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03月11日 16:28:52 中财网

平安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
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6年3
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456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担保风险、本基金到期期间操
作所特有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和未知价风险等等,并请关注不适用基
金合同约定的保本条款的情形。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
属于低风险品种。

投资人投资于本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投资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目 录
一、绪言
................................
............................
6
二、释义
................................
............................
7
三、基金管理人
................................
.....................
16
四、基金托管人
................................
.....................
2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33
六、基金的募集
................................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41
九、基金的保本
................................
.....................
52
十、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
................................
.............
56
十一、基金的投资
................................
...................
68
十二、基金的财产
................................
...................
8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
87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
9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9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9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
98
十八、风险揭示
................................
....................
104
十九、保本期的到期
................................
................
10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7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12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5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6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
164
附件:《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165



一、绪言

《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平安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平安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平安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平安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6

1
日起实施
并在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实施
的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
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10

10

26
日公布并施行的《关于保本基
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
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
深圳
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






23
、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期(第
一个保本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
、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
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
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期由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
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
保本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
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2
5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6

销售机构:指
平安大华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
8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9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4
、保本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的保本
期一般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此后各保本
期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本期自基
金合
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
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
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3
5
、保本期目标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期的目标收
益率,在运作期间,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
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期提
前到期


36
、到期期间: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保本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37
、保本期到期日:
如无特别指明,本基金合同中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期到
期日。在非提前到期情形下,即当期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情形
下,指达到保本期目标收益率之后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
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期到
期日)


38
、过渡期:指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至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
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不
开放赎回、转换转出
和转换转入业务


39
、过渡期申购::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
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
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投资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
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40
、到期操作:指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
本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在过渡期内申购以及从上一个保本
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42
、保本金额:(
1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投资金额(包括该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和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

2
)从上一个保本期转入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3
)过渡期申购
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3
、保本:在保本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
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
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
用于第一个保本
期)


44
、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
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5
、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
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额保持
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
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6
、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平安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保证合同》


47

持有到期:指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



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及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一
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至保本期
到期日的行为(在过渡期内申购及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
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48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
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7
、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
称相应变更为“
平安大华
安盈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48
、转入下一个保本期:指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1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52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53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5

《业务规则》: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56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9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0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
0%


63

元:指人民币元


64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
媒介


70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1
、其他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

419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设立日期:
2011

1

7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0

191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
-
22627627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

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



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
公司人事行政部
/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
1971
年生,中国香港。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
养老金咨询分析员、
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
Swiss Re
(美国)
精算师、
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
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
1948
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
副总经理;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现任集团投资
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
1983
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从
事运营规划,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部高
级人力资源经理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
1970
年生。曾任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主任科员及
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一处副处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




王世荣先生,董事,学士,
1950
年生,新加坡。曾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金融机
构(银行)部业务高级经理;新加坡贴现公司(大华银行的子公司)总经理;大华
银行有限公司政府证券及债券部第一副总裁;大华银行有限公司黄金及期货部和外
汇资金服务部高级副总裁;大华银行有限公司国际银行业务执行副总裁;大华银行
有限公司环球金融与投资管理业务高级执行副总裁。




张文杰先生,董
事,学士,
1964
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
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
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曹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1954
年生,新加坡。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
究所发展研究室副主任;澳大利亚工业研究院研究员;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南洋
商学院讲师,南洋理工大学,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中国经济研究部研究主任;
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管理经济学硕士项目副主任;南洋理工大学,亚洲商
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副院长;南洋理工大学,南洋
商学院副教授。现任南京大学特聘教授;瑞丰生物科技(新加坡上市企业)独立董
事。



刘茂山先生,独立董事,学士,
1935
年生。曾任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干部学校
干部;中央林业部人事司干部;南开大学经济学系政经教研室主任兼支部书记;南
开大学金融学系副主任、主任;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



郑学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
1963
年生。曾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深
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公务员;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秘书长;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



黄士林先生,独立董事,学士,
1954
年生。现任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首席合
伙人兼主任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理事长,兼职教授。历任国家劳动人事
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副处长,深圳法学研究服务中心主任兼深圳市振昌律师事务所
主任。




2
)监事会成员


张云平:监事长,学士。曾任河北财经学院财政系教师、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税
务学校教师、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职员、深圳市招信金融设备有限公司财务部
经理
/
副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稽核
监察部职员、中国平安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部室主任
/
部门负责人、中国平安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合
规部专业合规负责人

中国平安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现任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反洗钱监控中心高级稽核经理。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
1975
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的
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加入大
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毛晴峰先生,监事,硕士,
1986
年生。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法律岗;深圳
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级律师。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
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
团人力资源管理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3
)公司高管


