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银河旺利混合:招募说明书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3月18 日《关于准予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62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 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 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和未知价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河 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 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 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资者”、“投资者”)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 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情形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2、C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3、I 类基金份额:指通过本公司指定的特定销售渠道销售,且首笔认申购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的 份额。投资人在认申购I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许国平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14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中央汇金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董事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MBA。2014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1988年至2008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年6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工作, 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王志强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2006年3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上海机电(集团)公司科长、处长、总会计师,上海 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上海市城 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3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连任。曾任职于湖南人造板厂进出口公司、湖南省广电总公司、湖南电广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年10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董事,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综合计划司投资一处科员,金飞民航经济发展 中心项目经理,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卢丽平女士,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9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董事。历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劳动工资局劳动组织处副处长、社会保险中心副主任,苏丹大尼 罗河石油作业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主管,中油国际(苏丹)劳动工资部部门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供 公司人事劳资部劳动组织处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职董事。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6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 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村证券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律师 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 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 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师。2014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 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央汇金投 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华融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金融工 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洪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华融信托投资公司华东分部 总经理、远东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银河证券上海总部党委书记、总经理、公司纪检委员;亚洲证券(银河 证券党委派任)总裁、党委书记;银河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MBA。1988年至2008年在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 研员等职。2008年6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工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 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 理、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 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 (兼),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现兼任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董伯儒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部高级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持保障部总监等职。现兼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韩晶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14年证券从业经历,先后就职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期间从事交易清算、产品设计、投资管理等工作。2008年6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债 券经理助理、债券经理等职务。2010年1月至2013年3月担任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8月起担任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11月起担任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7月起担任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4月起担任银河鑫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起担任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6年3月起担任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刘立达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兼战略规划 部总监吴磊先生,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张杨先生,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飞先 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韩晶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 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 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 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 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 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 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 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 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 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 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 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 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 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 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 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 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年0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8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联系人:王曦 联系电话:(010) 6622 358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 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成立20年来,北京银行依托中国 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综合化等战略突破。目前,已在北京、天津、 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及南昌等10大中心城市设立300多家分支机构,发起设立 北京延庆、浙江文成及吉林农安北银村镇银行,成立香港和荷兰阿姆斯特丹代表处,发起设立国内首家消 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首批试点合资设立中荷人寿保险公司,先后设立中加基金管理公司、 北银金融租赁公司,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截至2015年6月末,北京银行资产达到1.62万亿元,实现净利润约为100.62亿元,成本收入比仅 19.79%。ROA1.28%,ROE20.16%,不良贷款率0.92%,拨备覆盖率为306.97%,资本充足率11.51%,品牌 价值超过260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87位,较去年提升12位,连续两年跻身全球百强银行, 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打造了人均效益和资产质量“双优银行”。 20年来,北京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医疗、教育、慈善、赈灾等方面向社会捐助超过1亿元, 充分彰显了企业社会责任。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北京银行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 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 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最佳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 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 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等称号。 2、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 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具有十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 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作。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先后从事贷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及资 产托管等工作。2008年7月至2012年9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12年9月至2014年12 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起至今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 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督岗、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各岗位人员均分 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70%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 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 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 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 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 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 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 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 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赵冉、郑夫桦、张鸿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A-F座3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 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1号锦绣联合商务大厦25楼2515室(邮编:510075)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号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1号新世纪广场B座805室(邮编:210002)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西路17号赛格景苑2楼(邮编:518048)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服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8)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网址:www.cicc.com.cn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1)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1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www.jijin.txsec.com (1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1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邓颖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www.pingan.com (23)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 电话:(024)22955449 传真:(024)22955449 联系人:宋伟 客服电话:(024)22955438 网址:www.chstock.com (2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山29层 法人代表:吴永良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2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杨晓天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2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 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201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 leadfund.com.cn (6)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566 网址: www.pyfund.cn (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会计师:徐艳、濮晓达 电话:(021)2228888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562号 注册日期:2016年3月18日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售。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场所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包括: 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南京分公司、哈尔滨 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场外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场内代销机构:通过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 的上证所会员。