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茂化实华:整改报告

时间:2016年03月21日 18:33:54 中财网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整改报告



2016年2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函【2016】
13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同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
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
司及刘华、余智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007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


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两项文件涉及的事项形成本整改报告。


一、《关注函》列示的整改事项
(一)信息披露不准确。



2014年6月,茂名市润基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基公
司)、茂名外联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联公司)分别与你公
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华东成)
签订购销合同。对于该事项,你公司在2015年10月24日发布
的《自查报告》中披露为润基公司、外联公司分别与你公司签订
购销合同,披露的协议主体表述不准确。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


整改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余智谋,公司董事会秘书梁杰

整改措施:公司在2015年10月24日发布的《自查报告》
中披露“润基公司、外联公司分别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披露
的协议主体表述不准确。正确表述应当是“润基公司、外联公司


分别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
同”。


公司今后应认真履行信息披露文件核查程序,避免这种低级
错误的再次出现,确保信息披露质量。


(二)账务处理不及时。



2014年3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实华东成与茂名市晶惠石
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惠公司)、茂名市杰锋石化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杰锋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晶惠公司代杰锋
公司支付所欠实华东成1940万元货款,但你公司未根据此协议
及时进行账务调整,直至2015年8月才进行账务处理。你公司
上述行为不符合《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企业内
部控制制度应用指引第9号》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整改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余智谋、公司总经理刘华

整改措施:2014年3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实华东成与晶惠
公司、杰锋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晶惠公司代杰锋公司支付
所欠实华东成1940万元货款,晶惠公司已按三方协议履行,东
成公司已收到该欠款,公司未对此及时进行账务调整,2015年8
月公司对此事项进行了账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公司对于已
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应用指引第9号》第十二条的有关
规定,公司应当加强对销售、发货、收款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
详细记录销售客户、销售合同、销售通知、发运凭证、商业票据、


款项收回等情况,确保会计记录、销售记录与仓储记录核对一致。

公司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函证等方式,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公司应当加强应收款项坏账的
管理。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无法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
任,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进行处
理。


公司今后将认真复核财务信息,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加强
对财务信息处理的及时性监督,确保财务信息依法依规的准确、
及时处理。


二、《警示函》列示问题的整改
(一)2014年年报会计核算及披露存在的问题


公司依据《产品销售合同》对润基公司、外联公司开具销售
发票、确认销售收入2068.49万元、应收账款2420.14万元。经
查,该《产品销售合同》未盖章生效,公司、润基公司、外联公
司之间没有发生与履行合同相关的货物实物流转以及所有权的
转移,因此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该行为导致公司2014年年报
多计主营业务收入2068.4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
0.52% )、主营业务成本2060.80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为
0.53%)、应收账款2420.14万元(占当期总资产比例为1.95% ),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


整改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余智谋、公司总经理刘华

整改措施:公司已经根据警示函中的要求进行了账务调整,
冲减了2015年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并将应收账款调整到其他
应收款中。



公司今后将认真复核交易合同,并依据交易合同、相关会计
准则和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规范确认会计要素、财务信息,及时
处理相关的问题,并确保财务信息披露准确无误。


(二)2014年半年报应收账款前五名披露错误


公司2014年半年报中,披露杰锋公司的应收账款金额为
1746万元,出现在应收账款中金额前五名单位中第三名。由于
2014年3月晶惠公司代杰锋公司偿还1940万元应收账款,但公
司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导致在2014年6月30日杰锋公司应收
账款余额多计1940万元,2014年半年报应收账款第三名的披露
存在错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
条等相关规定。


整改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余智谋、公司总经理刘华

整改措施:公司披露的2014年半年报应收账款前五名中第
三名披露错误,更正前的前五名为:

单位名称

余额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43,480,955.02

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

26,433,088.97

茂名市杰锋石化有限公司

17,461,482.7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2,794,019.11

茂名市惠麟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900,000.00



更正后的前五名为:

单位名称

余额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43,480,955.02




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

26,433,088.9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2,794,019.11

茂名市惠麟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900,000.00

茂名市华茂石油化工联营公司大岭加油站

885,832.84



公司今后将认真复核财务信息,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确保
财务信息披露准确无误。


(三)《自查报告》关于杰锋公司交易金额披露不准确


公司2015年10月24日发布的《自查报告》披露“2013年,
经销商杰锋公司在公司共计购买聚丙烯及溶剂油产品35920.92
万元,年初尚有预付货款0.83万元,当年实际支付货款35842.42
万元,年末欠款77.67万元,不存在大额欠款。”根据公司财务
资料以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财务信息的专项审计报告》,2013年杰锋公司向茂化实华支
付货款3.27亿元,购买货物金额3.28亿元。因此,《自查报告》
关于2013年公司与杰锋公司交易金额的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


整改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余智谋、公司总经理刘华

整改措施:公司2015年10月24日发布的《自查报告》披
露“2013年,经销商杰锋公司在公司共计购买聚丙烯及溶剂油
产品35920.92万元,年初尚有预付货款0.83万元,当年实际支
付货款35842.42万元,年末欠款77.67万元,不存在大额欠款。”,
该事项的披露应纠正为:2013年杰锋公司向茂化实华支付货款
32734.25万元,购买货物金额32812.75万元,年末欠款约77.67


万元,不存在大额欠款。


公司今后将认真计算和统计财务信息,确保财务信息披露准
确无误。


三、责任追究

鉴于《警示函》列示的公司违规行为和《关注函》列示的整
改事项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实华东成与润基公司、外联公司进行
的购销交易导致的未来公司发生潜在损失的可能性,公司董事会
亦认定公司总经理刘华和公司财务总监余智谋为该等事项的责
任人,并依据《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
刘华、余智谋通报批评,并在总经理办公会上作出书面检查,同
时处以附带的经济处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经济处罚金
额),并提请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公司董事会在此一并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监管
部门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亦保证依法依规忠实
勤勉的履行职责,并会同公司监事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公司管
理层进行有效监督,杜绝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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