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金信新能源汽车:招募说明书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 要 提 示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5年3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447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 决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 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 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型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 基金合同生效日孰晚日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但本基金发起资金提 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和保证, 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 资风险。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3年后, 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 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两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 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 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及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的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目录 重 要 提 示 ........................................................................... 1 目录 .................................................................................. 1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5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九、基金的投资管理 ................................................................... 40 十、基金的财产 ....................................................................... 4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5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六、 风险揭示 ...................................................................... 6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8 一、绪言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信新能源汽 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设计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在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19、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 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 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 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20、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 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2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等人员;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期货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一)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三)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2 (四)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五)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六)注册资本:壹亿元 (六)设立日期:2015 年 7 月 3 日 (八)电话:0755-82510315 (九)传真:0755-82530305 (十)客户服务电话:400-866-2866 (十一)联系人:朱斌 (十二)管理基金情况:目前公司管理金信基金稳健动态1号资产管理计划、金信 基金民丰1号资产管理计划。 (十三)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深圳市卓越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4%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1% 深圳市巨财汇投资有限公司 28.5% 殷克胜 5% 徐海焱 1.5%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22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 曾任安徽经济干部管理学院研究室主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经理、 副总经理,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裁、监事长,现任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 李渊先生,董事,帝国理工大学数学和金融统计学学士,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金融数 学硕士,现任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殷克胜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 25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17年基金 行业从业经验。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裁,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宋思颖女士,董事,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历任北京普天太力通 讯公司市场部主管、搜狐公司公关总监、金鹰基金管理公司品牌电商部总监。 黄元生先生,独立董事,中山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13年会计从业经验,14 年审计从业经验,曾任广东省地质局水文二队会计员、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师、广州万 隆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长,现任广州南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所长。 鲁炜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科技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曾任安徽蚌埠手 表厂副科长、安徽蚌埠职工大学教师、安徽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现任中国科技大学管理 学院统计金融学副教授。 王苏生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国际金融法法学博士,民主党派,9年资本市场 从业经验,曾任君安证券项目经理、特区证券营业部经理、英大证券营业部经理、中瑞 创业基金公司总经理,现任深圳市公共管理学会会长。 2、监事 吕才志先生,监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14年审计从业经验,曾任中国南玻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项目经理,现任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管理部副总经理。 朱斌先生,监事,中共党员,武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8年信息技术从业经验,曾 任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总监助理,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殷克胜先生,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5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17年基金 行业从业经验。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裁、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段卓立先生,督察长,法律硕士,历任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文 秘、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员、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务合规专员、前 海开源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二)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刘榕俊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士、中国科学院金融学 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先后任职于招商基金、景顺长城基金、英大证券资产管理部。 2015年7月加盟金信基金。 (三)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殷克胜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总经理。 刘榕俊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拟任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四)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六)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七)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八)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九)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十)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十一)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十二)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十三)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十四)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十五)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六)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十七)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十八)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十九)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二十)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二十一)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二十二)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十三)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二十四)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十五)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二十六)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十七)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二)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四)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 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 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 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 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 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 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三)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 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 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 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 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 制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 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 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 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 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 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 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 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 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 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 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 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1)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 体系。 (2)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 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3)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 案。 (4)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5)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6)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7)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8)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9)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 防和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 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 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1)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2)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3)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 制; (4)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5)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 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1)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 防范和事后审查方案; (2)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 职能; (3)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4)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公司 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 施,达到: (1)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 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 的监督机制; (2)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 业务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 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联系电话:0755—83199084 联系人:张燕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年7月至2013年5月历任 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 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年12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 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 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年4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 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 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 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 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5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含招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 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华泰柏瑞金字 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 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 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行 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 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 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 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 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利 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 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投资基金、嘉实对冲套利 定期开放混合型投资基金、宝盈瑞祥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安国际 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新经济灵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睿 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金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丰盈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 立、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证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汇添 富医疗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工银瑞信聚焦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京东大数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新丝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改 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睿尚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128只开放式 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59,100.930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 程的不断完善。 (二)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 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 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 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 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三)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 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 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 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 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 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 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 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 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 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 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四)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 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 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 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 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 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 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 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 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 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 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 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 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 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 源控制。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托管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张燕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10-66105799 网址:www.cmbchina.com.cn 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2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成立时间:2015 年 7 月 3 日 电话:0755-82510315 传真:0755-82510305 联系人:朱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2866 网站:www.jxfunds.com.cn (二)代销机构 (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方式:020-87555888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方式:0755-82558103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方式:0571-88911818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方式:021-5450999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成立时间:2015 年 7 月 3 日 电话:0755-82510315 传真:0755-82510305 联系人:朱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2866 四、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15层 负责人: 颜学海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经办律师: 张兰、周淑贞 联系人: 张兰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经办会计师:薛竞、曹阳 联系人:曹阳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 3月8日证监许可 [2016]447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和设在深圳的直销机构,以及各代销 机构的营业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 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 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六、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七、基金发起资金来源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不少于3年, 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 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1)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元) 认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2% 100 万(含)-250 万 0.8% 250万(含)-500 万 0.6% 500 万(含)以上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认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 者。 (2)特定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元) 认购费率 100 万以下 0.3% 100 万(含)-250万 0.2% 250万(含)-500 万 0.15% 500 万(含)以上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特定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 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 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 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 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a.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b.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客户)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若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 得到98,864.23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一)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查阅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二)认购原则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三)认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2、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十、认购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 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的保管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 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 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三)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的对应日,若基金规模低于2亿元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五)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的最高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四)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投资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 额不足 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 全部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一)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申 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0% 100万元(含)-250 万元 1.00% 250万元(含)-500 万元 0.60% 500万元(含)以上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 资者。 2、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375% 100万元(含)-250 万 元 0.25% 250万元(含)-500 万 元 0.15% 500万元以上(含)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 产品。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二)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100%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30天(含)但少于90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天(含)但少于180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0天(含)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25%计入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天) 赎回费率 1-6 1.5% 7-29 0.75% 30-179 0.5% 180-365 0.1% 366及以上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初始登记日开始计算)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客户)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若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97,066.18份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 50,000 份,持有期为85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 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 元,则其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50,000×1.150=57,500 元 赎回手续费=57,500×0.5%=287.50 元 净赎回金额=57,500-287.50=57,212.50 元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四)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四)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四)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 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及质押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转让业 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 整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受益于新能源汽车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采用积极主动的分散化投 资策略,在严密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