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金元金元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号)

时间:2016年03月17日 12:31:16 中财网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年 1号]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 3月)

重要提示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4年
4月
9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
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377号)2014年
6月
26日《关于金
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4】628号)
的核准,进行募集。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或“本公
司”)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变更预核准,于
2015年
3月
6日更名为金
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于
2015年
3月
12日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于
2015年
7月
15日由“金元惠理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名为“金元顺安金元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同时做相应修订变更。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备案,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的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购买货币市
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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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 3月)

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年1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年 12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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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 3月)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九、基金的投资 ............................................................................................................................. 52
十、基金的财产 ............................................................................................................................. 69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68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75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7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十六、风险揭示 ............................................................................................................................. 8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2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3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 14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47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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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 3月)

一、绪言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
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金元
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下简称
“本基金”或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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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元顺安金元
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元惠理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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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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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注册登记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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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6、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7、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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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50、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1、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达到 B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

53、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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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成立日期:2006年
11月
13日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

许可的凭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棏霙
联系电话:021-68881801
股权结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51%,惠理基金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49%。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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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8名董事组成,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4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2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基金投资部、专户
投资部、固定收益及量化部、研究部、产品开发部、专户理财部、市场营销部、
北京分公司(筹)、华东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信息技术部、基金事务部、
交易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监察稽核部等
16个职能部门。此外,公司董事
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管理委员会,公司总
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新华
证券有限公司监事长,金元证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2008年至今,任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0年
7月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

9月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史克新先生,董事,学士学位。曾任珠海会计师事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审计师、北大方正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兴安证券东莞营业部
总经理和深圳丽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经纪服务总部总经理、副监事长。


王焱东先生,董事,硕士学位,具有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发的
基金从业资格。王先生于
2003年
3月加盟顺安集团,为顺安集团高级基金经理,
参与公司的投资过程及运作,亦包括组合投资管理。王焱东先生拥有
16年的金
融行业工作经验,曾于麦格里银行任职经理,主要负责中国房地产投资业务发展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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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宪英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庆市第一医院医师、大庆市中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任副教授,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客座教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1992

5月,出任吉林大学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梁宝吉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学位。曾任新加坡财务顾问公司
Octagon
Advisors Pte. Ltd 董事总经理,DBS Securities HongKong Limited执行董事及
DBS Securities Holding Pte Ltd. 董事,信和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DBS Asia
Capital Limited 总裁及星展银行香港分行执行总经理,大华银行中国区总管及
大总华区企业银行部主管;2005年出任中国玉柴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张嘉宾先生,董事,公司总经理,兼任子公司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
深业美国公司(新泽西)副总裁,瑞银华宝(纽约)业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中国光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首席运营官,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张津伟先生,董事,现任惠理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拓展总监,工商管理硕士。

2011年
8月加盟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集团在大中华市场的业务。曾于
摩根斯坦利国际资本新加坡有限公司工作,2005年
1月至
2011年
7月,在德
勤企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工作,任副总监。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吴毓锋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海
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历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业务主管、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毛俊华先生,监事,毕业于香港城市大学,持有会计学学位,为执业会计师
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于
2012年
7月加盟惠理集团,为惠理首席运营总监办
公室董事,负责管理集团后勤办公室的营运事宜,亦负责提升集团内部组织程序
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并执行战略性计划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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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渝鹏先生,员工监事,兼任子公司监事,硕士学位,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曾任银通证券信息部主管,金元证券电脑总部助理主管
工程师。


洪婷女士,员工监事,专科学历,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助
理。曾任职于昆山组合服饰有限公司出纳及华尔街英语金茂培训中心财务会计。

3、管理层人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凌有法先生,督察长,兼任子公司分管合规和风控的副总经理,硕士学位。

曾任华宝信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债券业务部高级经理,联合证券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金元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首席研究员,首都机
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家。


符刃先生,副总经理,兼任子公司分管运营的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海
南国信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香港海信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金元证券
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负责人,公司督察长。


邝晓星先生,财务总监,兼任子公司财务总监,学士学位。曾任海南省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经理助理,历任金元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李杰先生,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上海交通大学理学硕士。曾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策略分析员、
固定收益高级研究员。2012年
4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年证券、
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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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 3月)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杰先生,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闵杭先生,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成长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技术经济专业本科毕业。曾任湘财证券
上海自营分公司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总部
投资总监、交易总监、交易部经理、交易部经理助理和研究部研究员。2015年
8月
4日加入本公司任投资总监。22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


侯斌女士,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宝石
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核
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曾任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10年
6月加入本公司,历任高级行业研究
员,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和金元比联核
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14年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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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 3月)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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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 3月)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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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 3月)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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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 3月)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
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
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
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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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 3月)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
决议的执行中,“四眼”原则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职
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
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训、
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
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
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
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
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息技术平
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
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
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

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
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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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 3月)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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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年
04月
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拾贰亿肆仟玖佰捌拾贰万捌仟肆佰零壹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年
10月末,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42人,平均年龄
30
岁,100%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
2012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
产托管的资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
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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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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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
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
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
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
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
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
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
监察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基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
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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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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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葛雪莹
客户服务专线:400-666-0666,021-61601898
网址:www.jyvp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世卓
传真:0574-89103213
客服电话:96528
网址信息:www.nbcb.com.cn
(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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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
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3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徐汇区龙田路(近田东路)195号
3C楼
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郭轶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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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61 3638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 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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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作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王媛
电话:(010)89937322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http://jijin.txsec.com

(1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
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
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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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5650806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25158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1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唐诗洋
联系电话:021-20691926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www.erichfund.com

(13)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250号
2幢三层
B36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号
16楼
B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世谨
联系人:徐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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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80133828
客服电话:400-808-1016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4)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侯艳红
联系电话:010-60838995
公司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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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1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和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
20
层(266061)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1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号乐成中心
A座
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810330
客服电话:010-56810789
传真:010-56810782
网址:www.chtfund.com


(20)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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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客服热线: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2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9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www.jrj.com.cn
(2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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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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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32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 3月)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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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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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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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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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李栋
电话:8621-33323999-8048
客服热线: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2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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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中山大厦
33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 3月)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曾鸣
电话:(8621)52629999-218906
客服热线:95561
公司网址:http://www.cib.com.cn

(2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号元茂大厦
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汪林林
电话:0571-88911818-865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http://fund.10jqka.com.cn/
(2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6493
客服热线:(+86-10) 6505 7590
公司网址:http://www.cicc.com/index_cn.xhtml
(二)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34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 3月)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 021-68881801
传真: 021-68881875
联系人:王旸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60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层
法人代表:葛明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汤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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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 3月)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4年 4月 9日《关于核准金元顺安金元
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基金部函【2014】377号)准予募集
注册。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六)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4年
7月
14日至
2014年
7月
28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

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
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
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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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 3月)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其他销售

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

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
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一)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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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 3月)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认购份额=(
10,000 + 3)/1.00=10,003.00份。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3.00份基

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十二)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三)认购的数额约定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人民币
1.00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认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00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万元,追加认购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认购,首次最
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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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 3月)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300万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万元。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上限。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资金利息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和销售服务费率及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符合本基金升降级规则的除外。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300万元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300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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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 3月)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0.25% 0.01%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调整实施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300万
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3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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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 3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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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 3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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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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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 3月)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
立,申购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
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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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 3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
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万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
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300万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所持有的
B类基金份额导致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
少于
300万份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
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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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 3月)

中列明。

4、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1-3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

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元。

3、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元。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1.00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

金份额净值
1.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
T日申购金额为
10,0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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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 3月)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00份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业务。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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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赎回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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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 3月)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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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 3月)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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