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2016年3月8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 通知书(16024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 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有关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与讨论。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已于2016年3月26日披露了2015年年度报 告。鉴于上述情况,现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就反馈意见具体回复说 明如下,请予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件中所涉及到的名词释义与《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之尽职调查报告》一致)。 目 录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1 ............................................................................................................. 3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2 ........................................................................................................... 12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3 ........................................................................................................... 13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4 ........................................................................................................... 43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5 ........................................................................................................... 46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6 ........................................................................................................... 46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7 ........................................................................................................... 48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8 ........................................................................................................... 52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9 ........................................................................................................... 52 反馈意见一般问题1 ........................................................................................................... 52 反馈意见一般问题2 ........................................................................................................... 66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1 申请人本次为定价定向发行。但在申报之前,曾对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 募投项目等进行了调整。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作出上述调整的原因,结合发行价 格变更的情况,说明认购对象是否为战略投资者,董事会确定战略投资者的依 据,是否有效履行职责,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请保荐机构核查。 回复: 一、申报之前对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投项目等进行调整的原因 (一)非公开发行预案的调整情况 公司根据自身战略发展总体规划,为募集主营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实质性推 动重点稀土项目建设;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负债率水平;改进公司股东 结构、引入市场知名战略投资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于 2015年5月推出非公开发行方案,拟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募集资金,并同步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 其后,由于原方案中的平远华企矿山扩界项目未能按计划取得所需批准文 件,同时监管部门针对非公开发行定价、发行对象主体穿透及募集资金规模提出 新的监管要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发行实际情况,于2015 年12月修订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公司两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差异体现在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规模、各发行对象 认购规模、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方面,具体如下: 原发行方案(2015年5月) 修订后发行方案(2015年12月) 募投项目 (万元) 平远华企矿山扩界项 目 39,347.97 -- -- 大埔新诚基矿山扩界 项目 17,549.47 大埔新诚基矿山扩界项 目 17,549.47 红岭矿业探矿项目 2,737.35 红岭矿业探矿项目 2,737.35 公司研发基地建设项 目 15,364.71 公司研发基地建设项目 15,313.18 偿还银行贷款 145,000.00 偿还银行贷款 100,000.00 募集资金 规模 不超过22亿元 不超过13.56亿元 发行对象 认购规模 (万元) 广晟公司 73,003 广晟公司 45,200 员工持股计划 不超过6,550 员工持股计划 不超过4,376 国华人寿 81,720 国华人寿 50,000 珺容战略资源1号基金 10,896 珺容战略资源1号基金 10,000 刘益谦 47,831 刘益谦 26,024 定价基准 日 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会议的 决议公告日(2015年5月29日)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 (2016年1月27日) 发行价格 54.48元/股 31.68元/股 发行数量 不超过4,038.17万股 不超过4,280.31万股 (二)调整发行方案的原因 1、调整原因一:平远华企矿山扩界项目未能按计划取得所需批准文件,后 续取得采矿权证及相关文件存在极大不确定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募投项目申报要求,平远华企 积极开展了矿山扩界项目的审批手续办理工作,并先后完成以下工作:(1)矿区 地形地貌测量工作;(2)编制完成《储量核实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并取得国土 资源部备案证明(国土资储备字[2015]97号);(3)编制《开发利用方案》,通过 专家评审并取得审查意见书(中矿联函[2015]24号);(4)取得了矿区范围划定的 批复;(5)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 案的评审及备案;(6)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7)完成环评报告的评审 及备案。 