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皖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2016年03月21日 17:05:19 中财网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皖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
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5年2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同意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汉高信息”)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的4,500万元
银行综合授信中的2,295万(综合授信额度的51%)提供担保,占公
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117,234.49万元的4.53%,并对其到期偿付
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为物资公司
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汉高信息的股东之一安徽省交
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拟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肥安庆西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2,000万元,授信期限壹年,占公司


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117,234.49万元的1.71%。该笔综合授信由汉
高信息提供担保,并对其到期偿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2015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
同意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汉高信息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卫
岗支行申请的2,0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中的1,020万(综合授信额度
的51%)提供担保,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117,234.49万元的
5.40%,并对其到期偿付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担保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未
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除上述担保外,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
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
年12月31日期间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5年
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三、关于对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格式》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与使用情况。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
的情形。


四、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5年,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按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五、关于对公司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为公
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能


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
制定的方案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七、关于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当
前的经营业绩增长相匹配,同时,本次利润分配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
金短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体现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原则。我们
同意上述利润分配预案。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姚禄仕 陈结淼 李洪峰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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