
2、本基金的投资经理
本基金的投资经理为李亚辉。

投资经理简历:
.
2007年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技术经济学硕士,
8年证券行业从业经历。

.历任天相投顾大机械研究组组长、凯石益正高级研究员、凯石益正投资经理助理、凯石

益正投资经理。

.对行业发展趋势与企业研究有深刻见解,善于挖掘与捕捉行业优质个股,具有丰富的投
资实践经验。



.
2009年介入国内定向增发投资领域,主导参与过中联重科、徐工机械、上海汽车、东方
电气、中天科技、厦门钨业等数十家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项目的投资工作,累计成功投资
增发项目约
50亿人民币资金,取得超过
60%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应在变更后及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在变更
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以邮件的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
担保管职责,对于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除本款第
3项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本合同约定
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27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
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
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机构的有
关规定。



1、基金募集期间的账户开立及管理

(1)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初始销售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2)基金初始销售期满或停止初始销售时,初始销售后的基金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
托管资金账户。

(3)若基金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2、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具体账户名称以实际开
立账户为准,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托管人为本托管资金账户开立网上银行,网上银行的电子密钥和密码由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理人、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
无效的任何行为。

(3)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证券账户,具体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28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若相关监管机构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基金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4、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专用资金台账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是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机构开立,基金管理人、
证券经纪商应协助托管人将该账户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如因管理人、证券经纪
商、托管资金账户开户行原因致使对应关系无法建立,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资金密码由托管人保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托管人同意,管理人不得注销该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也不得自行通
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向银行结算账户(即托管资金账户)划款。

5、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上海期货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
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2)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具备期货结算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期货结算账户,
具体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为准。期货结算帐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
用。托管人为本期货结算账户开立网上银行,网上银行的电子密钥和密码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期货结算账户按期货保证金管理的要求,与期货资金账户建立银期转账对应关系,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使用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理人、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得采取使
得该期货结算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办理。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29


十三、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合
同约定对及基金财产进行托管。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
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公
司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包括投连险、项目资产计划、保险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登记)发行的产品(含本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场外金融品种及有限合伙财产份额、
未上市股权的,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划付资金后,托管人对所划付的资金不负有安全保
管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非由其保管的帐户中的资产不行使保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初始销售期
间存放于募集资金存放账户的资金;由于基金收益分配及清算而已经从托管帐户划拨出的资金;
由于购买场外金融产品从托管帐户划拨出的资金及所购买的资产。


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十四、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资金划拨授权书(简称“授权书”),指定有权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授权书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
印鉴和签字样本,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人员身
份的方法。授权书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书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书须载明
授权生效日期,授权书自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书的日期晚于载明生效
日期的,则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书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书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

30


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指令的执行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
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本基金财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内的
证券、期货投资不需要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以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发送的交收
数据进行处理。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及程序

指令由授权书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
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
认。传真以获得收件人(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基金管理人未能
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书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书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
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
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基金管理人还需为基金托管人
留有
2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在每个工作日的
14:0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银证转账、银
期转账划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在每个工作日的
14:
3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其他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当日完成在银
行的划付流程。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审核内容如下:

一是划款指令要素、印鉴和签名是否正确完整;

二是划款指令金额与指令附件投资协议等证明文件中约定的投资金额一致;

三是划款指令中的收款账户信息与指令附件投资协议等证明文件中约定的收款账户信息一致
(若有)。若指令附件投资协议未约定收款账户信息的,划款指令中的收款户名应与本协议约定
的投资方向一致。


上述材料应加盖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管理人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
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基金托管人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
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


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金托
管人立即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

31


送经修改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
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基金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
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基金托管人执行
指令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四)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
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
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和法定
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授权书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须载明新
授权的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自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授权书
的日期晚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三日内将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
权发送的指令,或新被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
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

32


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
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
情况除外。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
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
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
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十五、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经纪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经纪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下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
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
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
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本基金场外投资相应的资金划拨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逐笔划付。基
金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场外投资《产品合同》)一并传真至资
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

场外投资《产品合同》等交易文件中约定的其他转让条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审核,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审核职责。基金管理人同时应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相关收款账户名、账号、交易费

33


率等。投资或收益分配资金必须回流到基金财产到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内,不得划入其他
账户。


(4)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或赎回的资金清算
1、
T日,基金投资者进行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
T+2日内对
T日的申购、赎回申
请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等数据向基金托管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
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应对注册登记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
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五)选择期货经纪机构及期货投资资金清算安排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前,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机构,并
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公司可就基金参与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
另行签订协议。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机构负责办理,基金托
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
管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
管责任。