2015年7月30日,平远华企取得国土资源部出具的《关于平远县华企稀土 实业有限公司仁居稀土矿采矿权评估基准日的复函》(国土资储函[2015]28号), 将平远华企本次矿业权价款评价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调整为2015年6月30日。由 于评估基准日调整,国土资源部指定的评估机构于2015年8月开始根据新的基 准日对平远华企矿业权价款开展评估工作,引致相应工作进度较原计划大幅放 缓。同时,由于稀土矿属于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主管部门相关审批 政策调整事宜未明确,公司预计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的确认工作短期内无法完 成,按计划取得采矿权证及其他相关文件存在极大不确定性(截至本回复报告出 具之日,相关矿业权价款评估的确认工作仍未完成)。 基于上述情况,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继续推进,公司被迫启动了非公开发 行方案的调整工作。 2、调整原因二:监管部门针对非公开发行提出新的监管要求 2015年四季度,监管部门针对非公开发行提出了多项新的监管要求,内容涵 盖发行定价、发行对象穿透、募集资金规模等多方面内容。公司及中介机构从公 开媒体信息中了解到该等政策,也查阅到多家按照该等政策修改发行方案的案 例。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经审慎研究,根据相应监管精神,对发行方案部分核心 条款进行了调整,并补充披露了相关信息: (1)发行定价 根据相关监管精神,停牌时间超过20个交易日筹划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 不能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价基准日,需要在复牌后交易至少20个交易日 后再确定定价基准日和发行底价。 鉴于公司停牌时间超过20个交易日,公司主动将定价基准日调整为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日,并确保方案公告后至少交易20个交易日再召开股东大会。 (2)发行对象 根据相关监管精神,在董事会阶段确定的投资者,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 等的,要求穿透到自然人,且人数合计不能超过200人,资管计划、理财产品不 能存在分级结构。 为此,公司积极开展了对发行对象的核查工作,确认发行对象符合上述监管 要求,并于修订方案公告同时,公告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对象穿透 后涉及认购主体数量的说明公告》。 (3)募集资金规模 新的监管要求提出应结合企业最近一期净资产规模确定募集资金总额,并结 合还贷补流必要性,充分解释募投合理性。 为此,公司在方案调整前进一步研究了募投项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响应政 策号召,大幅缩减了募集资金规模。 3、发行价格变动原因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后,需重新召开董事会确定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 格。 公司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规模等均发生重大调整,且募集资金减 少规模超过了原募集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依照上述法规,属于需要重新召开董 事会确定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的范畴;此外按照新的监管精神,也需要选择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新的定价基准日,确保相关信息充分披露后再行锁价。 根据公司与战略投资者原已协商确定的定价原则,及公司下发给员工的《员 工持股计划实施说明》、上报给广晟公司的发行方案汇报中约定的定价原则,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系按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九折予以确 定。故此,结合当时市场情况及相关监管要求,公司于2015年12月再次召开董 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确定采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本次 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0%。 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次日公告 了股东大会决议。由于2016年1月A股市场发生无法预期的大幅度下跌,按照 上述定价原则,最终导致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为31.68元/股。 二、结合发行价格变更情况,说明认购对象是否为战略投资者,董事会确 定战略投资者的依据 (一)广晟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广发原驰·广晟有色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为公司员工组成的认购主体,剩余发行对象国华人寿、珺容投资、刘益谦为 战略投资者 广晟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不属于战略投资者,但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具备作为董事会阶段确定的发行对象的条件。 广发原驰·广晟有色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系广晟有色2015年度 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自愿出资认购,其不属于战略投资者,但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且属于《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所允许的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实 施员工持股的范畴,具备作为董事会阶段确定的发行对象的条件。 除上述发行对象外,刘益谦、国华人寿、珺容投资作为管理人管理的珺容战 略资源1号基金均为战略投资者。 (二)战略投资者的确定依据 公司根据自身战略发展总体规划,为募集主营业务发展所需资金、降低资产 负债率水平并改善股东结构,决定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随后, 公司与潜在战略投资者进行了初步接触,其中包括国内著名投资家刘益谦先生。 经过沟通,刘益谦先生充分认可公司的投资价值,愿意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入 股,并与公司就战略合作达成初步共识(具体内容见反馈意见重点问题2之回 复)。国华人寿与珺容战略资源1号基金均为刘益谦先生明确指定的认购对象, 与刘益谦先生共同构成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1、刘益谦作为战略投资者的确定依据 刘益谦系上市公司天茂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知名 的投资人士,资金实力雄厚。