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山西证券保本:招募说明书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6年3月21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55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 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 基金和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 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保证人: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 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或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 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具体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进行相关公告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 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保本周期/保本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一般每两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的第一个 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2个公历年 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为自本基金公告的各保本周 期起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2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则该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的为准。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提前 到期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如发生 定义“43、触发收益率”所述情形,保本周期将提前到期 33、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含提前到期情形)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 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 34、到期期间:指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的期间,在此期间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进入基金合同终止程序 35、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 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起止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届时公告 36、过渡期申购: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投资人在过渡期的 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 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 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37、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下同 38、赎回金额:指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而言,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对于除上述以外的基金份额 而言,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 分别计算赎回金额,下同 39、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 之和,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认购保本金额,下同 40、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加上过渡期的申购费用,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下 同 41、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未赎回的所有基金份额根据基金合 同和届时公告约定的方式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为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持有到期的情况下在折算日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 42、保本赔付差额:指保本周期到期发生赔付时,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赔付金额。对于第一个保 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保 本赔付差额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 额C分别计算保本偿付差额 43、触发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提前到期的参考收益率。在 保本周期内,如果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的第10 个工 作日当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 不超过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触发 收益率为15%,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 额累计分红-1.00)/1.00×100%。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 算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44、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 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 于其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5、保证: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自第二个保本周 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6、持有到期:指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 日的行为;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7、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或者同意承担偿付责任,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8、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在折算日未赎回的所有基金份额根据基金合同和届时公告约定的方式在下一个保本周期 转换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49、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 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 前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50、折算日: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51、基金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开放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 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2、保证合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5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7、开放时间、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8、《业务规则》: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5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6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 作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6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 66、基金份额A: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基金份 额A 67、基金份额C: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基金份额,称为基金份额C 68、元:指人民币元 6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成立日期:1988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复[1988]31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25.187亿元 联系电话:(0351)8686966 传真:(0351)8686918 股权结构: ■ 注:截止到2015.6.30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侯巍先生:董事长,董事,硕士。1994年7月至2001年12月,历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南宫证券 营业部职员、经理助理、监理、经理;期间兼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投资银行部经理;2001 年12月至2007年4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 2008年2月至2010年1月担任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副书 记;2014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党委书记;2008年4月至2010年9月任大华期货董事;2009年4月至今 任中德证券董事长;2015年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周宜洲先生:董事,硕士。1980年12月至1996年6月在太原钢铁公司财务处先后担任成本科科员、 成本科科长和副处长;1996年6月至2002年9月,在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务处处长、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自2002年9月至2011年10月任太原钢铁(集团) 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11年10月至今,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2月至今任山 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拴红先生:董事,博士。1986年9月至1993年1月,任河南财经学院讲师、副主任;1993年2 月至2011年1月,任格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1998年9月至今任格林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 年4月至今任格林大华期货(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12月至今任格林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2013年12月至今任永扬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傅志明先生:董事,硕士。2010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 记,2013年5月至今任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副主席。 柴宏杰先生:董事,学士。2009年4月至2014年8月历任晋商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行长办公 室副主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大同分行行长;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任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2014年12月至今,任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投资总监;2015年1月至今,任中合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樊廷让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干校;1985年7月至1992年7月任职 于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处,营业部和信贷处;1992年7月至1993年12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 信贷处副处长;1993年12月至1997年3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南宫证券营业部副经理(主 持工作),并于1995年2月兼任证券业务部副经理;1997年3月至1998年3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业务部副经理兼上海证券营业部经理;1998年3月至1999年3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总 部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9年3月至2001年12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总经理;2001 年12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2001年12月至2007年4月任山西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5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8年2月至今 任公司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赵树林先生:董事,硕士。1982年2月至1988年12月任职于太原东风机械厂;1988年12月至1992 年5月任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干部处从事经济管理、,人事、工资、职称管理等工作、主任科员;1992年5 月至2002年6月历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经济一处副处长,秘书二处副处长、正处调研员;2002 年6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工会主席;2004年7月至2008 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纪检书记、 工会主席;2015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蒋岳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87年8月至1990年12月任浙江大学应用数学系助教、分团委书 记;1991年1月至1991年4月任杭州缝纫机厂核心组成员;1991年5月至1997年8月任浙江大学研究 生院科长;1997年9月至1998年1月任浙江大学党总支专职委员;1998年2月至1999年8月任浙江大 学研究生管理处副处长;1999年8月至2000年10月任瑞士伯尔尼大学统计与保险精算研究所高级访问 学者;2000年11月至2003年1月任瑞士伯尔尼大学统计与保险精算研究所助理教授;2003年2月至2005 年11月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副所长;2005年12月至2009年3月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 授、博导、系主任、院长助理;2009年4月至2013年7月,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2009 年4月至今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党委书记、副院长;2008年3月至2014年3月,任横店集 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8年5月至2014年5月,任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 年7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容和平先生:独立董事,本科。