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南方消费活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时间:2016年03月08日 18:22:09 中财网



















南方消费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2016

01

31













目录
§1
绪言
................................
................................
................................
................................
..............
4
§2
释义
................................
................................
................................
................................
..............
5
§3
基金管理人
................................
................................
................................
................................
..
9
§4
基金托管人
................................
................................
................................
................................
18
§5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2
§6
基金的募集
................................
................................
................................
................................
24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5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
............
26
§9
基金的投资
................................
................................
................................
................................
35
§10
基金的财产
................................
................................
................................
..............................
45
§11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6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0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2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4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5
§16
风险揭示
................................
................................
................................
................................
..
60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
................................
..........
63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65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83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
98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01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
103
§23
备查文件
................................
................................
................................
................................
104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28日证监许可[2015]1794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
于2015年7月3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
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
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
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
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1月3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1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南方消费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消费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消费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消费活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消费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消费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
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2、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
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3基金管理人

3.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年,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亿元人民币。2010
年,经证监许可[2010]1073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
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3亿元人民币。目
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0%、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


3.2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华泰证券证券发行
部副经理、总经理助理;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经理、总裁、董事长兼党
委副书记。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中国籍。1994年8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
总裁秘书、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总部兼深圳彩
田路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副总裁、党委委员。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农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中国
籍。1994年12月加入华泰证券并一直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人事处职员、人事处培训教育
科科长、投资银行总部股票事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高级经
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发行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业务总监、
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裁、党委委员、
董事会秘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华泰紫
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桂英女士,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26年法律公司管理经济工作从业经历。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曾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
制研究所教师、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光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等职。

2004年10月加入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历任法律事务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职务。现
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


项建国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
业,中国籍。曾在江西财经大学任教并担任审计教研室副主任,其后在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
事务所、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任职,历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投资部部长、投资发展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战略发展部部长,长期从事投融资、
股权管理、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控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深圳对
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籍。历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
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
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庄园芳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历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负责人,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历任德勤国际会计
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

2012年加入南方基金,担任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
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
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

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
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籍。历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
讲师、副教授、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
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
生导师、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通银行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
务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
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资深会员,中国香港
籍。曾任职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及香港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退休前为该会的法规执行部总监。其后曾任该会法规执行部顾问及香港汇
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20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中国籍。

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曾任职于北京市财政局、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京都会计师事
务所等机构,先后担任干部、经理、副主任等工作。现担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董事合伙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曾工作于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
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金杜(深
圳)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
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商联公共服务联盟副主席、深圳
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监事会成员

舒本娥女士,监事,15年的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会计专业,
获学士学位,中国籍。曾任职于熊猫电子集团公司,担任财务处处长工作。1998年10月加
入华泰证券,历任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
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
专业,中国籍。曾在浙江兰溪马涧米厂、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


深圳市建设集团、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工作,2004年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至
今,历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长期从事财务管理、投融资、
股权管理、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
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国际招
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中国籍。历任三明市财政局、
财委,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业务主办、副经理,自
营业务部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
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1994年进入兴业
证券,先后担任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财务会计部计划财务部
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
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
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博士研究生,工程师,中国籍。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
脑工程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
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硕士学历,中国籍。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
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2010年1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徐超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担任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开发中
心副经理,2000年10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主管、总监助理、副
总监、执行总监,现任运作保障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先后担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
部实习律师、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
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职员,2008年12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2.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历任江苏省投资公
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
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文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南方
证券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公司。2000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国债投资经理、专户理财部副
总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
办公厅、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
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秦长奎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
划处科员,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兼债券部总经理。2005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副
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联合
证券(现为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2011年加入南方基金,任职董
事会秘书、纪委书记,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南方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美国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
高级分析师,2002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
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1998年加入南方基
金,历任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蒋秋洁;2015年9月至2015年
11月,蒋秋洁、史博、吴剑毅;2015年11月至今,蒋秋洁、史博、吴剑毅、黄俊。


