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名家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时间:2016年03月07日 18:32:33 中财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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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

)





致: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名家汇




公司
”)
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下简称

相关法律法规
”)
的规定,于
2013

4

27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
报告》
(
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
;于
2014

5

13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
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



)
;于
2014

8

1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
律意见书
(

)



)
;于
2015

2

28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
(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



)
;于
2015

5

18
日出具了《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

”)
;于
2015

6

16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



)


2015

9

25
日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
(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



)





本所现
根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
办法》
(

2015

12

30
日中国
证监会
令第
123
号修正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结合发行人自
2015

7

1
日至
2015

9

30

(
以下简称

本期间



2012

2013

2014
年度及
2015

1
-
9
月以下合称

报告期
”)
发生的重大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
(

)~(

)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在前述文件中发表法
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
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
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

2012

2013

2014
年度及
2015

1
-
9
月为报告期,以下简称

《招股说明书》
”)
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
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情况


(一)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具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主体资格,本期间未发生变
化。


(二) 根据深圳工商局核发的发行人营业执照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报告
期末,发行人合法存续,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
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仍具有本次发行上
市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正中珠江于
201
6

1

3
日出具的
《审计报告》
(
广会审字
[201
6
]G
15001890178

)(
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
”)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
报告》
(
广会专字
[201
6
]G
1500189019
0

)
及发行人说明
并经核查,发行人
2012、2013、2014年度及2015年1-9月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41,971,226.47
元、44,925,322.60元、44,852,282.69元和30,750,094.07元;截至2015
年9月30日,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为56.28%(母公司报表口径)。发行人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2012、2013、2014年
度及2015年1-9月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文件、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3.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
《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其他实质条件。



(二)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条件:



(1) 经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4) 根据发行人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12,000
万元,不
少于
3,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2.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情况”所
述,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第
十五条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
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
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发行人通过《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
(
草案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度》等建立健全股东投
票计票制度,通过《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
草案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投资者管理制度》、《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及相关责任主
体作出
的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及承诺等,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切实保
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条之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
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且正中珠江已
就此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
定。



5. 根据正中珠江于
201
6

1

3
日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广会专字
[201
6
]G
1500189021
3
号,以下简称

《内控报告》
”)
及发行人说明,
发行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他控制标准于
2015

9

30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且正中珠


江已就此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



6.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第
十九
条之规定。



7.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
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说明并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
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
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8. 截至报告期末,除具备上述实质条件外,发行人仍具备《管理办法》规定
的其他各项实质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材料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
如下:


1. 持股
5%
及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持股
5%
及以上的股东为
程宗玉和张经时,其不存在持股
5%
及以上的非自然人股东。程宗玉和张经
时分别持有发行人
67.50%

7.50%
的股份。其中,程宗玉系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截至报告期末,程宗玉和张经时的基本情况如下:


(1) 程宗玉,男,中国国籍,身份证
号码为
34242319700505XXXX
,住址为广
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2) 张经时,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4240119610714XXXX
,住址为广
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2.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程宗玉说明并经核查,除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外,程宗玉还持有兴鹏生态
90%
的股权,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报告期末,兴鹏
生态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341522000034848


法定代表人


程宗玉


法定住所


安徽省
六安市霍邱县彭塔乡千金田村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经营范围


蔬菜、瓜果种植销售,农产品销售,生猪、水产养殖销售,农
业技术推广和
(
涉及前置审批或专项许可的凭相关有效证件经

)


成立时间


2011

10

28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


1


程宗玉


90.00


2


吴永江


10.00




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核查,
截至报告期末

发行人共有董

7
名,监事
3
名,高级管理人员
4
名。其基本情况如下:


(1) 发行人的董事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住址


1


程宗玉


董事长


34242319700505XXXX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2


张经时


非独立董事


34240119610714XXXX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3


刘东华


非独立董事


21138219780122XXXX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4






非独立董事


37088319820128XXXX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5



成才


独立董事


42010619490705XXXX


武汉市武昌区


6


殷建军


独立董事


11010319510813XXXX


北京市西城区


7


谢岭


独立董事


31010919711
127XXXX


上海市
虹口区


注:
因任期届满,
20
15

9

16

发行人
召开
2015
年第二

临时股东大会,对
发行人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

换届选举


原独立董事邹明
不再担任发行人
独立
董事职务。该等事项发生在过去
12
个月内,因此邹明视同发行人的关联方。





(2) 发行人的监事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住址


1


陈静


监事


62010219820206XXXX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2


袁艳


监事


43072119851020XXXX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3


杨伟坚


职工代表监事


44162219810820XXXX


广东省龙川县




(3)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住址


1


张经时


总经理


34240119610714XXXX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2


卢亮


副总经理


34242319791025XXXX


安徽省霍邱县


3


彭银利


财务总监


61040219750927XXXX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4


刘东华


董事会秘书


21138219780122XXXX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注:
2014

12

26
日,发行人原副总经理何宏光因个人原因辞去副总经理职务。

该等事项发生在过去
12
个月内,因此何宏光视同发
行人的关联方。





4.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持股
5%
及以上的自然人股东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包括上述人士的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
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5. 关联自然人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法人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经办律师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报
告期末,相关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1) 长江灯具