1971年7月至1978年9月任冶金部第十三冶金建筑公司工会干事; 1982年8月至今任山西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系教研室主任、系副主任、学院 副院长、教授、研究室主任;2001年6月至2010年6月任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副院长、教授;2011年5 月至今任山西工商学院副院长、教授;2012年4月至今任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 9月至今任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王卫国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9年2月至1972年12月重庆开县善字乡插队知青;1972年12 月至1977年7月任解放军四川省军区独立第四营班长;1977年7月至1978年10月任重庆市文化局干事; 1985年1月至1994年4月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1994年4月至今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2008年9月 至今兼职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现任会长;2011年10月至今,任山东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4年10月至今,任格尔木藏格钾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海武先生:独立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澳洲资深会计师。 1985年8月至1993年8月,在财政部商贸金融司工作;1993年8月至1999年12月,在中华会计师事务 所工作,任项目经理、经理、副总经理。2000年1月至今,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担任合伙人。现 兼任两家上市公司(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家拟上市公司(唐山 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焦杨先生:监事会主席,监事,硕士。1990年8月至1993年2月,任职于太原化学工业集团硫酸厂; 1993年3月至1997年2月,任职于山西省审计厅;1997年3月至2010年1月,历任山西信托计划处副 处长、资金管理部副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兼资金管理部经理,2010年2月至今任山西信托常务副总经理; 2014年12月至今任国信集团风控总监兼审计风控部总经理;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任山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2011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胡朝晖先生:监事会副主席,本科。1992年12月至1997年2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部门 经理;1997年3月至2002年1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经营部经理、汾酒厂营业部经理、西矿街营业部 经理;2002年2月至2007年3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坞城路营业部总经理、西安高新二路营业部总 经理;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7年4月至2008年1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监事;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经理、职工监事;2009年1 月起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副主席;2011年7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6 月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 高明先生:监事,专科。1984年9月至今历任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出纳、会计、财务科副科 长、科长、审计部副主任、主任、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 务部主任、副总会计师;2013年8月至今任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2007年4月至 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8年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罗爱民先生:监事,本科。1996年2月至1998年3月任山西省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干事;1998 年3月至2004年2月任山西省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主办;2004年2月至2005年3月任山西 省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副处长;2005年3月至2010年3月任山西省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处 长;2010年3月至今任山西经贸集团技改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6月至今,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2011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关峰先生:监事,本科。2001年6月至2013年6月,历任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处副处长,处长; 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任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2014年5月至今,任山西焦化集团有 限公司财务处处长兼集团副总会计师;2015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郭志宏先生:监事,硕士。1983年6月参加工作,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长子县支行副行长、人民银行 长治分行政教科副科长、长治市城市信用中心社副主任、长治市城市信用社总经理、长治市商业银行副行 长(主持工作)、行长;2012年5月至2015年3月,任山西信托股份监事、监事会主席;2015年3月至 今任山西信托党委委员。 李国林先生:监事,本科。1996年7月至今,在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基金 公司”)工作。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科技项目投资管理、历任科技基金公司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总经 理助理;2011年12月至今,任科技基金公司总法律顾问;2012年4月至今任科技基金公司副总经理、总 法律顾问;2015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刘奇旺先生:监事,本科。1987年8月至今在吕梁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公司(原吕梁地区信托投资 公司)工作;1987年8月至1992年10月,在财务部从事会计工作;1992年10月至2007年5月,历任 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2007年5月至今任总会计师;2015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王国峰先生:监事,本科。1997年3月至2010年1月,1990年2月至今在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2005年3月至2015年3月,任中心副主任;2015年4月至今, 全面主持中心工作;2015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闫晓华女士:职工监事,本科。曾任职于山西省物资回收公司。1997年4月至2001年2月任职于山 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一路营业部和综合部;2001年2月至2005年7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 理部总经理;2001年2月至2002年2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兼);2005年7月至 2006年7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2006年7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稽核考核部总经理;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监事;2008年2月至今任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考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尤济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1993年7月至1996年12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交易 员、交易负责人;1997年1月至1998年3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投资银行项目经理;1998 年4月至1999年3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营部副经理;1999年4月至2001年12月任山西 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营部监理;2002年1月至2006年4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副 总经理、总经理;2006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7年4月至 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监事;2008年2月至2011年8月任公司党办主任;2008年2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职工监事;2011年7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 翟太煌先生:职工监事,硕士。曾任职于国营二四七厂。1998年至1999年任职于山西省信托投资公 司证券总部投资银行部;1999年至2001年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部副经理;2001年至2007 年3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7年3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所所长;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监事;2008年2月至今 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职工监事;2011年7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6月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侯巍先生:董事长,总裁。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樊廷让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干校。1985年7月至1992年 7月任职于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处、营业部和信贷处;1992年7月至1993年12月任山西省信托 投资公司信贷处副处长;1993年12月至1997年3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南宫证券营业部 副经理(主持工作),并于1995年2月兼任证券业务部副经理;1997年3月至1998年3月任山西省信 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副经理兼上海证券营业部经理;1998年3月至1999年3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业务总部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9年3月至2001年12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 总经理;2001年12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2001年12月至2007年4月任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5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8 年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理。 乔俊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山西省轻工业学校、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迎泽大街证券营业 部、大营盘营业部。1997年3月至1999年2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副总监; 1999年3月至2001年8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双阳路证券营业部总监、总经理;2001年9月至 2005年8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交易部总经理、兼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府西街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智信网络董事长兼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07年8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 部总经理;2007年11月至今任大华期货董事;2008年2月至2008年9月任公司期货筹备组负责人;2008 年10月至2010年9月任大华期货总经理;2010年9月至2013年10月任大华期货董事长;2013年10 月至今任格林大华董事长;2010年12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职工董事;2008年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2010年2月至今担任山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树林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82年2月至1988年12月任职于太原东风机械厂;1988年12月至 1992年5月任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干部处从事经济管理、人事、工资、职称管理等工作,主任科员;1992 年5月至2002年6月历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经济一处副处长、秘书二处副处长、正处调研员; 2002年6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工会主席;2004年7月至 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副总经理、纪检书记、工会主席。 孟有军先生:副总经理,本科。曾任职于农行山西省应县支行、农行山西省雁北地区支行、农行山西 省朔州市分行信用合作科副科长。1992年4月至1995年3月任农行山西信托公司朔州业务部总经理。