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信诚惠报债券: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03月28日 11:26:02 中财网

信诚
惠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信诚
惠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11

13
日证监许可【
2013

1440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
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预期风
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预期风险也越大。本基金

债券
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对认购
/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
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购买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人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目录



一、绪言
................................
............................
5
二、释义
................................
............................
5
三、基金管理人
................................
......................
9
四、基金托管人
................................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
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
24
九、基金的投资
................................
.....................
33
十、基金的财产
................................
.....................
40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
4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45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
4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4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49
十六、风险揭示
................................
.....................
54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
.........
5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59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5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59
二十一、其
他应披露事项
................................
.............
6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61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61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1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77



一、绪言

《信诚
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信诚
惠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信诚惠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信诚惠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信诚惠报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信诚惠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信诚惠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12

12

28
日通过,并于
2013

6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
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销售机构:指
信诚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
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
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
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
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
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6

《业务规则》: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4

元:指人民币元


4
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
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设立日期:
2005

9

30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

142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

68649788


联系人:
唐世春


股权结构: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综合



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
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现任
中信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副董事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之子公司)监事。



陈一松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信实业银行资金部科长、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主任、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行长秘书兼行长办公室副主任、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现任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信托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
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Guy Robert STRAPP
先生,董事,商科学士。历任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
司首席执行官,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总裁、瀚亚投资(新加坡)
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投资集
团首席执行官兼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
司首席执行官。



黄慧敏女士,董事,新加坡籍,经济学学士。历任花旗银行消费金融事业部
业务副理、新加坡大华银行业务开发副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营销企划经理、瀚
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营销部主管、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现任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
南亚区域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
(
新加坡
)
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
监。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



孙麟麟先生,独立董事,商科学士。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
所(香港)资产管
理审计团队亚太区联合领导人,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旧金山)美国西部资产管理
市场审计团队领导等职。现任
Lattice Strategies Trust
独立受托人、
Nippon
Wealth Bank
独立董事、
Ironwood Institutional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and
Ironwood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
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副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
2012

2

14
日起正
式更名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
保诚集团成员。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於乐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
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首席人力资源官。



3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吕涛先生,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09

2
月已与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合并)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
经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
席执行官。



桂思毅
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审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
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
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
财务
官。



唐世春先生,副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
监、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中
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首席市场
官。



隋晓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高级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



监、首席市场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信诚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4.
督察长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公
职律师、副调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

基金经理


王国强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浙江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行业务部、健
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长期从事
固定收益证券分析和研究,精于固定收益证券及其衍生品定价、信用产品的风险
分析等。

2006

8
月加盟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分析师,现任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年年有余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旭巍先生,副首席投资官
、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
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进行证券投资,

事先向基金
管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法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规定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
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
制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
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
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
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
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
督、相互制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
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
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
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
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
、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



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
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
面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
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
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
)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
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
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
面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
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
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
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
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
)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
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
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
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
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
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
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10

31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
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
业务
体系
。在国

,中
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
15

12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1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390
只,
QDII
基金
2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
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4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
400
-
6660066



联系人:
钱慧


电话:
021
-
68649788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
等业务
,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http://www.xcfunds.com.cn/


2
、销

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
400
-
6660066



系人:
金芬泉


电话:
021
-
68649788


网址:
http://
www.xcfunds.com.cn
/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
黎明
、孙睿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
2013

11

13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1440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
债券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募集期限
及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六)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
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

认购原则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
撤销;



3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
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认
购的

额限制


1
、在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时,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人在


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
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
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每笔
1,000
元人民币。



2
、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

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率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B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的认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单笔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0.60%


50
万≤
M<200
万元


0.40%


200
万≤
M<500
万元


0.20%


M

500
万元


1000

/



B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零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
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
基金
份额认购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适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2
)适用固定费用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
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B
类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认购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
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1+0.
6
%)=
994.04



认购费用
=1,000.00
-
994.04
=
5.96



认购份额
=(
994.04
+0.46)/1.00=
994.5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
一共可以得到
994.5

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
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0+0.46)/1.00=1,000.46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
一共可以得到
1,000.46

B
类基金份额。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成基金

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份额限制。



(十)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3000
万元;


2
、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
其他


网点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通过
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人民币。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
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网
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


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
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2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B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




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每笔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80%


50
万≤
M<200
万元


0.50%


200
万≤
M<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1000

/



B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投资

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
下: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Y



赎回费率


Y

30



0.50%


30


Y

1



0.30%


1


Y

2



0.15%


Y

2



0





B
类基金份额


Y

30



0.50%


Y

30



0




(注:
Y
:持有时间,其中
1
年为
365
日,
2
年为
730
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确定赎回费用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率。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向监管部门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当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申购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适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
)适用固定费用时,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
=
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
金额

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选择申购
B
类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认购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
元,
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
A
类基金份
额的
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1
,000/

1

0.80%
)=
992.06



申购费用=
1
,000

992.06

7.94



申购份额=
992.06
/1.200

826.72






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1,000
元,
申购当日
B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
B
类基金份
额的
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1,000
/
1.200

833.33



2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

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四: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该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赎回总金额
=10,000
×
1.250=12,500.00



赎回费用=
12,500
×
0.50
%

62.5



净赎回金额
=12,500
-
62.5

12,437.50



例五: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B
类基金份额,持有
4
0
天,该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
=10,000
×
1.250
=
12,500.00



赎回费用=
0



净赎回金额
=
12,500.00
-
0

12,500.00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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