长江灯具系实际控制人配偶之兄弟刘翔为控股股东的公司,其基本情况如
下:


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441300
000059474


法定代表人


刘翔


法定住所


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经营范围


生产

销售:照明灯具、照明电器产品系列及配件。

(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06

12

18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


1


刘翔


70


2


李善杰


30




(2) 重庆恩纬西


重庆恩纬西系实际控制人配偶之兄弟刘翔持股
24.00%
的企业,其基本情况
如下:


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500226000006046


法定代表人


吴琦


法定住所


荣昌县
昌元镇板桥工业园区


注册资本


5,008
万元


经营范围


光源、电器、灯具、灯杆、模具,交通信号设备;
LED
路灯、
隧道灯、景观灯等
LED
系列产品,太阳能照明装置、风光互
补照明装置、太阳能发电装置;电力钢管杆塔、通讯杆塔、变
电站构架、钢结构产品、风力发电塔筒的制造、加工、销售;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及园林绿化景观的规划设计与施工;机电设
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的安装与施工,货物进出

[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的,取得





审批后方可经营
]


成立时间


2009

3

16



股权结构


序号






持股比例
(%)


1


吴宪明


40


2


刘翔


24


3


王邵灵


20


4


叶勇


6


5


陈晋龙


5


6


喻友强


5




(3) 金盛伟业


金盛伟业系实际控制人配偶之兄弟刘翔控股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
业,其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
信用
代码


520115000089824


法定代表人


刘翔


法定住所


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创业大厦
679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件开发;科技项目的研发及转让;矿山救护设备的研
发及转让;销售:矿用设备,矿山救援设备,劳保用品



立时间


2011

11

1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


1


刘翔


71


2


李杰


29




6.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法人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方说明及本所经办律师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
询,截至报告期末,除前述关联法人外,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联法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 根据发行人
独立董事
夏成才、殷建军

谢岭
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独立董




在其他企业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况
如下:






独立董事


姓名


企业
名称


担任职务


1


夏成才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3


湖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4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5


殷建军


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6


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7


谢岭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总裁


8


赛轮金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9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10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 华林创投


根据发行人董事杨

说明并确认,其自
2014

12
月起,担任华林创新投
资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华林创投
”)
总经理,华林创投
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440301111387366


法定代表人


林立


法定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A

201

(
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经营范围


投资兴办实业
(
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
以上
不含限制项目
)




成立时间


2014

9

25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


1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0




7.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经办律师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报
告期末,发行人持有
天恒环境
100%
的股权,持有六安名家汇
100%
的股权,
持有名家汇新能源
100%
的股权,持有云和名家汇
100%
股权。天恒环境、
六安名家汇、名家汇新能源和云和名家汇的基本情况如下:


(1) 天恒环境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340100000116307


法定代表人


张经时


法定住所


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潜山路交叉口西环商贸中心
12

1001



注册资本


550
万元


经营范围


照明技术的开发、城市照明环境艺术设计
(
不含限制项目
)
;灯
光景观工程设计、规划和施工;经营进出口业务
(
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
后方可经营
)

LED
显示屏、
LED
灯具及照明灯具的设计。



成立时间


2006

12

27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


1


发行人


100




(2) 六安名家汇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341504000007167


法定代表人


程宗玉


法定住所


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寿春路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经营范围


电子电器、照明灯具生产、制造、开发、安装及销售;合同能
源管理。



成立时间


2009

11

19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


1


发行人


100




(3) 名家汇新能源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440301107004209


法定代表人


张经时


法定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西海岸大厦
17



注册资本


3,100
万元


经营范围


节能项目投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工程施工,节能工程
设计,节能技术咨询与评估,
LED
照明产品、节能环保设备的
研发与销售,室内外照明系统节能技术开发,国内贸易,经营
进出口业务。