1995 年4月至2000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朔州业务部总经理;2000年2月至2003年5月任山西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离石营业部总经 理;2004年7月至2005年9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规部总经理;2005年9月至2007年8月任山 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控部总经理;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 委委员;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2015年1月兼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汤建雄先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合规总监,本科。1991年7月至1996年1月任职于太原塑料一 厂销售科;1996年1月至1996年12月任职于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处;1996年12月至1999年 12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部财务经理;1999年12月至2001年9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总部清算部副总经理;2001年9月至2003年9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兼总监理; 2003年9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13年3月任公 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07年11月至2013年10月任大华期货董事;2013年10月至今任格林大华董事; 2009年4月至今担任中德证券董事;2010年4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1年8月至 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7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王怡里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本科。1994年8月至1999年4月任职于山西省电力局;1999 年5月至2002年3月任山西卓根电力发展集团公司副总经理;2002年4月至2004年3月任山西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2004年4月至2004年7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太原部副 总经理、总监;2004年8月至2007年3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经 理;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2008年2 月至2013年3月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0年2月至 今担任公司党委委员;2010年4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1年8月至今任山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6月至今任山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6月至今任山西省 中小企业创投基金执行合伙人;2014年6月至今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2月 至今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华志贵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2004年5月至2008年8月,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业务总部任高级投资经理,;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在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投资工 作;2009年9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6月至2011年9月担任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6月至2013年4月担任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券型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4月至2014年5月担任华宝兴业可转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加盟本公司公募基金部,任山西证 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孟有军,公司副总裁 委员: 薛永红,公募基金部总经理; 张立德,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王忠宁,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 华志贵,基金经理; 刘俊清女士,研究员; 王磊,研究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8、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4、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15、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7、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8、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履 行约定的保本义务;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牟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 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 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 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 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 风险; (2)合规总监: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 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将交易、运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 各部门;讨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报,确定未来一段时 间各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并调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讨论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 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5)合规管理部、稽核考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风险控制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 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 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 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 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和稽核考核部。合规总 监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 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 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合规管理部、稽核考核部 具体执行合规管理与稽核考核工作,并协助合规总监工作。合规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执行 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 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 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 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 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 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 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 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 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使用适合的 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 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 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 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 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 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 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交通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 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 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 交通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 线,制定了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 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 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 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 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 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董秘:王怡里 联系电话:(0351)8686966 传真:(0351)8686918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本基金的发 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董秘:王怡里 联系电话:(0351)8686966 传真:(0351)8686918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负责人:黄宁宁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433320 经办律师:林雅娜、雷丹丹 联系人:林雅娜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城文化大厦A座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城文化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增刚 电话:010-68085873 经办注册会计师:白银泉、张艳光 联系人:冀云娥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准予注册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58号 准予注册日期:2016年3月21日 (一)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与存续期限 1、基金的类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具体发售时间见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自2016年4月5日到2016年4月27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投资者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以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规则为准)。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 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六)本基金的募集规模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时采取比例 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金 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至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 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如继续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其 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并由担保人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项下在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 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思维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八)基金的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在折算日未赎回的所有基金份额根据基金合同和届 时公告约定的方式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承担保本责任,在非提前到期 的情形下,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两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 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 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在保本周期内,如果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 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的第10 个工作日当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 日起不超过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继续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保障安排以基 金管理人在前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为准;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终止。 (九)保本周期及触发收益率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果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增长率都连续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增长率都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的第10 个工作日当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 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该保本 周期起始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15%,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 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 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1.00)/1.00×100%。