近年来,刘益谦持续看好我国有色金属等资源行业 的发展前景,通过自身及下属公司国华人寿等,先后战略投资了多家有色金属行 业企业,如包钢股份、有研新材、鸿达兴业、西藏城投、天齐锂业等。刘益谦长 期看好有色金属行业未来发展前景,极为看重广晟有色作为广东省内唯一合法稀 土采矿权人的资源优势,认可公司在全球中重稀土细分领域的行业地位,对公司 未来发展前景充满信心。 根据公司与刘益谦签署的《战略投资者洽谈会会议纪要》,刘益谦期望与广 晟有色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一方面愿意利用其在资源行业的产业布局,促成 广晟有色与其他被投资企业间的信息共享、客户共享;另一方面,刘益谦先生愿 意运用长期在资本市场运作的经验,辅助公司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辅助公司 研判新的投资项目或并购类标的资产,帮助公司更好地实现外延式发展。 此外,根据沟通,刘益谦先生同意与公司签署附带违约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违约金为认购金额的5%。 2、国华人寿及珺容投资作为战略投资者的确定依据 经与公司协商,刘益谦作为公司的战略投资者,在广晟有色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时,拥有推荐其他投资者的权利。刘益谦本次推荐的投资者为国华人寿和珺 容投资。国华人寿和珺容投资各自履行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后,决定与刘益谦一起 作为战略投资者入股广晟有色。 其中,国华人寿系刘益谦通过上市公司天茂集团间接控股的保险公司,资金 实力雄厚,具备出色的资本市场投资能力,近年来曾先后投资包钢股份、有研新 材、鸿达兴业、西藏城投、天齐锂业等多家有色金属行业上市公司。 珺容投资系国内最早获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的阳光私募基金管 理机构之一,曾先后与赛领资本、新理益集团等知名投资机构深度合作,参与多 项有战略价值的投资项目,资金实力雄厚,且与刘益谦先生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珺容投资通过“珺容战略资源1号基金”成为广晟有色的战略投资者之后,将聚 焦于稀土行业的上下游,努力为广晟有色寻求合作的机会,包括但不限于共同发 起设立并购基金、产业内横向合作、海内外并购整合、稀土应用项目的拓展等。 此外,根据沟通,国华人寿及珺容投资均同意与公司签署附带违约条件的股 份认购协议,违约金为认购金额的5%。 综上所述,刘益谦及其推荐的投资者国华人寿和珺容投资认同公司的发展前 景,具有长期持股意愿,并希望通过本次认购支持公司业务发展,获得长期投资 回报,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同时,其作为战略投资者入股事宜已 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结合发行价格变更情况,对战略投资者身份的进一步说明 如前文所述,鉴于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规模、定价基准日等均发 生重大变化,依照相关法规,本次发行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确定定价基准日及发 行价格。 由于2015年5月公司与刘益谦初步沟通认购意向时,即已达成以法定非公 开发行价格下限(即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九折)作为最终发行 价格的入股原则。故此当公司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后,向战略投资者的发行价格 也基于前述原则相应确定。 此外,于公司下发给员工的《员工持股计划总体方案》中也约定了发行价格 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广 晟公司汇报的发行方案中也包括上述定价条款。从维护员工利益、保障企业内部 稳定、保护国有资产投资不受损失等角度考虑,并基于同次发行同一发行价格的 同股同权原则,外部战略投资者理应获得与员工持股计划、国资控股股东相同的 定价政策,即以新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九折作为发行价格。 虽然战略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更为看重行业、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更为看重 资源优势与行业地位,但作为经济行为主体,坚持原协商确定的入股原则,充分 维护自身利益,具备合理性;作为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一方面商业信用 是立身之本,另一方面完成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最终回报 全体股东才是重中之重。故此,以新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0% 作为发行价格,是继续推进本次发行,维护公司利益的最佳选择;否则将可能导 致发行失败,反而有损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综上,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并未改变公司与发行对象达成的发行价格确定 原则;发行价格的变更,是由于依法调整定价基准日、且方案公告后至定价基准 日前A股市场发生无法提前预期的大幅下挫所致。发行价格的调整,并不影响发 行对象战略投资者的身份认定;对照法规,并不引致本次发行存在实质性障碍。 三、说明董事会是否有效履行职责,方案调整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事宜,已于2015年12月24日获得公司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上述会议中, 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董事均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独立 董事均发表了独立意见。故此,董事会已有效履行了相关职责。 基于以下理由,本次修订后的发行方案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并有效维护了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1、方案调整的初衷在于确保非公开发行按计划推进 本次方案调整,系基于原有募投项目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遵循新的监管要求 而推出,其初衷旨在确保非公开发行的顺利推进。若不对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原 方案于进度上无法满足公司需要,于内容上很可能无法满足审核要求。最终若无 法实施,受损的是公司及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公司全部股东。 2、方案调整的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方案调整,公司履行了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等内 部决策程序,并获得国资主管部门批准。相关调整过程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 法律法规实施,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3、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相关法规监管要求,且符合原方案已达成的相关 原则 修订后发行方案,于定价基准日、发行对象穿透、募集资金规模等方面符合 新的监管要求。同时,方案延续了原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已达成的有关定价、控 股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等原则,最终有利于本次发行的顺利推进。 4、定价基准日的选择充分贯彻了方案披露后再行锁价的监管精神,避免了 发行对象因信息不对称而获利可能 修订后的发行方案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价基准日,并确保方案公告 后交易20个交易日以上,充分贯彻了方案披露后再行锁价的监管精神,避免了 因相关信息未披露,发行对象利用信息不对称获利的可能。 