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银华远景债券:招募说明书
银华 远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于 201 6 年 2 月 29 日 证监许可 【 2016 】 367 号 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 经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风险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 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 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 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 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收益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 人承担的 收益 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 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 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 、 基金运作 风险、 其他 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在进行投 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 风险承受 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 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投资人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 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 销售 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相关公告。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备案................................................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九、基金的投资 .............................................. 46 十、基金的财产 .............................................. 53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5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2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六、风险揭示 .............................................. 7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1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2 一、绪言 《 银华 远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银华 远 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银华 远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华 远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 或 基金合同 :指《 银华 远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银华 远景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 招募说明书 》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银华 远景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银华 远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 权解释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包括其不时修订) 规定 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 ,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及 招募说明书等 相关文件 合法取得 本基 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2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 其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发售:指在本基 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 4 、 销售机构: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其他 机构 25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6 、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 7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8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9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 31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 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三 个月 33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合法存续 的不定期期 间 3 4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 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n=1 , 2 , 3 , 4 , 5…… 3 7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8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9 、 《业务规则》:指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 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 42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 本基金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 基金 转换业务 的 某一开放 式 基金的 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 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已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的其他开放式 基金 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5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6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7 、 元:指 中国法定货币 人民币元 4 8 、 基金利润 :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4 9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 扣除 基金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51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 5 、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 基金合同 目的 ,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 - 58163000 传真 010 - 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 监基金字 [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 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9%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1% )及 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 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 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公 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2 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4 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 业务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交易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 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 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投资银行部、公司办 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战略发展部等 22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青岛分公司 。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 A 股投资决策、固定收 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三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 会系讲 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 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此外,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 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 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国投 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 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 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航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研 究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 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 摩根大 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还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 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 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常忠先生:董事,中共党员, EMBA 硕士。曾任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宁夏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宁夏农 垦局产 业处副处长,汇中天恒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建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王立新先生 : 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 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代董 事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 会科学院培训中 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 党委书记、所长;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 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 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 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 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 有限 公司副董事总经理。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 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 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 优选法统筹法 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 任北京建材研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 : 监事,硕士。曾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重庆市政府 办公厅一处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重庆市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 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龚飒女士 :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 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 特饭店财务部收款主管、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 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 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 理、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 2009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 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 : 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西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 : 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 司、 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贾鹏先生:北京大学、香港大学双硕士学位, 7 年证券从业年限。 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期间任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宏观策略、行业 研究员职务; 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4 月期间任职于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 任行业研究组长职务; 2012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期间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职务。 2014 年 6 月起任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自 2014 年 8 月 27 日起担任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及 银华中证转 债 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4 年 9 月 12 日起 担任银华保本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担任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3.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郭建兴、倪明、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 : 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200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 策 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和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及 A 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 : 硕士学位。 2001 年至 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 2005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 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 三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 事,并同时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 : 硕士学位 。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金元证券资 本市场部总经理。 2013 年 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 华财富资 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 经理。 郭建兴先生 : 学士学位。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工作,历任交易主管、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并曾就 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优质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先生 : 经济学博士 。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 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 助理等职,并曾任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 博士学位 。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 201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 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 发 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 2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 3 ) 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 4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 5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 6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7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 8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 9 )进 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 10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11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持有 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利益; ( 12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 6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管理体系 和 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 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 内容: (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 范围等内容。 ( 2 )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 3 )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 4 )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 计一些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 5 )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 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 6 )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 7 )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 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 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 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 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 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 )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 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 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声明 1 ) 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 )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金管理人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 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成立日 期: 1992 年 10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 ( 60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10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联系电话:( 021 ) 61618888 联系人:朱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 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 2013 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 2016 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四个职 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 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 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 1955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 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 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 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 1965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空港支行副行长 ( 主持工作 )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 谢伟,男, 1971 年出生,工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2005 年加入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曾任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福州分行行长、总行资金总 部总经理。现任浦发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总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刘长江,男, 196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教育部、资产托管部工作 ,200 3 年加入浦发银行总行,先后担任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任养老金部总经 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现任浦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 6 年 1 月 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1 只, 合计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为 738.73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 经营业务的 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 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和养老金业务 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 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 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 “ 内控优先 ” 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 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 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 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 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 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 作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 / 全面审计等措 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 督依据具体 包括: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5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6 )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 、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 险。 3 、监督方法 ( 1 )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 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 ( 2 )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 ( 3 )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 、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 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 ( 2 )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 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 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 3 )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 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 - 58162950 传真 010 - 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 2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 - 85186558 ,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 其他 销售 机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 - 58163000 传真 010 - 58162824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 锋 联系人 孙睿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 、 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 公楼 8 层 10 室 法定代表人 崔劲 联系 人 吕静 电话 010 - 85207331 传真 010 - 8518 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吕静、姜金玲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 201 6 年 2 月 29 日 证监 许可 【 2016 】 367 号 准予 募集 注册 。 (二)基金 类别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 四 ) 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 五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人民币 1.00 元 / 份。 ( 六 ) 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其他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 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 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七 ) 募集 场所 在基 金募集期内,本基金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 统 及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 销售 机构,并另行公告。 ( 八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6 年 3 月 21 日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届 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 七 部分 第(一)条规定 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 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 九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 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 十一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 认购时间 安排 : 本基金认购时间 为 2016 年 3 月 2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 如遇突发事件, 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 ,并 进行 公告 。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 投资者 或机构 投资者 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 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基 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募集期限内 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 购买事宜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相关公告 。 2 . 认购原则: ( 1 )基金认购采用 “ 金额认购 、份额确认”的 方式; ( 2 )投资人认购 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 4 )认购期间 对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但需满足本基 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 3. 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 其他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及网上直销交 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 人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认 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 机构投资者 办理业务, 基金管 理人直销机构或各 销售 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 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 首笔 认购和 每笔 追加认 购的最低金额。 4. 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 。 5.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的 投资人 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各 销售 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 十二 ) 基金的 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认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万元 0.18% 50万元≤M<100万元 0.15% 100万元≤M<200万元 0.12% 200万元≤M<500万元 0.06%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 率 如 下表 所示 :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万元 0.60% 50万元≤M<100万元 0.50% 100万元≤M<200万元 0.40% 2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 提出认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 投资人 承担。 基金 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若投 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 ,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 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 十三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 ,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