若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 长率。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开放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但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或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 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基金保本的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至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 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设计的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一)担保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为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 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二)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山西证券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 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以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的限额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超过本 基金募集目标的除外)。 (3)认购最低限额: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00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 人制定和调整。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的基金份额A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的基金份额C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 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基金份额C认购费率如下: ■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份额A、基金份额C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A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基金份额C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基金份额C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C,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认购费率为0.9%,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9%)=9,910.80元 认购费用=10,000-9910.80=89.2元 认购份额=(9,910.80+3)/1.00=9,913.8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C,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 元,则其可得到 9,913.80份基金份额C。 (十四)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 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报送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保本周期届满后,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 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 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 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 保本周期到期期间选择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迟延、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 户。 基金管理人可与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 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基金销售机 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等限制,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的开放日,接受基金的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A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C的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申购金额分档设置。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C,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份额C申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对于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赎回的,本基金(包括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不收取赎回费用;对于在 保本周期内赎回的,基金份额A、基金份额C按照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期限所对应的赎回 费率收取赎回费。到期日(包括提前到期日)和到期期间,赎回费率为0。赎回费率如下: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赎回费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如增 加新的收费方式,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修改基金合同,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对于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C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注:对于申购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人,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C,适用的申购费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0%÷(1+1.0%)=99.01元 净申购金额=10,000-99.01=9900.99元 申购份额=9900.99÷1.050=9429.51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 到9429.51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本基金,将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25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 10个月,则: 赎回总额=100,000×1.325=132,500.00元 赎回费用=132,500×2.0%=2650.00元 赎回金额=132,500-2650=12985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0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期10个月,获得赎回金额129,85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7、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期到期前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 申购(含转换转入)业务。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 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转出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 人在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的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 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的费用确认下一保 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周期的保本条款。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 额。 2、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 的办法,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的处理规则。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 法律法规且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 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 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要求来决定 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保本和保证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1、担保人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中投保”) 2、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4、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5、成立日期:1993年12月4日 6、联系人信息 仝晗:(010)88822726 侯楠:(010)88822507 7、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8、注册资本:45亿元人民币 9、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 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 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 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 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 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 1、截至2015年9月,中投保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为1,282.62亿元,不超过其2014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人民币62.39亿元)的25倍;截至2015年9月为共24只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 为314.4亿元,不超过其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倍。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 情况及其为本基金提供的保本保障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管理人为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金额及募集期利息之和。基金份额A 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保本金额。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基金份额A持有人和/或基金份额C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A和/或基金份额C与保本周期到期日相应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 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本基金基金 份额A与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可赎回金额及保本赔付差额。 (3).保本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 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在非提前到期的情形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两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个公历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两个公历年后无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提前到期日。在保本周期内,如果两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两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的第10 个工作日当日起10 个工作 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15%,此后 每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 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1.00) /1.00×100%。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责任的豁免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 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 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 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9)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则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 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 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 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 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 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 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 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 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为每日 万分之五,直至甲方全部清偿乙方实际支付的代偿款项为止)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合 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无效而导致乙方支出的赔偿款项、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诉讼费、 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与差旅费、通讯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 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