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大成添利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期)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年1期)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三月 重 要 提 示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6月26日证监 许可【2014】633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7月2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普通债券型基 金,属于预期风险收益水平较低的品种。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至日 为2016年1月28日(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准),有关财务数据和基金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2 目 录 ..................................................................................................................................................... 3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6 九、基金的投资 ................................................................................................................................... 42 十、基金业绩 ....................................................................................................................................... 5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5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七、风险揭示 ................................................................................................................................... 6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68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8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1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03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0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5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5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 他有关规定及《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8月16日颁布并实施的《货币 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4、《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05年3月25日颁布,同年4月1日起实 施的《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 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日: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2、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3、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54、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可以根据销售方式或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等的不同, 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分类。各类别可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各自的费率收取销售 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48%)、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持股比例2%)四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刘卓先生,董事长,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6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8年8月, 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2年4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2012年11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年12月15日起任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天鹏先生,副董事长,国际法学硕士。1991年7月至1993年2月,任职于共青团河 南省委;1993年3月至12月,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1994年1月至6 月,任职于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1994年7月至1997年4月,任职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 有限公司;1997年5月至2015年1月,先后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总部研究部研究 员,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资产管 理总部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罗登攀先生,董事、总经理,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具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 险管理师(FRM)资格。曾任毕马威(KPMG)法律诉讼部资深咨询师、金融部资深咨询师, 以及SLCG证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2009年至2012年,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 划委专家顾问委员,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兼任国家“千人计划”专家;2013年2月至2014 年10月,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执委会委员。2014年11月26日起任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3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10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周雄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1987年8月至1993年4月,任厦门大学财经系教师;1993年4月至1996年8 月,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1996年8月至1999年2月,任人民日报社事业 发展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1999年2月至今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总裁、 总裁,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孙学林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在读。具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现任中国 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二部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12年6月起,兼任 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吉敏女士,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现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教研室主任,东北财经大 学金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金融 业产业组织结构、银行业竞争方面的研究。参与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三项国家社科基金、 三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目,并负责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在 国内财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生导师) 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系联合系主任,院长助理,北京大 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 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监事会: 陈希先生,监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专业研究生,高级经济师。2006年被亚洲风 险与危机管理协会授予“企业风险管理师”资格。2007年起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常务副总裁(至2012年7月)、党委委员;2010年7月起,兼任吉林省国家生物产 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吉林省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2012年6月起,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7月起至今,任中 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蒋卫强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1997年7月至1998年10月任杭州益和电脑公 司开发部软件工程师。1998年10月至1999年8月任杭州新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 部高级程序员。1999年8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员、金 融工程部高级工程师、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现任 风险管理部总监。 吴萍女士,职工监事,文学学士。1991年至1992年任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 部会计。1993年至1998年任日本三和银行深圳分行单证部、信贷部主任。1999年至2009 年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审计部经理、高级经理。2010年6月加入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总监助理,现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监。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杜鹏女士,督察长,研究生学历。1992年-1994年,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 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1994年-1998年,历任广东省南方金 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 理部经理;1998年9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1999年3月起,任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09年3月—2015年7月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钟鸣远先生,副总经理,金融学硕士。曾任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资金计划部职员,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 员,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总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2014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 司助理总经理。2014年11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1月起任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深 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 司副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2000至2002年就职于Hunton & Williams 美国及国际律师事务所,2002至2006年任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2006至2009年任香 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2009至2014年任标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 行业务主管。2015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任首席战略官,2015年8月起任 公司副总经理。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公室机要员、新疆精河 县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党委书记、新疆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责人、中 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年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监 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黄海峰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11年证券从业经历。2013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2013年10月14日起任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2013年10月28日起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3月18日 起任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12月23日任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12月23日任大成丰财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6月26日起任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2014年12月24日起,任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及大成丰财宝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3月21日起,任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及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3月27日起,任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5年4月29日起,任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 月4日起,任大成景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15日起,任大成景 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2)历任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任期起始日 任期结束日 屈伟南 2014年7月28日 2015年6月30日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固定收益)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其 他委员2名。名单如下: 钟鸣远,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张翼,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固定收 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王立,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景 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和、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 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 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 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2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90.5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李峰 电话:021-52629999-212050 传真:021-62159217 (二)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 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注册资本190.52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2014年年报,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 产总额达4.41万亿元,股东权益2579.34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71.38 亿元。 2014年兴业银行市场地位和品牌形象稳步提升,稳居全球银行50强(英国《银行家》杂 志排名)、世界企业500强(美国《财富》杂志排名)和全球上市企业200强(美国《福布斯》 杂志排名)行列。在国内外各种权威机构组织的评比中,先后荣获最佳中资银行、最佳战略 创新银行、最佳绿色银行、最佳互联网金融平台银行、普惠金融实践最佳银行、最具社会责 任上市公司、中华慈善突出贡献(单位)奖、中国最佳雇主等荣誉。 (三) 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管结算处、养老金管理中 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10人,平均年龄32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 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73只,托管基金 财产规模2883.18亿元。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 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 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 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 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 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为开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分别在深圳、上海设有投资理财中心: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王欢欢、白小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0755-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大成基金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9层 联系人:徐舲 电话:021-62185377/63513925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元洪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95398 公司网站:www.hzbank.com.cn (4)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董汇 联系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5)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客服电话:0512-96065 联系人:施圆圆 电话:0512-56968212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6)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人:郭志文 联系人:遇玺 联系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址:www.hrbb.com.cn (7)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联系人:孙琦 联系电话:043184999627 客服电话:400-88-96666(全国)、 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客服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法定代表人:刘峻 联系人:覃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10)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16)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余政 客服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联系传真:010-85127917 公司网址:www.mszq.com (17)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服电话:0769-961130 联系人:梁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18)中泰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1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人代表:王宜四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20)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2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22)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人代表:蔡一兵 客户服务热线:0731-84403333 、400-88-35316 联系人:郭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2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人代表: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线:4006662288 联系人:周俊 网址:www.jhzq.com.cn (2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站:www.tfzq.com (2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张紫薇 联系电话:0755-820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2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7)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40层-43层 法人代表: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28)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中关村金融大厦(丹棱soho)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2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联系人:宁博宇 网站: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3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3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 联系人:吴杰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网站: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3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号 法定代表人:杨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号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http://8.jrj.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3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3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范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俞伟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份额 本基金可以根据销售方式或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等的不同,对投资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进行分类。各类别可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各自的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 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0724;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0725; 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0726。 三类基金份额根据不同的认(申)购金额限制和销售方式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等级,不同基金份额等级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E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 低金额 0.01元 500万元 0.01元 追加认/申购最 低金额 0.01元 0.01元 0.01元 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 0.25% 0.01% 0.15%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分类转换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已于2014 年7月28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 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三)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已于2014年8月18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即不可撤销,未经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的当日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T+1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T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T+1 日 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投 资者通过直销渠道和支持TA实时确认的代销渠道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实时确认,本基金基金会计在T+1日前对登记机构T日确认 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会计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1日(包括该日)起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投 资者通过不支持TA实时确认的代销机构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包括该日)起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A级基金份额和E级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追 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投资者首次申购B级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500万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 金额除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七)基金份额的快速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开通基金份额的快速赎回业务。快速赎回业务是指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网上交易系统申请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后,快速赎回款项快速到达投资者认/申购货币基金时对应的银行卡账户。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定单个账户单笔/每日累计快速赎回限额和对所有投资者快速赎回总额限额,并有权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上述业务限制。快速赎回业务具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 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则投 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0= 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0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 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0 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00=10,000.00元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或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无法 正常运行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或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无法 正常运行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 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