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信建投稳信: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中信建投 稳信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 6 年第 【 1 】号 基金管理人: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六 年 二 月 重要提示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 准予注册 文件名称为:《 关于核准中信建投稳信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 〔 2013 〕 1625 号), 注册 日期 为: 2013 年 12 月 24 日。 本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 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 、 合规性 风险 和其他风险 等。 (四)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券投资品种,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 风险均高于一般债券品种,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 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由于不公开资料,外部评级机构 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 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 券发行主体 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同时,各类材料(包括募集说明书、审计 报告)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五)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6 年 1 月 27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截止日为 201 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 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的生效 ................................ ................................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37 第十部分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59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6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05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 ........ 106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 回 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建投稳信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建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 4 、元:指人民币元 4 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 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 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运作周期:本基金以 1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第一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至 1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后续各运作 周期为上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1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止的期间 5 1 、开放期: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 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 1 年以后的年度对日,后续各开放期的首日为上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的 1 年以后的年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 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运作周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 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基金 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5 2 、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 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5 3 、封闭期:指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在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 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 4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5 5 、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一类基金份额 5 6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 7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邮政编码: 100010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日期: 2013 年 9 月 9 日 电话: 010 - 59100288 联系人:杨露露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013 〕 1108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 55%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占 25% 、江苏广传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占 2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蒋月勤先生,董事长,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信证券交 易部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经营决策会成员、董事总经理,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杰女士,副董事长 , 总经理,首都师范大学学士。 曾任中信建投证券经纪 业务管理部行政负责人,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 袁野先生,职工董事 、 常务副总经理 ,德国特里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 任德国 HVB 银行卢森堡分行产品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 监、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 、职工董事 ,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石明磊先生,董事,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安冉女士,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 台财务资产部副主任,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财务 资产部主任。 杜宝成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市律师 协会职员,中国侨联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人、律师。 王汀汀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副教 授。 王宏利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瑞达会计 师事务所部门副经理,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天健光华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兼北京所管理委员会委员,现任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 陈冬华先生,独立 董事,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香港科技大学博士 后,历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助教、副教授、教授,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会计 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与财务研究院副院长。 2 、监事会成员 孔萍女士 ,监事会主席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工商 银行财务处副科长,华夏证券财务、稽核、清算部部门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 行政负责人 。 许会芳女士, 监事,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航 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与法律部总经理。 周琰女士, 监事, 南京大学 硕士研究生学历,现 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资 管理部业务拓展科副科长。 张全先生, 职工监事,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就 职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承销部、债券销售交易部、资本市场部,现 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晨先生 ,职工监事 ,北京工业大学学士。曾就职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岗,现 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王琦先生, 职工监事,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博士。曾任大通证券研发中心 研究员,中关村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中信建投证券交易部总监。现任中信建投 基金投资研究部总经理 。 3 、高级管理人员 蒋月勤先生,董事 长 ,简历同上。 张杰女士,副董事长 、 总经理,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 常务副 总经理 、职工 董 事 ,简历同上。 周建萍女士, 督察长, 北京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 曾任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交易部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 4 、 本基金基金经理 索隽石先生,北京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高级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杰女士,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简历同上。 王琦先生,简历同上 。 周户先生,南开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渤海证券研究员、广发证券研究员、 国金证券及其下属基金公司研究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 研究员。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基金法》、《销 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 0 )贬损同行,以提高 自己; ( 1 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 1 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 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 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 )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 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 、内部控制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 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 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声明书 (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度 。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86.5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 )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 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 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 2016 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四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 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 1955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 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 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 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 19 6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 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男, 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 部主任科员,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企 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兼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 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992.81 亿元 , 比去年同期增长 134%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四十只 , 分别为博时产业债纯 债、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东方红稳健精选、国联安 鑫享混合基金、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北信瑞丰宜 投宝货币、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 债券、汇添富和聚宝货币、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天弘新价值 混合、华富健康文娱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汇添富 双利增强债券、国投瑞银新成长、金鹰改革红利、国寿安保稳健回报、中信建投 稳信债券、中海安鑫保本、易方达裕丰回报、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华富恒财分级 债券、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国泰金龙债券、 天治财富增长、广发小盘成长、汇添富货币、长信金利趋势、嘉实优质企业、博 时安丰 18 个月 LOF 、华富保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国 联安货币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 、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 各操作环节,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 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 办 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 / 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5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6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 7 )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 、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 、监督方法 ( 1 )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 2 )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 3 )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 、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 2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 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 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3 )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电话: 010 - 5910027 3 传真: 010 - 59100298 联系人: 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9 - 108 - 108 网址: www.cfund108.com 2 、 销售 机构 (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 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 400 - 8 888 - 108 网址: www.csc108.com ( 3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客户服务电话: 95594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 4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平街 11 - B ,名义层 11 - A , 8 - B4 , 9 - B 、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平街 11 - B ,名义层 11 - A , 8 - B4 , 9 - B 、 C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77 - 780 、 023 - 63600049 网址: www.cfc108.com (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3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电话: 010 - 591002 28 传真: 010 - 59100298 联系人: 陈莉君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85 联系人:贺耀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民、贺耀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3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3 〕 1625 号 文件 准予 募集 注册 。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 、 存续期间 及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1 、 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基金以运作周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 作。本基金以 1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第一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 该日)起至 1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后续各运作周期为上一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1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运作周 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 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期,第 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1 年以后的年度对日,后续各开放期的首日 为上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的 1 年以后的年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 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开 放期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运作周期。 如运作周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 、 存续期间:不定期 4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公开发售。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具体 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 销 售 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七、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的一类基金 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八 、基金份额的认购 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收取基 金 认购 费用 。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 M (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 ≤ M< 5 00 万 0. 3 % M ≥ 500 万 1000 元 / 笔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 0 认购费用由 投资人 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九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 基金 认购采用 “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 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 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 1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假定 该笔认购 资金在 募集期间 产生利息 50 .0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6% ,则其可得到的 A 类 基金 份 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00 / ( 1+0.6% )=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00 - 99,403.58 = 596.42 元 认购份额 = ( 99,403.58 + 50 .00 ) /1.00=99,453.58 份 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假定 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 间产生利息 50 .00 元,则其可获得 99,453.58 份 A 类基金份额。 ( 2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 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假定 该笔认购 资金在 募集期间 产生利息 50 .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 基金 份额为: 认购份额 = ( 100,000 .00 + 50 .00 ) /1.00=100,050 .00 份 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假定 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 间产生利息 50.00 元,则其可获得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 、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以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为准。 2 、认购原则 ( 1 )基金认购采用 “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 的方式; ( 2 )投资人认购 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 4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3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 销售 机构进行认购,首 次认购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 , 000 .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 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 网点 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 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50 , 000 .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 10 , 000 .00 元(含认购费)。 各 销售 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 金额 或累计认购金额 。 十 一 、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 七 部分 基金 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效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 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若在 任一 开放期最后一日 日终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在 任一 开放期最后一日 日终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 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 或 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基金合同 应当 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基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销售机 构届时予以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运作周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 运作周期 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包括该日 )起 5 至 20 个工作日 的期间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 运作周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 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或需依据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 或 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 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 间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 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 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 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投资者通过 销售 机构 销售 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50 , 000 .00 元(含申购费) 。 2 、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0 份基金份额, 账户最低余额为 5 0 .00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赎回 业务 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 本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0 .00 份 时,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所有基金份额 。 3 、各 销售 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 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 1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 申 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 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人可以多次 申 购本基金, 申 购费率按每笔 申购 申请单独计算。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金额 M (元)(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率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