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招募说明书
银华 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六 年 三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6年2月22日证监许 可 【2016】29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 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 预期 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 预期 风险水平 低于混合型、股票型 基金 , 属于 较 低 预期 风险、 较 低 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等。巨额 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 项的支付。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 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备案 ............................................................................................................................... 34 八、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 35 九、基金的投资 ............................................................................................................................ 47 十、基金的财产 ............................................................................................................................ 54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5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2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十六、风险揭示 ............................................................................................................................ 7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0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9 一、绪言 《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其他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3、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工作日:同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1,2,3,4,5.. 37、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运作方式 38、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六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六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六个月的期间, 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9、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 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值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本情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 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 )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 )。公 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 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 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 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 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 发部、境外投资部、交易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 互联网金融部、投资银行部、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 核部、战略发展部等22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三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 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此外,还曾先后担任中国 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 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国投电力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 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航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 研究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还担任中国证 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 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常忠先生:董事,中共党员,EMBA硕士。曾任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宁夏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宁夏农垦局产业处副处长,汇中天恒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建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代董事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 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中国社科 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南财经大 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 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总经理。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 伙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 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 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建材研 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 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监事,硕士。曾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一处 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 理三处副处长。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 收款主管、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总 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券综合研究 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发 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 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投资 管理 二部总监及 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 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财富资 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西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及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邹维娜女士,经济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2008年在国家信息中心下属 中经网公司从事宏观经济研究工作;2008年-2012年在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历任投资经理助理、自有账户投资经理。2012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 基金经理助理职务。自2013年8月7日起任“银华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3年9月18日起兼任“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1月22 日起兼任“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4年5月22日起兼任“银华永益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10月8日起兼任“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郭建兴、倪明、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 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 理助理、投资管理三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董事,并同时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年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建兴先生:学士学位。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 证券自营业务工作,历任交易主管、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并曾就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 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 。现任研究部 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 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 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 2 ) 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 3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 4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5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 6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7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 8 )违反证券交易 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 9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 1 0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1 1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 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 1 2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 6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管理体系 和 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 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 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 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 2 )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 何引起风险。 ( 3 )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 4 )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 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 5 )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 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 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 6 )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 以改变。 ( 7 )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A.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 权威性。 C.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 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 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 度。在特殊情况 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 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 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 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 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E.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 中国证监会。 (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声明 A. 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B.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C. 基金管理人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 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 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成立时间: 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函 [1992]7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04.347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2 】 75 号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曾闻学 托管部门联系人: 林迈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二)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 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 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 党委书记,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赵欢 , 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行党委副书 记、行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部业务管理处副处长、处长、公司业务部综合管理处处长 , 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厦门市分行副行长,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现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06 月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 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工 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 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双佳信 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 货币市场基金、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光大保德信鼎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融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产业整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金通用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42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881.83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 QDII 、 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 产业投资基金、股权 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 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 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 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 位,不留任何死角。 ( 2 )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 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 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 3 )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 4 )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 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 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 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 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 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 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 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 环节。中 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 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 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 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 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或 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 1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 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 2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 - 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 其他 销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 锋 联系人 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 3 办公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 - 58153280 ; 010 - 58152145 传真 010 -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汤骏、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2月22日证监许可【2016】297号准予募集注 册。 (二)基金 类别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 放的运作方式。 ( 四 ) 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 五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 六 ) 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网上 直销交易系统 及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 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 。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 七 ) 募集 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及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 八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6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8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 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 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 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 九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十)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 十 一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2016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8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 整,并进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 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 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 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 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但须受到本基金募集规模上 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等限制。 3、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 其他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 请,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 元。 直销机构的 直销中心仅对 机构投资者 办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 销售 机构 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 额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4、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 5 、 投资 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账户的 投资人 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 销 售 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 十 二 ) 基金的 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所 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五档,如下所示: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万元 0.18% 50万元≤M<100万元 0.15% 100万元≤M<200万元 0.12% 200万元≤M<500万元 0.06%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率按认购金 额的大小分为五档,如下表所示: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万元 0.60% 50万元≤M<100万元 0.50% 100万元≤M<200万元 0.40% 2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 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 ,需按单笔认 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 十 三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 率为0.4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1+0.40%)=996,015.93元 认购费用=1,000,000.00-996,015.93=3984.07元 认购份额=(996,015.93+295.00)/1.00=996,310.93份 即: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内产 生的利息为295.00元,在认购期结束时,该投资人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996,310.93份。 ( 十 四 ) 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前(含T+1日)就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十 五 )募集 期 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计入基金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 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十 六 )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 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七、基金备案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三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 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 人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税后)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他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 一 )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六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六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六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每次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 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例二: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 6 年 3 月 2 1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 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至 2016 年 9 月 2 0 日(含)的六个月期间 , 则第一个开放 期首日为 2016 年 9 月 2 1 日 , 假设开放期为 3 个工作日 , 则开放期为 2016 年 9 月 2 1 日(含) 至 2016 年 9 月 23 日(含) 3 天。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即 2016 年 9 月 24 日起,进入 下一封闭期。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 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销售机构 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 其 他销售 机构 的 销售 网点 。本基金 销售 机构名单 参见 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 相关内容或其他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 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三 )基金销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 ( 四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 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开 放日 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 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有权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 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 人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 无效申请 。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受理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业务 办理 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 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六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