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东方金证通货币: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03月11日 16:28:55 中财网

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5年11月19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金证通货币市
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52号)准予募集注册。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东方金证通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
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九、基金的投资 ............................................ 43
十、基金的财产 ............................................ 52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53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5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六、风险揭示 ............................................ 7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5
一、绪 言

《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
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金
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金证通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年6月11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800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5,400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800万元

9%

合 计

20,000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
责制,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和权
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量化投资部、产品开发部、专户投资部、销售部、市场
部、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电子商务部、董


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十六个职能部门及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
司、广州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
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
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
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现
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吉
林大学商学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
处长,吉林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
事长。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
估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
财务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财务总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董事,兼任吉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吉林
省证券业协会副会长,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郭兴哲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调度,
河北省委科教部干部,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河北省体改委证管办副
主任,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国内业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


员办公室综合处调研员,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顾问;现任河北省国有资
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兼任河北国控化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河北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彭铭巧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黑龙江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交易
员、研究员,特区时空杂志社编辑,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海口营业部研究员,海航
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研究室经理,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理财主
管;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兼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

金硕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总务办公室副主任、副教授、教
授,长春税务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长春市政协委员,吉林省政协委员,文教卫
生委员会副主任,吉林财经大学党委书记。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
学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吉林省
法学会金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
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梓昆科
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
副主任,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学会理事,并被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孙晔伟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新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安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
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部门助理、
副经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


长、资产运营部部长;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河北省国
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杨晓燕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
20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监事,本科。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副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副总经理,兼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

历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
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建负责人,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
部副经理、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经理。2011年5月加盟本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和市场部经理。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一部经理、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资
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福民路营业部总经理,安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证券投资部负责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2014年2月加盟本公司,曾任特别助
理。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
学院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年7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董办主任、
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
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年6月加盟本公
司,曾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
理、总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姚航女士,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2010年10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
债券交易员、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多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仆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东方永润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定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6年证券从业经历,
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宝岛(香
港)贸易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管部投资副总监、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4年2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
任特别顾问。

王丹丹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10年基金
从业经历。2006年6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债券研究员、债券
交易员、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志刚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8年基金从业经历。

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2013年5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业务部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投资经理、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12月3日起转
型为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晓栋先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历。2009年1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研究部金融行业、固定收益研究、食品
饮料行业、建筑建材行业研究员,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7月31日更名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东方利群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
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
和业务环节。

(3)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
馈系统。

(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
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
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
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
理工作。

(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
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
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
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
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于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
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
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
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
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
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 2003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
挂牌交易。2004年11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
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10月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
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
范例。 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
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
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
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9年6月,民生银行在 “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
获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年9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行
被评为“2009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
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年度最佳银行网站”

两项大奖。

2009年11月21日,在第四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为
“2009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年12月9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
选暨2009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年
中国最受尊敬银行”、“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年2月3日,在“卓越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民
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
荣获卓越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年10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
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表
彰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面
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年12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40家成员行共同举办
的2011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
全奖”。这是继2009年、2010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民生
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
高度肯定。


2012年6月20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

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2010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奖—最


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年11月29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杂志举办的2012年度AAA国
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2013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
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21世纪传媒颁发的2013
年PE/VC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资金
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卓越竞
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中,民生银行荣获
“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2013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年度中国最
佳企业公民大奖”。

2013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奖”。

2014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年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务”

称号。

2014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获得《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济观察》报“年
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2015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选
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2015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
银行”称号。


2015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中国


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14-2015年度中国卓越金融
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大奖。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投
资银行总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
托管部。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具有
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
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60
人,平均年龄36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
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2015年
12月31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71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净
值达到2235.25亿元。中国民生银行于2007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托管
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异、流程先进、践行社会责任的托
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

自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
“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
心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
部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
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
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
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
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
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
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
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
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
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
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
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
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
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


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
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
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
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
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
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3层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
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基金管理人调整销售机构
的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东、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19日证监许可[2015]2652号文准予募
集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
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6年3月14日至2016年3月16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
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
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


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九、募集规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十、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
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
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具体发
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确定并披露。

(二)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但已受理
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
0.01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0.01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四)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
予以确认,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份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舍弃,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四、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
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
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
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0.01元,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额为0.01
元,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
低限额。

(二)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以及单日单笔/累计申购、赎回的
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四)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
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二)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
的情形时,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
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三)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1.00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申购
份额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份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
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1、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
情形,且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时,对当
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分以下三种情况:
(1)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未结转收益—赎回费用
(2)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正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费用
(3)当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负时,分两种情况:
1)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足以弥补当前未
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费用


