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ST安泰: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时间:2016年03月05日 18:59:03 中财网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
将本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8月7日证监发行字[2007]742号文批准,
公司于2009年8月17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900万股,每
股发行价为6.50元,共募集资金103,350.00万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所需费用计
2,943.8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9,880.30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09年8月
18日止全部到位。该募集资金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
字(2009)第11697号《验资报告》。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
定在中国建设银行迎泽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的存储专户,账号为:
14001410008050502839。募集资金于2009年8月18日存入该账户,金额为:
100,406.20万元。(其中:当时未支付的发行费用525.9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99,880.30万元)。


为了便于公司募集资金的结算和管理,基于银企战略合作等原因的考虑,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
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1年第三次会议决议通过,公司在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学府街支行增加设立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账号为:351900046910801,将原在中国建设银行太原迎泽支行开设
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活期存款中的20,000.00万元转存至该账户中。后经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使用募集资金1亿元成立子公司“山
西安泰集团宏安煤化工有限公司”,负责4.5×108Nm3/a焦炉煤气制液化天然气项目
的建设及日常运营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山西安泰集团宏安煤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
行营业部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14001410008050508150,用于管理该账
户下的10,000万元募集资金。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按募集资金用途已使用100,304.94万元,账户余额合计为:
5.49万元。已使用募集资金及剩余募集资金之和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存款利息
产生。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制定了《山西安
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管理情况的
监督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募集资金到位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
原迎泽支行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5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2011年11月5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学府街支
行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13年8
月28日,山西安泰集团宏安煤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
分行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规范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在2014年,公司引进两家合作方对山西安泰集团宏安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增
资扩股后,山西安泰集团宏安煤化工有限公司成为合资公司且更名为“山西安泰易
高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易高”)。

报告期内,除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事宜外,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和三方监
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按募集资金用途已使用100,304.94万元。鉴于安泰易高在2015
年12月31日前未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因此,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分行营业部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14001410008050508150)尚有
余额4.8万元,安泰集团在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学府街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账号为:351900046910801)尚有余额0.69万元。公司将在安泰易高注销完毕后,
将上述专户余额按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并将专户注销。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1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无
(三)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年产20万吨焦炉煤气制甲醇及10万吨


二甲醚工程项目变更为80万吨矿渣细粉工程和4.5×108Nm3/a焦炉煤气制液化天然
气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80万吨矿渣细粉工程前期投入资金
9,338.25万元,该款项已于2010年11月用募集资金置换完毕。

(四)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无
(五)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无
(六)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无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表2。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
(1)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年产20万吨焦炉煤气制甲醇及10万吨二甲醚工程
项目”,计划投资85,539.14万元。受全球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进入2010年之后,
甲醇、二甲醚行业并没有延续前期复苏态势,而是陷入极度低迷,销售价格与产品
成本出现倒挂,众多甲醇、二甲醚企业纷纷处于亏损状态,企业被迫停产现象日益
加重。而关于甲醇、二甲醚作为城市汽车燃料替代品及液化气掺混二甲醚作为民用
燃料的相关国家标准或迟迟难以出台或虽出台但难以得到有效落实推进。众多甲
醇、二甲醚生产企业存在严重开工不足的情况,甲醇、二甲醚市场出现明显的产能
过剩。公司考虑到该项目建成后存在市场风险,同时也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更好的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决定暂缓建设年产20万吨焦炉煤气制
甲醇及10万吨二甲醚工程项目,变更为80万吨矿渣细粉工程和4.5×108Nm3/a焦
炉煤气制液化天然气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由于4.5×108Nm3/a焦炉煤气制液化天然气项目受行业和市场形势影响,
工程进程有所放缓,为保证该项目的正常运作,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公司2012
年4月5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变更对该
项目的出资方式,其中,使用募集资金1 亿元成立子公司“山西安泰集团宏安煤化
工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建设及日常运营管理;其余募集资金38,194.77万元用
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该公司已于2013年7月注册成立。