5、调整后发行方案经控股股东认可、国资主管部门审批,避免了国有资产 投资损失 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经控股股东广晟公司内部审议通过,并获得广东省国资 委以粤国资函[2016]24号《关于同意调整广晟有色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批复》 批准。最终发行价格因A股市场整体下跌而调低,从而降低了国有资产的入股成 本,避免了国有资产高价认购后立即产生投资损失的可能。同时,本次方案调整 后,按发行数量上限计算,广晟公司的控股比例由44.31%变更为42.77%,并未发 生重大变化,仍拥有控股股东的地位。 6、调整后发行方案有效的维护了员工利益与内部稳定 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同时,于重大方面延续了原下发给员 工的《员工持股计划总体方案》等相关文件;考虑到发行方案公告时,发行价格 无法确定,存在着因发行方案公告后股价上涨而调高发行价格的可能,故此重新 赋予员工确认参与意向的机会。通过上述安排,调整后的发行方案有效的维护了 员工利益,保障了公司内部稳定。 7、调整后发行方案确保了外部发行对象的稳定,贯彻了公司引入战略投资 者的初衷,定价未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在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同时,坚持了公司与战略投资者 原已达成的以法定非公开发行价格下限作为发行价格等原则,稳定了外部发行对 象的入股意愿,贯彻了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既定目标,最终有利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完成。最终发行价格,对应市净率达到11.70倍1,大幅高于定价基准日同行 业其他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6.76倍,未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8、额外设置了发行前价格调整机制,进一步维护了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1 由于同行业部分上市公司尚未发布2015年年报,此处市净率均系按照2015年三季报测算。此外,发行 价格对应市盈率因公司2015年经营亏损而无法计算。 为贯彻市价发行的监管精神,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于发行方案中增加了发行前价格调整机制, 并已与发行对象签署了相关补充协议,即:“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之日后6个月内的有效期内,确定最终发行价格不低于31.68元/股且不 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 若上述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则发行价 格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通过上述安排,公司 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有效添加了市价约束,进一步维护了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发行方案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一方 面,平远华企矿山扩界项目未能按计划取得所需批准文件,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 行顺利推进,公司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调整募投项目;另一方面,公司停牌期间, 监管部门针对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定价、发行对象、募集资金规模提出新的监管要 求,公司按照最新要求,结合与发行对象达成的相关原则,调整了定价基准日、 缩减了募集资金规模,其最终目的在于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维护公司股东 利益。综上,公司本次调整发行方案系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监管 要求执行,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中,除广晟公司为发行 人控股股东、广发原驰·广晟有色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主体为发行人员 工持股计划以外,刘益谦、国华人寿和珺容投资属于战略投资者。公司董事会有 效履行职责,不存在因发行方案调整,损害投资者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2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新引入的战略 投资者之间是否有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或者相关安排,如有,请提供,如无,请 说明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2)引入战 略投资者对公司的战略意义,相关合作事项是否已通过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转 化为公司的内部决策,新引入的投资者如何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具体有 何协议或者安排。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进行核查。 回复: 一、公司与新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之间的战略合作协议或者相关安排 公司决定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后,与潜在战略投资者进行了 初步接触,其中包括国内著名投资家刘益谦先生。 2015年5月,公司与刘益谦初步沟通了认购意向,刘益谦充分认可公司的投 资价值,充分表达了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意愿,并与公司达成了以法定非 公开发行价格下限(即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九折)作为最终发 行价格的定价原则。经过协商,双方口头达成战略合作意向,刘益谦愿意签署附 带违约金条款的股份认购协议以确保足额参与认购。随后,公司与刘益谦及其指 定的国华人寿、珺容投资签署了相关协议。 2015年12月,为进一步确认双方的战略合作意向,公司与刘益谦、国华人 寿、珺容投资及其代表进行了战略合作洽谈,就未来的主要合作计划达成了初步 共识,并签署了相关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如下: 1、刘益谦愿意与广晟有色开展战略合作,利用其在有色金属行业的产业布 局,促成广晟有色与其他被投资企业间的信息共享、客户共享,并在条件成熟时 开展稀土产业链延伸方向的合作; 2、刘益谦愿意运用长期在资本市场运作的经验,辅助公司制定资本市场发 展战略,辅助公司研判新的投资项目或并购类标的资产,帮助公司更好地实现外 延式发展; 3、刘益谦愿意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同意签署附 带违约金条款的股份认购协议,入股定价继续遵循原已达成的法定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九折的原则; 4、双方将在刘益谦入股事宜完成后,进一步商议战略合作事项; 5、广晟有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刘益谦将利用其个人资源帮助公司寻 找优质的长期投资者,并继续拥有推荐具体投资者身份的权利;刘益谦本次推荐 的投资者仍为国华人寿和珺容投资; 6、刘益谦入股后,拥有向公司提名一位董事的权利,但不直接委派高级管 理人员,不干涉公司日常业务经营; 7、国华人寿和珺容投资经过各自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后,决定与刘益谦一起 作为战略投资者入股广晟有色。 