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泰禾集团: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Postal Address:4th Floor of Tower 2,No.16 Xisihuanzhong Road,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39 电话(Tel):+86(10)88219191 传真(Fax):+86(10)88210558 关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6]40020003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集团”)截 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 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 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泰禾集团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 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 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 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 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泰禾集团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 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泰禾集团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凌运良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楚三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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