罗春风,
1966
年生,毕业于东北大学,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
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
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
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总经理,学士,
1970
年生。曾任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主任科员
及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一处副处长,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
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
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
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
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
1976
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市
赛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市场营销负责人、汇丰银行销售主管、新加坡华侨银行个人
业务部产品开发主管、新加坡华侨银行结构性产品开发部门负责人、宁波银行总行
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宁波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宁波银行总行投资银
行部副总经理(兼任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4
)督察长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
1969
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
长助理,
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孙健先生,投资总监,硕士,1975年生。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
部投资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投资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货币基金经理,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1年9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现担
任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
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投资总监孙健先生、
基金经理胡昆明先生。


林婉文女士,
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
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
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
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
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健先生,投资总监,硕士,
1975
年生。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
部投资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投资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货币基金经理,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1

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固
定收益研究员,现担
任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
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昆明先生,基金经理,硕士,
1970
年生。曾任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
究员、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行业研究经
理。

200
9
年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现担任平安大华行
业先锋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
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5)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6)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
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
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


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
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
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
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
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
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
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
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
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
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
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


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
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


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
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
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
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
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
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
1987

12

2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1037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
话:
(0755) 2216 8257


1
、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
券交易所简称

平安银行


,证券代码
000001
),其前身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于
2012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9%
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
控股股东。截至
2015

6
月底,平安银行在职员工
35,800
多人,通过全国
45
家分
行、
855
家网点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截至
2015

6
月末,平安银行资产
总额
25,705.08
亿元,较年初增长
17.56
%;存款余额
16,551.12
亿元,较年初增长
7.95
%;



贷款和垫款(含贴现)
11,878.34
亿元,较年初增长
15.92
%。营业收入
465.75
亿元,
同比增长
34.09
%;净利润
115.85
亿元,同比增长
15.02%
;资本充足率
10.96%
,一
级资本充足率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8.85%
,满足监管标准。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
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
IT
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外包业务中心
8
个处室,
目前部门人员

55
人。



2
、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
,

,
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私
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金
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

1985

7
月至
1993

2

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
1993

3
月至
1993

7
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
客户经理;
1993

8
月至
1999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
行长助理;
1999

3
月-
2000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
2000

2
月至
2001

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
2001

8
月至
2003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
2003

3
月至
2005

4
月在招行武
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

5
月至
2007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
任行长;
2007

7
月至
2008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

2011

12
月任平
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3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
持工作);
2015

3

5
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8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5

12
月底,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3.69
万亿,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33
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
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新华一路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
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一号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
金、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
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
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
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
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
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
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
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
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
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
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
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
0755
-
2262
1438


传真:
0755
-
23990088


联系人:
尹延君

网址:
www.fund.pingan.com


2

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

01

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
0755
-
22624581


传真:
0755
-
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23




负责人:杨少南


电话:
0755
-
82960158


传真:
0755
-
82960236


经办律师:段善武、陈福平


联系人:段善武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
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曹翠丽、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7日证监许可[2016] 45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保本期及保本期目标收益率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保本期一般为
3
年,在每一保本期内均设置保本期
目标收益率,在运作期间,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
过保本期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
保本期提前到期。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同时重新开
始计算下一保本期的累计净值增长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期的目标收
益率为
18%
,此后每个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
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
保本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
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期的起始时间。



















(六)基金的认购


1
、认购时间: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平
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
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
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3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

T
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对于
T
日交
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
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
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但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
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本基金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
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3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5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
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4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
)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人通过
代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认购每次最低金额
50
元;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
0

000

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

000

00
0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含认购费)


5
、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6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

5
0
万元


1.00%


5
0
万元≤
M

2
00
万元


0.
6
0%


2
00
万元≤
M

5
00
万元


0.
2
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7
、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申请资金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有效认购申请资金所产
生的利息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2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基金投资人
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
5
00
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
小数点后二位;认购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举
例如下: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1+1.00%
)=
9,900.99



认购费用=
10,000
-
9,900.99

99.01



认购份额=(
9,
900
.
99 + 3

/1.00

9,903.99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
1.00%
,加上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3.99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15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00
-
1000

9,999,000



认购费用
=1,000



认购份额=(
9,999,000 + 150

/1.00

9,999,150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
1,000
元,加上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99,150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七)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如本基金合同生效,有
效认购款项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认购期结束后,由注册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
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
保本期
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
保本期
,持有期应从下一
保本期
开始重新计算;


5
、若
保本期
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
混合

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
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
日起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者通过销
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
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
、直销网点
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20,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
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3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
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
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5
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