成立时间


2013

3

21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


1


发行人


100




(4) 云和名家汇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3311250000166
58


法定代表人


张经时


法定住所


浙江云和县浮云街道中山街
121
号六楼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经营范围


照明技术开发,城市照明环境艺术设计,照明工程施工,环境
导视规划,标识设计及工程安装;园林绿化工程;合同能源管
理;
LED
灯具及照明灯具销售。



成立时间


2013

12

31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


1


发行人


100




8. 其他关联方


(1) 盛造实业


盛造实业系一家注册于深圳市的公司,于
2012

12

5
日注销。自
2000

6

7
日至
2011

11

23
日,盛造实业的控股股东为发
行人实际控
制人的配偶刘衡。注销前,盛造实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440301103776544





法定代表人


杨洲


法定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路与南光路交汇处鹏都大厦
B

1801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经营范围


兴办实业
(
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
;照明电器的设计;城市及道路
照明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送变电工程的安装
(
仅限上门服

)
;国内贸易
(
以上所有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
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成立时间


2000

6

7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


1


杨洲


80.00


2


窦贤亭


20.00




(2) 名家汇集团
(
香港
)


名家汇集团
(
香港
)
系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程宗玉持有
100%
股权
的香港公司,于
2012

12

7
日已告解散。解散前,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如下:


公司编号


1053989


地址


MSC2837 RM 1007 10/F., HO KING CTR, NO. 2
-
16 FA


YUEN ST, MONGKOK, KOWLOON, HONG KONG


法定股本


HKD$10,000


已缴股款


HKD$2


业务性质


TRADING


法律地位


BODY CORPORATE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


1


程宗玉


100




(3) 香港徽商集团


香港徽商集团系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程宗玉持有
100%
股权的香
港公司,于
2012

12

14
日已告解散。解散前,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
下:



公司编号


1053994


地址


MSC2836, RM1007, 10/F., HO KING CENTER, NO. 2
-
16 FA


YUEN STREET, MONGKOK, KOWLOON, HONG KONG


法定股本


HKD$10,0
00


已缴股款


HDK$2


业务性质


TRADING


法律地位


BODY CORPORATE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


1


程宗玉


100




(4) 爱尔亿利


爱尔亿利系一家注册在深圳市的公司,原系名家汇有限的控股子公司,于
2012

6
月被名家汇有限吸收合并。名家汇有限吸收合并爱尔亿利的具体
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十二
/(

)/1.
合并或分立


。被吸收合并前,
爱尔亿利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440301102964868


法定代表人


杨尚新


法定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
道办麻

南路工业南区第三栋
29
-
3
号一
至三层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经营范围


照明产品的技术开发;城市照明环境艺术设计;
LED
应用灯具
的生产
(
环保批文有效期至
2012

4

28

)
及销售,光源产
品销售;电子产品及电器产品的购销;国内贸易
(
不含专营、
专控、专卖商品
)
。经营进出口业务
(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成立时间


2007

10

29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


1


名家汇有限


69.00


2


张经时


12.50


3


刘衡


12
.50


4


陈守忠


3.00





5


彭银利


3.00




(5) 新疆名家汇


新疆名家汇系一家注册于乌鲁木齐市的公司,原系名家汇有限的参股子公
司,于
2012

2

7
日注销。注销前,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6500001890219


法定代表人


王哈生


法定住所


乌市北京路钻石城
1
号盈科国际大厦
16



注册资本


300
万元


经营范围


照明技术开发。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
具体以资
质证书为准
)
。电子电器产品
(
专项审批产品除外
)
,照明产品,
五金交电,机电产品
(
专项除外
)
,金属材料
(
贵稀
金属除外
)

销售。



成立时间


2003

6

30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


1


新疆新开源投资有限公司


51.00


2


名家汇有限


49.00




(6) 名家汇研究所


名家汇研究所系一家注册在深圳市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于
2012

7

24
日注销。注销前,其基本情况如下:


代码


深民政字第
040013



法定代表人


陈守忠


住所


南山区南油大道西海岸大厦
17

A



开办资金


10
万元


出资方


名家汇有限


业务主管单位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


业务范围


城市灯光环境的研究、设计、评估。






(7) 中山宇文


中山宇文系实际控制人配偶之姐夫张华彬持股
90%
的企业。根据
发行人提
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
2015

11

10
日,
中山宇文
已完成企业工商注
销登记手续。注销登记前,其
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442000000353032


