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茂化实华:整改报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整改报告 2016年2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函【2016】 13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同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 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 司及刘华、余智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007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 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两项文件涉及的事项形成本整改报告。 一、《关注函》列示的整改事项 (一)信息披露不准确。 2014年6月,茂名市润基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基公 司)、茂名外联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联公司)分别与你公 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华东成) 签订购销合同。对于该事项,你公司在2015年10月24日发布 的《自查报告》中披露为润基公司、外联公司分别与你公司签订 购销合同,披露的协议主体表述不准确。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 整改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余智谋,公司董事会秘书梁杰 整改措施:公司在2015年10月24日发布的《自查报告》 中披露“润基公司、外联公司分别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披露 的协议主体表述不准确。正确表述应当是“润基公司、外联公司 分别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 同”。 公司今后应认真履行信息披露文件核查程序,避免这种低级 错误的再次出现,确保信息披露质量。 (二)账务处理不及时。 2014年3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实华东成与茂名市晶惠石 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惠公司)、茂名市杰锋石化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杰锋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晶惠公司代杰锋 公司支付所欠实华东成1940万元货款,但你公司未根据此协议 及时进行账务调整,直至2015年8月才进行账务处理。你公司 上述行为不符合《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企业内 部控制制度应用指引第9号》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整改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余智谋、公司总经理刘华 整改措施:2014年3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实华东成与晶惠 公司、杰锋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晶惠公司代杰锋公司支付 所欠实华东成1940万元货款,晶惠公司已按三方协议履行,东 成公司已收到该欠款,公司未对此及时进行账务调整,2015年8 月公司对此事项进行了账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公司对于已 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应用指引第9号》第十二条的有关 规定,公司应当加强对销售、发货、收款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 详细记录销售客户、销售合同、销售通知、发运凭证、商业票据、 款项收回等情况,确保会计记录、销售记录与仓储记录核对一致。 公司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函证等方式,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公司应当加强应收款项坏账的 管理。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无法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 任,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进行处 理。 公司今后将认真复核财务信息,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加强 对财务信息处理的及时性监督,确保财务信息依法依规的准确、 及时处理。 二、《警示函》列示问题的整改 (一)2014年年报会计核算及披露存在的问题 公司依据《产品销售合同》对润基公司、外联公司开具销售 发票、确认销售收入2068.49万元、应收账款2420.14万元。经 查,该《产品销售合同》未盖章生效,公司、润基公司、外联公 司之间没有发生与履行合同相关的货物实物流转以及所有权的 转移,因此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该行为导致公司2014年年报 多计主营业务收入2068.4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 0.52% )、主营业务成本2060.80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为 0.53%)、应收账款2420.14万元(占当期总资产比例为1.95% ),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 整改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余智谋、公司总经理刘华 整改措施:公司已经根据警示函中的要求进行了账务调整, 冲减了2015年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并将应收账款调整到其他 应收款中。 公司今后将认真复核交易合同,并依据交易合同、相关会计 准则和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规范确认会计要素、财务信息,及时 处理相关的问题,并确保财务信息披露准确无误。 (二)2014年半年报应收账款前五名披露错误 公司2014年半年报中,披露杰锋公司的应收账款金额为 1746万元,出现在应收账款中金额前五名单位中第三名。由于 2014年3月晶惠公司代杰锋公司偿还1940万元应收账款,但公 司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导致在2014年6月30日杰锋公司应收 账款余额多计1940万元,2014年半年报应收账款第三名的披露 存在错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 条等相关规定。 整改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余智谋、公司总经理刘华 整改措施:公司披露的2014年半年报应收账款前五名中第 三名披露错误,更正前的前五名为: 单位名称 余额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43,480,955.02 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 26,433,088.97 茂名市杰锋石化有限公司 17,461,482.7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2,794,019.11 茂名市惠麟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900,000.00 更正后的前五名为: 单位名称 余额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43,480,955.02 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 26,433,088.9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2,794,019.11 茂名市惠麟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900,000.00 茂名市华茂石油化工联营公司大岭加油站 885,832.84 公司今后将认真复核财务信息,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确保 财务信息披露准确无误。 (三)《自查报告》关于杰锋公司交易金额披露不准确 公司2015年10月24日发布的《自查报告》披露“2013年, 经销商杰锋公司在公司共计购买聚丙烯及溶剂油产品35920.92 万元,年初尚有预付货款0.83万元,当年实际支付货款35842.42 万元,年末欠款77.67万元,不存在大额欠款。”根据公司财务 资料以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财务信息的专项审计报告》,2013年杰锋公司向茂化实华支 付货款3.27亿元,购买货物金额3.28亿元。因此,《自查报告》 关于2013年公司与杰锋公司交易金额的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 整改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余智谋、公司总经理刘华 整改措施:公司2015年10月24日发布的《自查报告》披 露“2013年,经销商杰锋公司在公司共计购买聚丙烯及溶剂油 产品35920.92万元,年初尚有预付货款0.83万元,当年实际支 付货款35842.42万元,年末欠款77.67万元,不存在大额欠款。”, 该事项的披露应纠正为:2013年杰锋公司向茂化实华支付货款 32734.25万元,购买货物金额32812.75万元,年末欠款约77.67 万元,不存在大额欠款。 公司今后将认真计算和统计财务信息,确保财务信息披露准 确无误。 三、责任追究 鉴于《警示函》列示的公司违规行为和《关注函》列示的整 改事项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实华东成与润基公司、外联公司进行 的购销交易导致的未来公司发生潜在损失的可能性,公司董事会 亦认定公司总经理刘华和公司财务总监余智谋为该等事项的责 任人,并依据《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 刘华、余智谋通报批评,并在总经理办公会上作出书面检查,同 时处以附带的经济处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经济处罚金 额),并提请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公司董事会在此一并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监管 部门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亦保证依法依规忠实 勤勉的履行职责,并会同公司监事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公司管 理层进行有效监督,杜绝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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