(六)选择期权经纪机构及期权投资资金清算安排

本基金投资于期权前,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权交易服务的期权经纪机构,并
与其签订期权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权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期权交易的具体
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本基金投资于期权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权经纪机构负责办理,基金托
管人对由于期权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权经纪机构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基
金管理人应在期权经纪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权经纪机构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34


十六、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委托财产的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权

拒绝执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
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权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财产投资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有权提
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
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日上午
11:00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
清算交收。



3、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基金托管人有权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在
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如因停牌等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在
5个交易日内调整
完毕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原因消失后立即进行调整。



4、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基金财产所
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35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对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对基金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建账估值之日起开始。

3、经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应另

行签订补充合同。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
合同时,有权拒绝执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
权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
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有权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基
金管理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答复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1、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提供计价

依据。

2、估值时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每个交易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每周核对

一次(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3、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

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4、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期货、权证、基金、其他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36


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5、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债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
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债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截止最
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37


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主要采用第三方机构
提供的估值价格和估值技术。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开放式基金(包括保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
值(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的前一工作日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每日货币
基金收益。),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
值计算。尚未公布过基金份额净值的,应以账面价值估值。如果前一开放日至估值日该基金分红
除权,则按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份额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


若本基金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券商资管计划、基金专户、信托、期货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管
理人(协会登记)发行备案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则本基金管理人需要给基金托管人提供
相应产品净值,提供频率应不少于本基金开放申赎、以及基金托管人约定核对净值的频率。前述
产品的估值以此前最近一个估值日的产品净值计算。


(7)期货以估值日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上市交易的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9)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计息资产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
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10)中小企业私募债按照成本估值。

(11)期权合约估值方法:期权合约以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收盘后向市场公布的期权合约的
结算价格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或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38


A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且实行做市商交易的或者实行竞价交易的,以其
估值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由管理人出具估值意见说
明函,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未实行实行做市商交易的或者实行竞价交易的,
仅进行协议转让的,则按照成本列示;


C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若涉及协议转让,且按照固定利率由转让方或第三
方远期回购的,由管理人出具估值意见说明函,就特定股票按照成本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
日确认利息收入。



D 如果未来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等出台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的统一的
估值标准或方法,则参照新的标准或方法。


(13)未上市、未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股权的估值
未上市或未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股权,在未挂牌或未上市前以成本估值,挂牌或上市后按照挂
牌或上市后的估值方法估值。


(14)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
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6、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
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章或者双方认可

39


的其他形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

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7、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计算错误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销售
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按如下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和处理程序执行。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
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计算错误时,应立即通知
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B、估值错误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直接当事人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C、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D、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

算结果为准;
F、基金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40


G、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B、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计算错误时,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根据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估值错误进行处理;
D、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8、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的会计政策
基金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1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托管费;
2、运营服务费;
3、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4、基金备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的银行划付费用;
6、与基金运营有关的所有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托管费
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基金财产净值
0.1%年费率计提,不足
5 万元,按
5 万元/年计算,托


管期限不满一年的,按实际计提的托管费与
5万元*实际托管天数
÷当年实际天数的孰高数收取。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自然季支付,每年托管费不足最低收费的,

按最低收费标准计算支付。托管期限不满一年的,按实际计提的托管费与
5万元*实际托管天数
÷365的孰高数收取。托管费支付时,由基金管理人于下季初三个工作日之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2、运营服务费
本基金的运营服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不足
5万元,按
5 万元/年计算,
运营服务期限不满一年的
,按实际计提的托管费与
5万元*实际运营服务天数
÷当年实际天数的孰
高数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运营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本基金的运营服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自然季支付,每年运营服务费不足最低
收费的,按最低收费标准计算支付。运营服务期限不满一年的,按实际计提的运营服务费与
5万

42


元*实际运营服务天数
÷365的孰高数收取。由基金管理人于下季初三个工作日之内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运营服务机构。

3、上述(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托管费率。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份额持

有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
的义务。


十九、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本私募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私募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

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收益分配的基准日为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截止日。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私募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3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
的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收益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现金收益的划付。


二十、报告义务

(一)运作期报告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净值报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固定频率(每季)将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上季)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以邮件形式发送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该净值数据仅作为本基金投资运作业绩的
参考净值。


(2)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四月底之前,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等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3个月以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当年,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2、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或进行相关通知。


(1)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和信息查询接口,内容包括净值
报告、定期报告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管理人网站并通过身份认证后,查询报告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相关资产净值数据。


(2)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年度报告等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
44


机构留存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或以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