法定代表人


陈正斌


法定住所


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三村工业区


注册资本


50
万元


经营范围


加工、销售:灯饰、五金机械
(
不含电镀、铸铁金属件制造、
热处理及表面处理
)
;灯饰设计、灯饰安装服务。



成立时间


2006

7

4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


1


张华彬


90.00


2


陈正斌


10.00




(8) 盛造光电


盛造光电原系实际控制人之外甥赵成义持股
80%
的公司,
2014

12

10
日,赵成义将其所持该公司
80%
股权
(

40
万元出资
)
全部转让给杨民权。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盛造光电的基本情况
如下: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440301103465573


法定代表人


杨民权


法定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塘长路利朗居
201



注册资本


50
万元


经营范围


照明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技术咨询服务,电脑图文设计、
动画设计
(
以上均
不含影视制作及其他限制项目
)
;装饰设计、
建筑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
(
以上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资质证后方可经营
)
;兴办实业
(
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
;国
内贸易
(
不含专营、专控、专卖、限制商品
)
;经营进出口业务
(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成立时间


2008

7

1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


1


杨民权


100.00




(9) 巨汉光电


巨汉光电原系公司员工陈守忠
(
持有发行人
89.6
万股股份
)
之配偶吴林为控
股股东的公司,现系公司员工陈守忠配偶之姐妹
吴媛控制的公司。根据本
所经办律师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
巨汉光电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420102000055783


法定代表人


吴媛


法定住所


武汉市江岸区
二七街解放大道
2159
号航天星都汉口东部购物
公园
C1

2
单元
23

2



注册资本


201
万元


经营范围


城市照明设计;电子产品销售、照明灯具销售;照明设备安装;
环境艺术工程设计、施工;园林绿化;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
音响工程;舞台设计、安装;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与
代理。

(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
经营
)


成立时间


2008

9

22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


1


吴媛


60.00


2


陈清源


40.00




(10) 贵州尚元翔


贵州尚元翔原系实际控制人配偶之兄弟刘翔控制的企业,于
2014

6

5
日注销工商登记。

注销前,其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520000000122715


法定代表人


刘翔


法定住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
E
组团购物中心
2

4
单元
16

6
号房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经营范围


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锈钢制品、铝塑门窗、装饰装潢材料、
电子产品、通讯设备
、仪器仪表、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自行
车、阀门、管道配件、轴承、高低压电频设备、电线电缆、二
三类机电产品的销售。



成立时间


2013

6

26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


1


刘翔


51


2


廖菁


49




(11) 五岳财智


根据
发行人董事杨

说明及
确认

2014

12
月前,其担任五岳财智的副
总裁。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
五岳财智的基
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440301105258846


法定代表人


吴晓珊


法定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民田路深圳华融大厦第一栋
2
309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经营范围


受托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

(
以上均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银行、金融业务、人才中
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
)
;兴办实业
(
具体项目另行申办
)




成立时间


2011

3

17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


1


吴晓珊


35


2



麟军


25


3


李安新


20


4


王晓华


20




(二) 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根据
《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按照重要性
原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主
要关联交易如下:



1. 向关联方销售


单位:元

企业名称

2015年1-9月

2014年度

2013年度

2012年度

中山宇文


-

-

-

1,196.58


合计

-


-


-


1,196.58




2. 向关联方采购


单位:元

企业名称

2015年1-9月

2014年度

2013年度

2012年度

盛造实业


-

-

-

100,000.00


中山宇文








211,080.00


合计

-


-


-


311,080.00




3. 向关联方租赁房产


单位:元

出租方

承租方

房产座落

2015年

1-9月

2014年度

2013年度

2012年度

程宗玉

合肥分
公司

合肥市西环商贸中心
12幢1018室

49,500.00

66,000.00

66,000.00

33,000.00

程宗玉

天恒环


合肥市西环商贸中心
12幢1001室

40,500.00

54,000.00

54,000.00

27,000.00

刘衡

北京分
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
东路108号千鹤家园
2号楼904

70,200.00

93,600.00

93,600.00

93,600.00

程宗玉、
刘衡

成都分
公司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
道中段530号东方天
祥广场一期01栋17
楼1703号

16,000.00

-

-

-

合 计

176,200.00

213,600.00

213,600.00

153,600.00



4. 吸收合并爱尔亿利



2012

4

30
日,名家汇有限与爱尔亿利签订《吸收合并协议》。根据该
协议,名家汇有限向关联自然人张经时、刘衡、彭银利、陈守忠支付现金
对价,吸收合并爱尔亿
利。该次吸收合并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
文之

十二
/(

)/1.
合并或分立






5. 关联方资金占用


单位:元

关联方

2011.12.31

2012年支付

2012年收到

2012.12.31

卢亮

-
80,000.00


80,000.00


-


-


兴鹏生态

-


40,000.00


40,000.00


-


盛造光电

-


145,742.50


145,742.50


-


合计

-
80,000.00


265,742.50


185,742.50


-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未就该等资金占用向关联方
收取资金占
用费;截至
2012