蒋秋洁女士,清华大学光电工程硕士学历,2008年7月加入南方基金,历任产品开发
部研发员、研究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负责通信及传媒行业研究;2014年3月至2014年
12月,任南方隆元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南方中国梦基金经理助
理;2014年12月至今,任南方消费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南方天元基金经理;2015
年7月至今,任南方隆元、南方消费活力的基金经理。



史博先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硕士学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4年7月
-2005年2月,任泰达周期基金经理;2007年7月-2009年5月任泰达首选基金经理;2008
年8月-2009年9月任泰达市值基金经理;2009年4月-2009年9月任泰达品质基金经理。

2009年10月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总裁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境内权益投资决策委
员会主席、年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国际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11年2月至今,任南
方绩优基金经理;2014年2月至今,任南方新优享基金经理;2015年9月至今,任南方消
费活力基金经理。


吴剑毅先生,清华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9年7月加入南方基金,
任南方基金研究部金融行业研究员;2012年3月至2014年7月,担任南方避险、南方保本
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7月至今,任南方恒元基金经理;2015年5月至今,任南方利众基
金经理;2015年7月至今,任南方利达基金经理;2015年9月至今,任南方消费活力基金
经理;2015年10月至今,任南方顺达基金经理;2015年11月至今,任南方利安、南方顺
康基金经理。


黄俊先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先后任职于中国
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盈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5月
加入南方基金,任研究部研究员,负责宏观、策略的研究;2015年2月至2015年11月,
担任南方隆元、南方中国梦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11月至今,任南方消费活力基金经理。


3.2.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
事李海鹏先生,总裁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史博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投资部总监
陈键先生,专户投资管理部总监蒋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亚庆先生,数量化投资部总监
刘治平先生。


3.2.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5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3.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
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5人,平均年龄30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2015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96只。自2003 年以
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9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
号)审阅后,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
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
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
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其他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
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5相关服务机构

5.1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2登记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古和鹏

5.3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16楼G.H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戴瑞冬、付强

5.4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6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28日证监许可[2015]1794号文备案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为2015年7月31日,共
募集40,010,014,427.67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3户。





§7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3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8.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8.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已于2015年10月30日开放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8.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
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整单笔赎回申请
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

100



1.50%


100


M

5
00



0.90
%


5
00


M

10
00



0.30
%


M

10
00



1000

/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2
、本基金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过
1.5%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其中
1
年指
365
天):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T



赎回费率


T

7



1.50%


7


T

30



0.75%


30


T

6
个月


0.50%


T

6
个月


0.00%




投资

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
归入基金财产。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8.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元,
对应申购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7=96,875.29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持有3个月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5%=508.5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508.5=101,191.5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
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8.8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
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8.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8.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2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申请。


8.1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14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8.15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8.16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8.17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8.18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8.19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8.20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9基金的投资

9.1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9.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9.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对证券市场当
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
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
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策略。



1)定性分析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挑选全部或部分具备以下特征的上市公司:

A、新经济体制下受益于改革,分享改革红利的优质企业;

B、公司所处的行业符合国家的战略发展方向,并且公司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C、具备一定竞争壁垒的核心竞争力;

D、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从大股东、管理层到中层业务骨干有良好的激励机制,
并且企业的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E、公司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
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成长性指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收入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
额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市
值。


3)组合股票的投资吸引力评估分析

本基金利用相对价值评估,形成最终的股票组合进行投资。相对价值评估主要运用国际
化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将国内上市公司的有关估值与国际公司
相应指标进行比较,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本基金采用包括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股
息贴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PEG、EV/EBITDA等估值方法。力争选择最具有投资吸
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投资组合构建与优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
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
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资金面动向和投资人行为等方面的分析判断未
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
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
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采
用放大操作、骑乘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
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


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
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
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
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杠杆策略、获利保护策略、
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
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
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
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9.4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②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③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
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①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
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②提出投资建议:研究部研究员以内外部研究报告、实地调研以及其他信息来源作为参
考,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趋势和个股基本面进行深度研究,在研究员所覆盖的行


业内精选个股进行推荐,结合市场走势和情绪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提出
投资建议。


③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究员
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④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旗下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出
具风险监控报告。 ⑤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
调整决策的程序。


9.5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
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