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夏高端制造混合:招募说明书
华夏高端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高端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2 月 30 日证监许可 [2015] 3156 号文 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并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混合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尽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一、绪言................................ ................................ ................................ ................................ ........... 3 二、释义................................ ................................ ................................ ................................ ........... 3 三、基金管理人 ................................ ................................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15 六、基金的募集 ................................ ................................ ................................ ............................. 1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 20 九、基金的投资 ................................ ................................ ................................ ............................. 28 十、基金的财产 ................................ ................................ ................................ ............................. 3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3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3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3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4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41 十六、风险揭示 ................................ ................................ ................................ ............................. 4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4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5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5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51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53 二十二、备查文件 ................................ ................................ ................................ ......................... 53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 ................................ ................. 54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 ................................ ......... 74 一、绪言 《华夏高端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 关规定以及 《华夏高端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高端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 、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夏高端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高端制造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6 、招募说明书:指《华夏高端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高端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9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0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 12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19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29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3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 3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36 、《业务规则》:指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44 、元:指人民币元 。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 5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 51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期: 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8 - 6666 传真: 010 - 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 38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0%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8 %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 先生: 董事长、党委书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党委委员,硕士, 高级经济师。兼任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 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 总裁,兼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杨一夫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在中 国的投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公 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等。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 经济学家,达沃斯 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 理 。 徐刚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青岛蓝海股权交易 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北京)有限 公司、中信中证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 中信证券董事总经理,兼任中信证券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中 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 葛先生于 2007 年荣获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汤晓东先生: 董事、总经理 ,硕士。 兼任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华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曾任职于摩根大通、荷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证监会等。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北京建设(香港上市) 、 华夏幸福基业、中海油海洋工程、荣信股份、东兴证券 等五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兼任东莞银行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曾担任中国银 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 席 代表,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朗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八届理事 会副会长。 张霄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客座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 融学院特聘教授。曾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项目经理、美 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华盛顿总部) 经济学家、摩根士丹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等。 阳琨先生 :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曾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 有限 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部部门经理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李一梅女士:副总经理,硕士。 兼任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 曾任基金 营销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等。 孙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现任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兼任 上海华夏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曾任中国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中信证 券(香港)有限公司企业融资业务董事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执行总 经理、董事总经理(担任投行委运营部、资本巿场部、交通行业组行政负责人) 等。 周璇女士:督察长,硕士。 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 任 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 李红源先生:监事 长 ,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员、主 任科员、规划处 副处长、计划处处长,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经济运营 部副主任、资本运营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吕翔先生:监事,学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曾任国家 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张伟先生:监事,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 经理,兼任山东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山东省济青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财 务科职员,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副主任科员,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经理,山东高速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汪贵华女士:监事,博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财政部科研所 助理研究员、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等。 李彬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副总裁、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等。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 、董事会 秘书(兼) 。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 、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代瑞亮先生,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 2010 年 7 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监,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3 月 17 日起任职)、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3 月 17 日起任职)、华夏 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9 日起任职)。 3 、本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阳琨先生,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成员:汤晓东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 郑煜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孙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郑晓辉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赵航先生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怡欢 女士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 (《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 3402 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 、 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 制文化。 ( 1 )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 2 )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 3 )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 、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 、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 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 1 )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 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 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 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 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 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 执行。 ③ 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 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 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 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 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 2 )会计控制制度 ①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 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 3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制度。 ( 4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 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 5 )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 6 )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 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 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 、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 、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 RQFII 、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 15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1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90 只, QDII 基金 2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 “ 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 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 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 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 4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则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8 - 6666 传真: 010 - 63136700 联系人: 李一梅 网址: www.ChinaAMC.com 2 、代销机构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 010 - 66596688 传真: 010 - 66593777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 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本基金的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8 - 6666 传真: 010 - 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小辉 联系电话: 010 - 57763888 传真: 010 - 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德勤大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卢伯卿 联系电话: 010 - 85207788 传真: 010 - 85181218 联系人: 吕静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2 月 30 日证监许可 [2015] 3156 号文 注 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16 年 4 月 11 日至 2016 年 5 月 6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 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 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其 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名单 和联系方 式等 ,请参见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以及当地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七)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201 6 年 4 月 11 日至 201 6 年 5 月 6 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 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3 、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00 元。认 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 、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 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 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5 、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 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八)认购费用 1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2%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 - 200 万元以下 0.8%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 - 500 万元以下 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 1,000.00 元 2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 ( 1+1.2% ) =988.14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 988.14=11.86 元 认购份额 = ( 988.14+0.46 ) /1.00=988.6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988 .60 份基 金份额。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含申 购费);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 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0 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0 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 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 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 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 - 200 万元以下 1.2%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 - 500 万元以下 0.8%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 1,000.00 元 2 、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天以内 1.5% 7 天以上(含 7 天) - 30 天以内 0.75% 30 天以上(含 30 天) - 365 天以内 0.5% 365 天以上(含 365 天) 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30 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 持有满 30 天不满 90 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 回时份额持有满 90 天不满 180 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 180 天(含 180 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 1 +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30 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0 元、 50 万元、 200 万元和 5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额(元, a ) 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 b ) 1.5% 1.2% 0.8% 净申购金额( c=a/ ( 1+b )) 985.22 494,071.15 1,984,126.98 前端申购费( d=a - c ) 14.78 5,928.85 15,873.02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e ) 1.23 0 1.23 0 1.23 0 申购份额( f=c/e ) 800.99 401,683.86 1,613,111.37 若该投资者申购金额为 500 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 4 申购金额(元, a )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金额( c=a - b ) 4,999,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d ) 1.230 申购份额( e=c/d ) 4,064,227.64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持有期限半年,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 =12,500.00×0.5%=62.50 元 净赎回金额 =12,500.00 - 62.50=12,437.50 元 3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6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