12

31
日,该等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均已消除,且
此后未再发生。



6. 向关联方借款


单位:元

关联方

2011.12.31

2012年收到

2012年归还

2012.12.31

陈守忠

-


2,180,000.00

2,180,000.00

-


吴林

-


200,000.00

200,000.00

-


合计


-


2,380,000.00

2,380,000.00


-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未就该等借款向关联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截至
2012

4

24
日,发行
人向关联方的借款已经全额归还,且此后未
再发生。



7. 接受关联方无偿提供的担保


根据
《审计报告》
、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报告期内,
发行人接受关联方无偿提供的担保的情况如下:







担保人


债权人


担保合同编号


主合同


担保方式


主合同金

(
万元
)


1


刘衡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
科技园支



2012年蔡字第
0012666002-01号


2012年蔡字第
0012666002号
《授信协议》


最高额保证


1,885.75


程宗玉


2012年蔡字第
0012666002-02号

2012年蔡字第
0012666002号
《授信协议》

2 3


程宗玉
刘衡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
蛇口支行


2012
圳中银蛇质字

0016



2012
圳中银蛇质
字第
0072
号《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


质押担保


950


3


程宗玉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
分行


0213145
-
003


0213145
号《综
合授信合同》及
其下订立的全部
具体业务合同


最高额保证


1,500


刘衡


0213145
-
004


程宗玉


0213145
-
006


最高额抵押


(
深房地字第
4000025082
号、
蜀字第
8140004447
号、
蜀字第
8140004448

)


4


程宗玉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深圳市分




2013

361
南山
-
1



2013

361
南山《人民币额
度借款合同》


连带责任保证


6,000


刘衡



2013

361
南山
-
2


5


程宗玉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深圳市分




2014

90
南山
-
3



2014

90

山《授信额度合
同》


连带责任保证


3,000


刘衡



2014

90
南山
-
4


6


刘衡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2014

585
南山
-
1



2014

585
南山《授信额度


连带责任保证


7,000









担保人


债权人


担保合同编号


主合同


担保方式


主合同金

(
万元
)


程宗玉


有限公司
深圳市分




2014

585
南山
-
2



同》


7


程宗玉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深圳南山
支行


0400000011
-
2014
年南山
(

)

0009



工银深南授信字
2014

0009

《总授信借款合
同》


最高额保证


2,000


程宗玉


刘衡


0400000011
-
2014
年南山
(

)

0131



最高额抵押


(
抵押物:
深房地
字第
4000068230

)


8


程宗玉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
分行


0249521
-
001


0249521
号《借
款合同》


质押担保


38
0


9


程宗玉
刘衡


东亚银行
(
中国
)

限公司深
圳分行


14TL1300079N


14TL1300079N
号《人民币贷款
合同》


最高额保证


1,000


10


程宗玉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
蛇口支行


2014
圳中银蛇小质
字第
100022A



2014
圳中银蛇
小借字第
100022A
号《流
动资金借款合
同》


质押担保


2,400


2014
圳中银蛇小质
字第
100022B



2014
圳中银蛇
小借字第
100022B
号《流
动资金借款合
同》


11


程宗玉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2015
年深公司部贷
字第
001



2015
年深公司
部贷字第
001

《流动资金贷款
借款合同》


质押担保


665


12


程宗玉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2015
年深营业部贷
字第
001



2015
年深营业
部贷字第
001

《流动资金贷款
借款合同》


质押担保


2,500









担保人


债权人


担保合同编号


主合同


担保方式


主合同金

(
万元
)


13


程宗玉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深圳南山
支行


0400000011
-
2015
年南山
(

)

0009




2015

7

9
日至
2017

7

8
日期间,发
行人的债务


连带责任保证


10,000


14


程宗玉

刘衡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
深圳布吉
支行


SZ12(


)20150629
-
12


SZ1210120150
035
《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


最高额保证


3,000


15


刘衡


SZ12(


)20150629
-
21


最高额抵押


(
抵押物:
京房权
证朝私
05
字第
125982

)


担保
3,000
万元中的
749.91




16


程宗玉

刘衡


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
分行


07301BY2015817
8



2015

9

11
日至
2016

8

28
日期间,
发行人的债务


最高额保证


3,000




四、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房产


1. 自有房产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截至报告期末,

行人已取得权证的房产如下:






证书编号


权利人


用途


房地产名称


建筑面积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