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九泰久稳保本混合:基金合同

时间:2016年03月14日 16:03:23 中财网

九泰久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5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4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
................................
................................
................................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
................................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81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8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89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9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98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
................................
...........
100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10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102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
................................
...........
103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104
附件:保证合同
................................
................................
................................
...........................
130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
投资者
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投资者
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资者
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久稳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
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
购买本保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
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九泰久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九泰久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九泰久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201
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颁布、同年
8

8

实施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指导意见》:指
中国证监会
2010

10

26

颁布
,根据
2015

7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0
号公告《关于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修改相关规定的决定》修订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
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
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
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

不时修订)

相关
法律
法规规定
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
1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资者
的合称


2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2
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销售机构:指
九泰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
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
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
投资者
通过该销售机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3
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正常交易日


3
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
6

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8

《业务规则》:
指本基
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3
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4
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
投资者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6

元:指人民币元


4
7

基金收
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2

A
类基金份额:指在
投资者
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


5
3

C
类基金份额:指在
投资者
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
4

保本基金: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
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5
5

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
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保本周期到期
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
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一个保
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
前公告


5
6
、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的担保人是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
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
7
、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5
8
、保本

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
以每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个公历年后
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
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
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如无特别指明,本
基金合同中的保本周期即指当
期保本周期


5
9

触发收益率:指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
触发
该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的参考收益率。在
第一个
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
A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
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60
、保本期到期日或到期日:
指保本周期届满日。在非提前到期情形下,即
保本周期起始之日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
日,保本周期
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
第一个保本周期
提前到期情形下,




本基金
A
类份额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
触发收益率之
后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无特别指明,

基金合同
中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6
1

保本:在保本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以下简称“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
其保本金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的差额,
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
以下
简称

保本赔付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
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2
、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整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过
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
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基金份额
并持有到保
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6
3
、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额


6
4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即

可赎回金额


):指从保本周期
起始日开始一直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按照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的期末资产净值。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
或称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为: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其后各
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或称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本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为: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可赎回金额


6
5
、保本赔付差额:指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
部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
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赔付
差额


6
6

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
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6
7
、到期操作:指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
8
、到期操作期间: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6
9
、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
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中确定


70
、过渡期申购:指
投资者
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
过渡期内,
投资者
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7
1
、份额折算日或折算日: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保本周期(第一个保
本周期除外)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7
2
、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
投资者
到期操作期间内
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



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
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7
3

担保
、保证
: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7
4
、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九泰久稳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7
5

可担保份额:指担保人在《保证合同》中承诺为本基金提供担保的基金
份额的最高限额


7
6

指定
媒介
: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7
7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九泰久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
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为
投资者
提供
保本周期到期时保本金额安全的
保证,


本金
安全的
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
上限为
3
0
亿元(不含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方案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保本周期及触发收益率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每两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
则,确
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
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
第一个
保本周期设置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在
第一个
保本周



期内,如本基金
A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
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
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
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
于非提
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若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
累计净值增长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
18%

此后每个保本周期
是否设置
触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
露。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开放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但
投资者
在保
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或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
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九、基金的
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本基金
A

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到期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以下简称“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
分基金份额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
理人
或保本义务人
应补足该差额(以下简称“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可赎回金额及保本赔
付差额。

但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
本条款。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
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
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保本保障机制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额、可赎回金额及保本赔付差额。

但发生保证合同约定
的不适用保证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
额,保证期间为
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
的保本金额,且无论任何情况都不超过
31
亿元人民币。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
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
前公告。



十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
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
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
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
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

九泰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
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
说明书中予以
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
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十二、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投资者
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
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
在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
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
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4
、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3
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
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
(含利息折算的份额)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者
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投资者
就不得撤销




2

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首次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的约定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具体
限制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3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或最
高认购份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之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金额、追加认购金额的限制。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
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
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频率和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
3
个工作日

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
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保本
周期
内及保本
到期操作
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
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基
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遵
循“先进先出”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6

投资者
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
资者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
规定处理。如遇证券
/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
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登记机构
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查
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
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投资者
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投资者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赎回
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各类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
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并进行公告。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转换转入

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
术保障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
投资

的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确认赎回但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两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
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者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
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
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
1
号楼
801
-
16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设立日期:
2014

7

3




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

65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


存续期限:
2014

7

3
日至长期


联系电话:
010
-
52601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
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
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
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
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确定
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已出具保密承诺函的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履行约定的保本义务;



2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32



法定
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
1984

1

1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
,
640
,
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

3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
期货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
/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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