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信达地产: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2015年度)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 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2015年度)会议审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2015年度)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 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2004]118号)的要求 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2015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母公司2015年初 未分配利润为395,266,640.64元,2015年度净利润为265,027,267.17 元,2015年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26,502,726.72 元,2015年末未分配 利润为481,365,136.89元,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实 际情况,兼顾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公司2015年度拟进行利润 分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金额 152,426,044.20元,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实施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将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本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各类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包含的信息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2015年内部控制情况。 (二) 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 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 缺陷。 三.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及确定其审计费用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 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及确定其审计费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及确定其审计费用 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所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2015年年度审计工作中尽职 尽责,客观、公正、独立地出具审计报告,满足公司2015年度财务 审计工作要求。因此,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2016年度外部审计 机构,年度服务费用合计为284万元人民币,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会 议上对上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并将该提案提交公司第七十次(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 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 120 号)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2015年度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披 露了对外担保情况。2015年没有为自然人、非法人单位、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担保的违规事项发生,同时公司最大限度地控制对外担保数 额,2015年公司累计担保总额控制在总资产范围内。 五.《关于与关联人房屋租赁、咨询服务、商业保险、 以及购买产品等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关于与关联人房屋租赁、咨询服务、商业保险、以 及购买产品等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事前发表以下意见: (一)董事会在发出《关于与关联人房屋租赁、咨询服务、商业 保险、以及购买产品等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前,已经将相关材料 交予我们审议。 (二)经审议,我们认为该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意提 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2015年度)会议审议。 六.《关于与关联人房屋租赁、咨询服务、商业保险、 购买产品等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2015年度)会议 审议的《关于与关联人房屋租赁、咨询服务、商业保险、购买产品等 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此项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关联交 易的规则,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 (二)在此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已按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审 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此次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经充分论证,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更 好地发展。 七.《关于关联法人与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委托贷款、 担保增信、资产收购和出售以及共同投资等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关于关联法人与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委托贷款、担 保增信、资产收购和出售以及共同投资等关联交易的议案》事前发表 以下意见: (一)董事会在发出《关于关联法人与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委托 贷款、担保增信、资产收购和出售以及共同投资等关联交易的议案》 前,已经将相关材料交予我们审议。 (二)经审议,我们认为该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意提 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2015年度)会议审议。 八.《关于关联法人与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委托贷款、 担保增信、资产收购和出售以及共同投资等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2015年度)会议 审议的《关于关联法人与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委托贷款、担保增信、 资产收购和出售以及共同投资等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此项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关联交 易的规则,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 (二)在此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已按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审 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此次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经充分论证,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更 好地发展。 独立董事: 霍文营 张圣平 刘红霞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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