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宝宝鑫债券:招募说明书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2 月 26 日 证监许可【 2016 】 363 号文 注册 ,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等其他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预 期收益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目录 一、绪言 ................................ ................................ ................................ ................................ ........... 1 二、释义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15 六、基金的募集 ................................ ................................ ................................ ............................. 17 七、基金的备案 ................................ ................................ ................................ ............................. 2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22 九、基金的投资 ................................ ................................ ................................ ............................. 29 十、基金 的 财产 ................................ ................................ ................................ ............................. 34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 ................................ ..................... 35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 3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4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4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43 十六、风险揭示 ................................ ................................ ................................ ............................. 4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 ......... 5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5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 6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7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7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77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 7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其他有 关规定及《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 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 投资者 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 、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导致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4 、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者 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 投资者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工 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 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 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0 、固定收益品种: 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债券品种 51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2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 、封闭期: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下一 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 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 54 、开放期:指自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 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 成立日期: 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本: 1 .5 亿元 人民币 电话: 021 -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构: 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 的股份,外方股东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持有 49% 的股份。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郑安国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发行部经理、投资部经理、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南方证券公 司研究所总经理级副所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裁、董事长。现任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 ( 集团 )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 公司金融分 析师, Acthop 投资公司财务总监。 2003 年 5 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营运总 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 Lionel PAQUIN 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法国财政部、法国兴业银行、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从事监察、风险管理和专户平台等业务,现任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Alexandre Werno 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法兴集团从事内审监察及国际业务战略风险管理 工作;曾任法国兴业银行全球市场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发展负责人。 2013 年 5 月加入华宝兴业基 金管理公司任总经理高级顾问。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 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国 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常务 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现任上海谷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 伙人 , 苏黎世金融 服务集团中国区董事长。现任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2 、监事会成员 Anne MARION - BOUCHACOURT 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普华永道总监,杰米尼咨询金融机构业 务副总裁,索尔文国际副总裁,法兴集团人力资源高级执行副总裁兼执行委员会委员。现任法兴 集团中国区负责人,集团管理委员会委员。 欧江洪先生,监事,本科。曾任宝钢集团财务部主办、宝钢集团成本管理处主管、宝钢集团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管 / 高级秘书、宝钢集团办公厅秘书室主任。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贺桂先先生,监事,本科。曾 任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 , 现任华宝兴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营运副总监。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郑安国先生,董事长, 简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女士,总经理, 简历同上 。 Alexandre Werno 先生,常务副总经理, 简历同上。 任志强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南方 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 2007 年 8 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宝兴业行业精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部任职。 2002 年加入华宝兴业 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 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刘月华先生,督察长,硕士。曾在冶金工业部、国家冶金工业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位工 作。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拟任基金经理 李栋梁 先生, 曾在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固定收益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2010 年 9 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债券分 析师、基金经理助理, 2011 年 6 月起担任华宝兴业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 0 月 起担任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0 月起任华宝兴业新价值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0 月起任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经理。 5 、 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任志强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陈昕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华宝兴业现金添益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李栋梁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华宝兴业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王瑞海先生, 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 法律、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4 )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1 )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 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 2 )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 3 )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 类。 ( 4 )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 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 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 5 )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 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 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 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 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 6 )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 7 )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 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 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他资产分 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 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 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 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 员工,不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或完善。 ( 2 )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 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 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 3 )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督 察长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 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 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 出处理意见 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 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 4 ) 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 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 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 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 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 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 、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 声明书 ( 1 )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 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 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 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 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 RQFII 、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 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1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90 只, QDII 基金 2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 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 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 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 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 后获得基于 “ SAS70 ”、“ AAF01/06 ”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 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4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则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 直销机构 ( 1 )直销 柜台 名称: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直销 柜台 电话 : 021 - 38505731 、 38505732 、 021 - 38505888 - 301 或 302 直销 柜台 传真: 021 - 50499663 、 50988055 联系人: 章希 网址: www. fsfund .com ( 2 ) 直销 e 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 认 / 申购、 赎回、转换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www. fsfund .com 。 2 、 其他 销 售 机构 (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 oc .c n ( 2 ) 其它销 售 机构情况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 的 相 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电话: 021 - 38505888 传真: 021 - 38505777 联系人: 章希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 (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 黎明、 丁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张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勇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 准予注册 文件: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 16 】 363 号 准予注册 日期: 2016 年 2 月 26 日 (一 ) 基金 的 类 别、运作方式 与存续期 限 1 、 基金 的 类 别 :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 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下一 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 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 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 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内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 回业务,则开放期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 准。 3 、 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二 ) 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网上交易系统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 )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 (四 )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 募集场所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其网上交易系统 。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 ( 网点 ) 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及相关公告 。 (六) 基金 的 最低募集 份额总额 本基金 的 最低募集 份额总额 为 2 亿份。 (七) 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 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2 、 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 3 、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 费率表如下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 :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500 万(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 5 00 万 0. 3 % 10 0 万以下 0.6 % 4 、 认购份额的计算 ( 1 )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 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的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的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在认购期间 产生的利息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 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 的部分 舍去,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费用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例: 某 投资者 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 在认购期间产生 的利 息为 10 .0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 % ,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 为: 净认购金额= 1 00 , 000 .00 / ( 1+ 0.6 % ) = 99 , 403.58 元 认购费用= 1 00 , 000 .00 - 99403.58 = 596.42 元 认购份额=( 99 , 403.58 +10 .00 ) /1.0 0 00 = 99 , 413.58 份 即: 投资者 投资 1 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假设其认购资金 在认购期间产生 的利息 为 10 .00 元, 则 可得到 99 , 413.58 份 A 类基金份额 。 ( 2 )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的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 在认购期间产生 的利息 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 为: 认购金额= 1 00 , 000 .00 元 认购份额=( 100,000.00 +10.00 ) /1.0 0 00 = 100,01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 在认购期间产生 的利息 为 10.00 元, 则 可得到 100,01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 ( 八 ) 投资者 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 、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者 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 开立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 理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3 、 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 T 日的 认购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 应 自 T + 2 日起, 通过其原认购 机构 柜 台或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 , 查询认购申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者 应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及时 通过 各销售 机构 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投资者 认购前,应认真阅读基金 管理人 及 其他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择在某销售机构 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 投资者 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 该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该规则的 约束。 4 、 认购限制 ( 1 ) 投资者 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 在 其他 销 售 机构和直销 e 网金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含 认购费) ; 投资者 在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 每笔 100 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 。 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投资者,不受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3 ) 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募集期间的单个 投资者 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 九 )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 转份额 以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并根据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当日赎回申请金额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 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 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与结束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内不 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或依据基金合同需在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则开放期相应顺延,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 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 其他 销 售 机构 和直销 e 网金 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通 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每笔 100 元 人民币 (含申购费) 。 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者,不受 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其他 销 售 机构 的 投资者 欲转入直销 柜台 进行交易要受直销 柜台 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 可多次申购,对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 、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 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00 份 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0 万(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 5 00 万 0.3 % 10 0 万以下 0.6 % 2 、 赎回费 本基金 采取定期开放的形式运作,开放期内本基金 的赎回 费 为 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0元,某投资者当日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本 次前端申购费率为0.6%,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860=91,531.8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0元,可得到 91,531.84份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0元,某投资者当日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净值,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0860=92,081.0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0 元,可得到92,081.03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采取定期开放的形式运作,开放期内本基金 的赎回费 为 0 。 3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 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 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九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 或 发生 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 5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 2 )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应对当日符 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期限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 十 二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至迟于重新开放日依法公告。 (十 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