2)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不足以弥补当前
未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赎回费用
2、未发生上述情形时:
(1)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未结转收益
(2)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正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3)当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负时,分两种情况:
1)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足以弥补当前未
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2)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不足以弥补当前
未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上述计算中,涉及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假定T日发生了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
偏离度为负的情形,且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1%时:
1、假定T日本基金总份额为900,000份,某投资者持有20,000份基金份额,
未结转收益为100.00元:
(1)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2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费用=(20,000—900,000×1%)×1.00×1%=110.00元
赎回金额=20,000×1.00+100.00—110.00=19,990.00元

(2)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费用=(10,000—900,000×1%)×1.00×1%=10.00元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9,990.00元
2、假定T日本基金总份额为900,000份,某投资者持有20,000份基金份额,
未结转收益为-100.00元:
(1)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2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费用=(20,000—900,000×1%)×1.00×1%=110.00元
赎回金额=20,000×1.00—100.00—110.00=19,790.00元
(2)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剩余10,000份基金份额,
足以弥补未结转负收益,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900,000×1%)×1.00×1%=10.00元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9,990.00元
(3)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19,950份基金份额,剩余50份基金份额,不足
以弥补未结转负收益,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9,950—900,000×1%)×1.00×1%=109.50元
赎回金额=19,950×1.00—19,950/20,000×100.00—109.50=19,740.75元
例4:若未发生例3假定情形时:
1、假定某投资者持有20,000份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为100.00元:
(1)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2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20,000×1.00+100.00=20,100.00元
(2)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元
2、假定某投资者持有20,000份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为-100.00元:
(1)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2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20,000×1.00—100.00=19,900.00元

(2)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剩余10,000份基金份额,


足以弥补未结转负收益,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元
(3)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19,950份基金份额,剩余50份基金份额,不足
以弥补未结转负收益,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9,950×1.00—19,950/20,000×100.00=19,850.25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四)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五)当日达到或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总规模限制。

(六)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七)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日单笔/累计申购的最高限额。

(八)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九)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时。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八)、(九)、(十)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六)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日单笔/累计赎回的最高限额。

(七)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四)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
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三)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四)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
登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办理份额的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
务规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确保基金资产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基金主动的投资管理,力
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在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
提下,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追求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一)资产配置策略
在类别资产的配置上,本基金结合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因素、金融市场监管
因素、利差变化因素、流动性指标、法律法规等分析债券、银行存款等各类资产
的市场趋势和收益风险水平,综合运用平均剩余期限调整策略和收益率曲线策略
对各类资产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1、平均剩余期限调整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市
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研究与分析,并结合本公司开发的债券超额回报率预测模型,
对未来一股时期的短期市场利率的走势进行判断,对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进行
动态调整。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通过考察收益率曲
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通过积极使用买入并持有、骑乘收益率曲线等交易策


略,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
的超额收益。在期限配置方面,将在剩余期限决策的基础上,在不增加总体利率
风险的情况下,集中于决定期限利差变化的因素,从不同期限的债券的相对价值
变化中实现超额收益。

(二)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短期债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
的配置比例。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
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
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
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并通过控制存款的比
例、保留充足的可变现资产和平均安排回购到期期限,保证组合的充分流动性
(三)个券选择策略
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找出
这些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
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四)无风险套利操作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以及市场参与成员的不同,市场中常常存在无风险套利机
会。随着市场有效性的提高,无风险套利的机会与收益会不断减少,但在较长一
段时间内市场中仍然会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基金管理人将贯彻谨慎的原则,充
分把握市场无风险套利机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大收益。同时,随着市场
的发展、新的货币投资工具的推出,会产生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加强
对市场前沿的研究,及时发现市场中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扩大基金投资收益。

(五)回购策略
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合理选择恰当的回购策略,以实现资产的增值。通
过回购可以进行放大,在市场上升的时候增加获取收益的能力,并利用买入——
回购融资——再投资的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博取更大的差价收益。在市场下
跌时,则可使用买断式回购策略以规避风险。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管理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风险监控、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
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
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由研究员负责,采用自
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深入研究行业景气状况、市场合理估值
水平,预测利率变化趋势;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个股配置的投资建议。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
出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势
的基本判断,对基金资产的投资,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并报投资
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个股投资建议,结合
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需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
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五)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定期向
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
金经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六)风险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
告,使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策略,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
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七)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以及组合
风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有存款期限但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
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3、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以上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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