(3)为加快天然气项目的建设进度,经公司2014年2月18日召开的201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引进两家合作方易高环保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和
气丰投资有限公司对宏安煤化工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增资完成后,山西安泰集团宏
安煤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25,000万元,其中,公司在合资公司的出资额为


10,000万元,持有合资公司40%的股权;易高环保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出资8,750万
元,持有合资公司35%的股权;气丰投资有限公司出资6,250万元,持有合资公司
25%的股权。合资公司成立后由公司相对控股,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同时,
山西安泰集团宏安煤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4日正式更名为“山西安泰易高
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4)报告期内,因行业和市场形势持续低迷,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流动资金紧张,液化天然气项目暂缓建设。经公司与易高环保和气丰投资三方协商,
决定终止项目合作。经公司2015年12月21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易高环保和气丰投资向本公司转让其分别持有的安泰易高公司35%和
25%股权,因其均未实际缴付出资,故本次股权转让为无偿。本次股权转让后,本
公司持有安泰易高公司100%股权,安泰易高公司由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变为
内资企业。公司将在上述股权转让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之后,将安泰易高公司清算注销。同时,将原投入该公司作为注册资本的1亿元
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目前,该公司注销手续正在办理中。

(三)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无
(四)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无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违规情形。

六、公司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了核查:保荐人认为:2015年度,除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事宜外,公司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制度和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程序。

七、募集资金使用的期后重大事项:无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三月三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 单位:人民币 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99,880.30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注1】

10,103.27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85,969.27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100,304.94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86.07%

承诺投资项目

已变更项目,
含部分变更
(如有)

募集资金承
诺投资总额

调整后投资
总额

截至期末承诺
投入金额(1)
【注2】

本年度投
入金额

截至期末累
计投入金额
(2)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
金额与承诺投入金
额的差额(3)=
(2)-(1)

截至期末投
入进度(%)
(4)=(2)/(1)

项目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日期

本年度实现
的效益【注3】

是否达到
预计效益

项目可行性
是否发生重
大变化

年产20万吨焦炉煤气制甲醇
及10万吨二甲醚工程项目
(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



85,539.14







77.62





项目暂缓

不适用

不适用





80万吨矿渣
细粉工程



11,667.00

11,667.00



11,667.00

0.00

100.00

2010年底

-867.37







山西安泰易高
液化天然气有
限公司【注4】



256.48





256.48







不适用

不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



14,341.16

88,200.57

78,200.57



88,303.84













合计



99,880.30

100,124.05

89,867.57



100,304.94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80万吨矿渣细粉工程前期垫支9,338.25万元。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募集资金余额5.49万元,公司将在安泰易高注销完毕后,将上述专户余额按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并将专户注销。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注4:募集资金1 亿元成立子公司“山西安泰集团宏安煤化工有限公司”,2014年变更为“山西安泰易高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负责4.5×108Nm3/a焦炉煤气制液化
天然气项目的建设及日常运营管理;256.48万元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前该项目已投资额。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 单位:人民币 万元

变更后的
项目

对应的原项目

变更后项目拟投入
募集资金总额

截至期末计划累计
投资金额(1)

本年度实际
投入金额

实际累计投入
金额(2)

投资进度(%)
(3)=(2)/(1)

项目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日期

本年度实现
的效益

是否达到
预计效益

变更后的项目可
行性是否发生重
大变化

80万吨矿渣细粉工程

年产20万吨焦炉煤气制甲醇
及10万吨二甲醚工程项目

11,667.00

11,667.00



11,667.00

100.00

2010年底

-867.37





山西安泰易高液化
天然气有限公司

4.5×108Nm3/a焦炉煤气制液化
天然气项目

256.48





256.48





不适用

不适用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山西安泰易高液化天然气有限
公司

10,000.00





10,103.27











合计



21,923.48

11,667.00



22,026.75











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分具体募投项目)



2010年11月9日,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2012年4月5日,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2014年2月8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引进外资对山西安泰集团宏安煤化工有限公
司增资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议案》
2015年12月21日,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将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未达到计划进度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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