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德力股份: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林)
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张林 本人作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安 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 在2015年度工作中,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严 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真阅读公司有关资料,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内部控制的 建设情况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续聘审计机构、定期报告编制等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 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块上市公司董 事行为指引》有关要求。现将我2015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8次董事会,亲自参加8次,8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亲自投赞 成票。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1次股东大会,亲自参加1次。 对上述会议,我在会议召开前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议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必要时通过电话等方式提前与相关人员沟通,在董事会会议上认真审议每个议 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 所有议案进行了客观谨慎的思考并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我对公 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了公 司和股东的权益。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状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业 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项,与相关董事以及管理层进行深入细致交流,并就 此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发表意见,行使职权。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5年度,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一)、2015年3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4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 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 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非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4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与关联方有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三)、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5年度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和贷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5年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的安排,公司及子公司2015 年度共计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130,000万元的资金授信。 其中:向徽商银行蚌埠分行申请不超过20,000万的流动资金授信;向中国建 设银行凤阳支行申请不超过25,000万的流动资金授信;向中国工商银行凤阳支行 申请不超过20,000万的流动资金授信;向中国银行凤阳支行申请不超过10,000 万的流动资金授信;向交通银行蚌埠分行申请不超过10,000万的流动资金授信; 向招商银行合肥分行申请不超过10,000万的流动资金授信;向光大银行蚌埠分行 申请不超过10,000万的流动资金授信;向蚌埠农村商业银行吴小街支行申请不超 过10,000万的流动资金授信;向华夏银行合肥分行申请不超过10,000万的流动资 金授信;向徽商银行凤阳支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的流动资金授信。 在上述贷款额度内,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 我们认为,本年度的融资方案实施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60%以内,融资方案 能为公司产能提升、市场拓展提供充分的资金保障,不影响公司生产正常进行,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可行的。同意该项议案。 五)、关于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且 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范。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认真核查,《公司201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是由公司依据《公司章程》,经充分的调查研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 情况,并参照地区、行业薪酬水平提出的。确定后的薪酬标准更加符合公司经营 规模、所处地域、行业的薪酬水平,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实际情 况,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该报酬方案。 七)、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 所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过程中,坚持 独立、客观、公允的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因此我 们同意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聘任费用为40 万元。 八)、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4年度,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4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8,350,432.89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33,555,498.41元(母公司口 径,下同),资本公积903,773,944.85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 余公积金3,355,549.84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249,914,556.55元;本年度 期末实际未分配的利润为280,114,505.12元。 由于目前公司上游资源整合以及拟推进的商务平台建设所需资金量较大,同 时公司转型战略也需要一定的储备资金,基于上述原因公司2014年度不进行利润 分配及分红派息。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 司客观实际并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 分配预案,并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请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进行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 制度》等规定,作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意德丽塔(滁州)水晶玻璃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16,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 保事项进行了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含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为5,540万元。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公司能够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较为严格和审慎地控制对 外担保,所有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审议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出现违反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4、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 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意德丽塔(滁州)水晶 玻璃有限公司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16,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该 事项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相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十)、关于调整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施卫东先生提名,提名委员会审 核,公司调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1、经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解聘虞志春先生公司财务 总监及副总经理一职,其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及其他非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解聘 吴健先生审计部部长一职。 2、经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聘任吴健先生为公司财务 总监。 3、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聘任卫树云女士为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 以上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 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 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聘任的 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不存在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意聘任吴健先生为公司财务 总监。 十一)、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及相关变更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2014年财政部新颁布和修订的会计准则,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本议案。 十二)、关于会计估计变更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体现了会计估计的谨慎性原则, 使财务会计信息更客观、真实和公允。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准确、真实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变更的依据真实、可靠。同意本议案。 (二)、2015年8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5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专 项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出具的《安徽德力日 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2015上半年关联 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5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2、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意德丽塔(滁州)水晶玻璃有 限公司(滁州德力晶质玻璃有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12080万元,该对外担保 均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没有为其他任何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4、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 的风险,无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三)、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计划符合公司发展需 要,加强了对募集资金的管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公司本次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专项用户及授权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办理相关具体事宜,不会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及授权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办理相关具体事宜。 (三)、2015年9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 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黄小刚等持有的广州创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 并募集配套资金。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行为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 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包括《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暨关联交易资金报告书》及其摘要、 公司与广州创思全体股东签署的《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施卫东之<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丰澳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 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展麟鼎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合同>》《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宝通恒臻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及相关审计、评估报告等在内的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相关材料后,经审慎分析,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发表如下事先认可意见: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系公司为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增强上市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之目的而进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 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 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公司与广州创思全体股东签署的《安徽德 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安徽德力日用 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安徽 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施卫东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安徽 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丰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展麟鼎泰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安徽德力日用玻 璃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宝通恒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合同>》等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我们同意将上述报告书及协议及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3、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 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我们同意将上述报 告及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 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黄小刚等持有的广州创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 并募集配套资金。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行为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 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包括《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 公司与广州创思全体股东签署的《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施卫东之<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丰澳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 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展麟鼎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合同>》《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宝通恒臻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及相关审计、评估报告等在内的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相关材料后,经审慎分析,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本次交易的独立意见 1、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 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2、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议案经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 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经过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的审 计和评估,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 定,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 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 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5、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及向施卫东、上海丰澳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展麟鼎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宝通恒臻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董事会审议 和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 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二)关于本次交易审计、评估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 工作的专业资质;本次审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该等机构及其经办审计 师、评估师与公司及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 他的关联关系;该等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 学的原则。 2、本次交易标的资产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两种方式进行评估,最终以市场 法评估结果为主要定价参考依据,并综合考虑广州创思的财务和业务状况及发展 前景、未来盈利能力等各项因素确定本次交易价格,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和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 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合理;选择的评估方法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目的 与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方法合理;预期 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合理,评估结果公允合理。本次交 易公司拟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协商确定,定价依据与交易价 格公允。 综上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体现 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本次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安排,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三)、审议《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交易双方按原投资协议中的 约定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公司鉴于目前的整体战略规划及目标公司的 发展规划,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此次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2015年11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 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的议案》,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 使用的情况下,计划使用不超过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适时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 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情形,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 得一定的收益,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2015年12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在审核公司提供的关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 材料并听取公司有关人员汇报后认为: 1、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能保证公司规范运作,能公 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 2、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行为,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现场办公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现场调查的累计天数为10天,分别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 状况;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 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本人对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日常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了 有效监督和核查,并重点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开展并实施相关工作。监 督公司2015年度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督促公司进一 步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推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效开展工作并 严格按照规则履行相应程序。 本人在2015年重点对相关内控制度进行了了解,对公司的生产技术等业务 知识和技术进行了学习,并积极关注相关行业发展动态。 本人及亲属未持有德力股份的股份;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五部委《关 于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意见》,保守公司秘密,不传播内幕信息,不利用 内幕消息炒股。 五、年报编制沟通情况 在公司2015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全年经营情 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掌握2015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 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审会计师见面,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 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分别是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 1、战略委员会 报告期内战略委员会召开了2次会议,主要对公司2015年度经营状况进行 总结,并对相关投资项目进行讨论和分析。 2、提名委员会 报告期内提名委员会召开的1次会议,解聘虞志春先生公司财务总监及副总 经理一职,其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及其他非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解聘吴健先生审 计部部长一职。聘任吴健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卫树云女士为公司审计部门 负责人。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的1次会议,审议公司2015年度董事、监 事薪酬方案、201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七、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或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本人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安徽德力日用玻璃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在工作中,诚 信、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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