综上,刘益谦及其指定的投资者国华人寿、珺容投资作为本次发行对象及其 定价原则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议确定,并经201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其入股系出于对上市公司的战 略投资,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董 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二、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公司的战略意义,相关合作事项是否已通过公司的 内部决策程序转化为公司的内部决策,新引入的投资者如何参与到公司的经营 管理中,具体有何协议或者安排。 (一)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公司的战略意义 1、公司作为广东省内唯一合法的稀土采矿权人,在我国中重稀土市场具备 较高的行业地位。但是受宏观经济及行业不景气影响,公司主要产品(稀土和钨) 价格3年来处于低位,企业经营出现困难。2015年,公司净利润为-27,444.88万 元,未来短期内经营局面难以改善。故此,公司急需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谋求 新的盈利增长点。 2、由于近年来经营业绩不佳,公司负债规模持续上升,资产负债率高企。 截至2015年末,公司总负债25.52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77.84%。故此,公司急 需利用股权融资方式降低负债规模,以节约财务成本,优化资本结构。 3、公司自2009年借壳上市以来,较侧重内涵式发展,直接融资规模较小, 外部资产并购及新项目投资运作较少,急需通过直接融资及引入外部战略投资 者,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辅助公司发展,并制定未来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实现内涵 与外延的并行发展。 4、公司引入知名的战略投资者,有利于坚定市场投资者信心,稳定股价, 从根本上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公司内部决策过程及未来经营管理的相关安排 1、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公司内部决策过程 2015年4月30日及五一假期期间,公司与刘益谦进行了战略合作洽谈,就 向刘益谦及其指定方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事宜达成初步意向,确定发行定价、融 资规模等相关原则。 2015年5月3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了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相关事宜,初 步决定未来在时机成熟时与刘益谦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其后公司通过履行内部董 事会、股东大会程序,公告了非公开发行方案。 2015年12月9日,为进一步确认双方的战略合作意向,公司与刘益谦、国 华人寿、珺容投资及其代表进行了战略合作洽谈,就未来的主要合作计划达成了 初步共识,并签署了相关会议纪要。 2015年12月24日,公司战略委员会同意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引入 刘益谦、国华人寿及珺容投资作为战略投资者。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刘益 谦将利用其个人资源帮助公司寻找优质的长期投资者,并继续拥有推荐具体投资 者身份的权利。 2015年12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 整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同意刘益谦、国华人寿及珺容战略资源1号 基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6年1月11日,广东省国资委以粤国资函[2016]24号《关于同意调整广晟 有色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批复》,批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修订稿)。 2016年1月26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 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修订稿),同意刘益谦、国华人寿及珺容战略资源1号基金 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2、未来经营管理的相关安排 公司与刘益谦就未来的战略合作达成初步共识,双方针对未来战略投资者参 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安排主要如下: (1)刘益谦、国华人寿、珺容战略资源1号基金将在入股事宜完成后,进 一步商议战略合作事项; (2)刘益谦在入股事宜完成后,拥有向公司提名1名董事的权利; (3)刘益谦等人在入股事宜完成后,承诺不直接委派高级管理人员,不干 涉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 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引入的战略 投资者就未来的合作事宜达成共识,并签署了会议纪要,双方同意将于入股事宜 完成后进一步商议战略合作事项,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 九条的规定。公司本次通过非公开发行引入战略投资者存在重要的战略意义,具 备合理性和必要性,相关合作事项已通过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转化为公司的内部 决策。同时,公司与战略投资者就未来经营管理有一定的合理安排,有利于保护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3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发证 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定向资管计划(暨员工持股计 划)、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珺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的珺 容战略资源1号基金以及刘益谦。请保荐机构核查各认购对象认购形式和认购能 力。资管产品及有限合伙参与认购的: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作为认购对象的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是否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 师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2)资管产品 或有限合伙等参与本次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 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3)委托人或合伙 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请补充承诺;(4)申请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 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 否明确约定:(1)委托人或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 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等情况;(2)公开发行获得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我会备 