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利亚德: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2016年03月17日 20:04:07 中财网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对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经
过商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2015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事项定价公允,没有违反
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二、关于2015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
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
发生的资金占用均为正常经营性往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中央商务支行贷款4,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三年;为向北京银行
深圳分行申请8,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担保期限为3年;为向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2,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周期为1年,担保
期限为1年。由于上述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风险可控。


公司为子公司深圳市金达照明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
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为1年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为向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金色家园支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1年;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
行贷款9,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1年;为向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申请9,000
万元,期限(提款期)为1年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由于深圳市金达照明
有限公司为公司的99%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风险可控。


有关全资子公司利亚德电视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
10,000 万元,两年期信托贷款,并委托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信
托贷款提供担保。公司为上述业务向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反担保。公司为利亚德电视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中关村海淀园支行申请
10,000 万元,授信期 2年,提款期1年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
2年。由于利亚德电视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的100%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风险可控。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及检查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
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
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
规范性文件要求和适应公司不断发展的业务需要,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
作规范健康。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询问
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

公司编制的《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认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
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0.7元人民币(含税)。”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不
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公
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通过对其履职情况的核查,基于我们的
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
富经验和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廖宁放、文光伟、马传刚

2016年3月17日


(本页无正文,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廖宁放 文光伟







马传刚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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