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3、仅指通过本公司指定的特定销售渠道销售,且首笔认申购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的份额,且投资人 在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I类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和I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 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以及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 用费率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八)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初始面值 3、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和I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已受 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A类份额的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的认购价格折回金额返还投资人,折回金额 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1.20%)= 9,881.42元 认购费用 = 10,000-9,881.42 = 118.58元 认购份额 =(9,881.42+3)/1.00 = 9,884.42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认购,则认购份额为9,884.42份;如果投资人是场内认购,认购份额为9,884份, 其余0.42份对应的金额返还给投资人。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 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10,000.00元 认购费用 = 10,000-10,000= 0元 认购份额 =(10,000.00+3)/1.00 = 10,003.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3份 C类基金份额。 例3: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 为18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9,999,000+1800)/1.00=10,000,8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0,800.00 份A类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T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自 T+2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投 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A类基金份 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场 内认购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详见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十)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管理和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 金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场外申购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 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赎回场所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 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销售机 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 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 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或其某笔赎 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依法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 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和I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 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A类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A类份额和C类份额赎回费率相同,I类份额与A类和C类 份额不同,具体费率如下: ■ 对A类、C类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大于30日(含)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90日(含)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I类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 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4: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非网上交易),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37893.14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数为37,893.14份;如果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37893份,其余 0.14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5:某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为1000,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00元 申购费用=10,000,000-10,00,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9,999,000.00/1.040=9,614,423.08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数为9,614,423.08份A类基金份额;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 份额为9,614,423份,其余0.08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6: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40,000.00 元 申购费用=40,000-40,000.00=0.00 元 申购份额=40,000.00/1.040=38,461.5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数为38,461.54份;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38,461份, 其余0.54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7: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0=10,109.2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其持有30天的A类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立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日之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立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 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达到或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 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配置与 严谨的风险管理,分享中国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所孕育的投资机遇,追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 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回购等)、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合理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将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灵活配置,同 时采取积极主动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策略,把握中国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发展机遇,严格控制下行风险, 力争实现基金份额净值的长期平稳增长。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从宏观、中观、微观等多个角度考虑宏 观经济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评判证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重点分析股票、债 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关系,在此基础上,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 和债券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生产者价格指数(PPI),货币 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政策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等。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上市公司的盈利增长情况、市场总体P/E、 P/B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行业配置时,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行业权重。在投资组 合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也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征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 调整。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和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特征以及在国 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确定在当前宏观背景下适宜投资的重点行业,主要包括: 1)宏观政策影响分析:根据政府产业政策、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等变化,分析各项政策对各行 业及其子行业的影响,前瞻性的布局受益于国家政策较大的行业及子行业。 2)市场需求变化:不同行业及子行业在技术优势、定价策略、销售渠道等方面的差异,影响到其盈 利水平。本基金将前瞻性的配置市场需求预期比较稳定或预期保持较高增长的行业或子行业。 3)本基金将综合研究社会发展趋势、经济发展趋势、科学技术发展趋势、消费者需求变化趋势等因 素,采取“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对各个子行业的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通过行业评级及行业估值与轮 动等因素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自下而上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从行业的成长能力、盈利趋势、价格动量、市场估值等因素来确定基金 重点投资的行业。对行业的具体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景气分析 行业的景气程度可通过观测销量、价格、产能利用率、库存、毛利率等关键指标进行跟踪。行业的景 气程度与宏观经济、产业政策、竞争格局、科技发展与技术进步等因素密切相关。 2)财务分析 行业财务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评价行业的成长性、成长的可持续性以及盈利质量,同时也是对行业景气 分析结论的进一步确认。财务分析考量的关键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毛利率、 净利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债务结构等等。 3)估值分析 结合上述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适合该行业的估值方法,同时参考可比国 家类似行业的估值水平,来确定该行业的合理估值水平,并将合理估值水平与市场估值水平相比较,从而 得出该行业高估、低估或中性的判断。估值分析中还将运用行业估值历史比较、行业间估值比较等相对估 值方法进行辅助判断。 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数量化方法对上述行业配置策略进行辅助,并在适当情形下对行业配置进行战 术性调整,使用的方法包括行业动量与反转策略,行业间相关性跟踪与分析等。 (2)精选个股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 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深入分析企业的基本面以及国家相关政策、人口结构变化等因素,确定具有 比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①研发能力 研发能力的强弱关乎着公司的长期生命力。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具有明确的产品开发战略、良好的研发 团队、有保障的研发开支和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 ②市场能力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上市公司是否建立相应的营销体系,公司的销售能力,市场占有率情况等。 ③企业的产品线 公司是否有完善的产品线布局,能否推出具有高市场容量的品种并使短、中长期的产品有效衔接。 ④公司治理结构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际控制人的发展战略,关联交易等事项。 ⑤公司管理 公司的管理团队是否和谐高效,能够在公司战略、作业与成本、质量与安全、营销等方面具有同业中 居前的管理水平。 ⑥政府政策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政府社会保障政策、行政管制等政策的调整对各行业及其子行业的影响。 ⑦人口及经济结构变迁 人口以及因经济发展而导致的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及需求变化,都会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基金将动态的跟踪这些变化,并分析其影响。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定量指标方面,重点考察企业的成长性、盈利能力的估值水平,选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 估值合理的股票。 成长性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不限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及其增长变动的方 向和速率;盈利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不限于)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价值指标方面, 本基金主要考虑PE、PB、PEG、PS等。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套利交易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 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 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 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 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同时需要考虑企业 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 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 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 信用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 或减少损失。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对那 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成长性、 核心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研判发行公司的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 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 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 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 低流动性风险。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 约为交易标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国 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 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 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 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 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与债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 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 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 合: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买该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 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 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同时,本基金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 的套利组合,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套利交易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 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 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 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 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