案前,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3)产品或有限合伙无法有效募集成 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任;(4)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 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针对委托人或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除前述条款外,另请申请 人补充说明: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是否明确约定委托人或合伙人遵守短线交 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依照《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 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委托人或合伙人与产品或合伙企 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委托人或合伙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与产品或合 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并计算。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是否明确约定,管 理人或普通合伙人应当提醒、督促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人或有限合伙人, 履行上述义务并明确具体措施及相应责任。 针对委托人或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产品合伙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 否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以有效保障公司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本次认购对象穿透核查到自然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后,是否超过200人。 请申请人公开披露前述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及相关承诺;请保荐机构和申 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就相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维护公 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认购对象的认购形式和认购能力 (一)关于各认购对象认购形式的说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发 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广发原驰.广晟有色1号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暨员工持股计划)、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珺容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的珺容战略资源1号基金以及刘益谦。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了上述5名认购对象分别与公司签署的《附条件 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广发原驰.广晟有色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的《资产管理合同》、珺容战略资源1号基金的《基金合同》,5名认购对象均通 过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二)关于各认购对象认购能力的说明 1、广晟公司 广晟公司拟以现金45,200万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其具备良好的资 信状况和雄厚的资金实力,主要情况如下: (1)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广晟国际大厦50-58楼 法定代表人:朱伟 注册资本:100亿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日期:1999年12月23日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和运营,股权管理和运营,投资经营,投资收益的管理 与再投资;省国资管理部门授权的其他业务;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 承包上述境外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 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物业出租;稀土矿产品 开发、销售、深加工(由下属分支机构持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广晟公司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 (3)主要财务数据 广晟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00%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年9月30日 2014年12月31日 货币资金 1,344,269.68 1,124,786.54 总资产 11,163,768.04 10,026,908.75 总负债 7,806,813.27 6,772,112.21 所有者权益 3,356,954.76 3,254,796.54 项目 2015年1-9月 2014年度 营业收入 2,970,779.33 4,219,600.46 利润总额 -63,917.52 78,555.4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35,366.77 30,408.06 注:2014年度财务数据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年1-9月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广晟公司资金实力雄厚,具备足额认 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能力。 2、广发原驰.广晟有色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暨员工持股计划) 广发原驰.广晟有色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系代广晟有色2015年度员工持股 计划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以现金不超过4,376万元认购。 广晟有色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均系广晟有色及其合并报表范 围内下属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参与广晟有色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的员工共计267人,认购金额不超过4,376万元。参与认购的员工均已签署《广 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人授权及承诺函》,承诺如下: “同意按照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本人认购金额的10%缴纳认购保证 金;并在非公开发行获得监管部门核准或认可、正式启动发行前,按认购金额的 90%缴纳剩余认购款项;同意公司将上述款项划转至资产管理机构指定账户,用 于组成员工持股计划。 承诺在认购保证金缴纳前,不变更认购意向(含减少认购数量或全部放弃认 购)。若变更认购意向,则视为本人违约,本人在此同意所在单位有权在拟支付 给本人的税后薪酬或相关款项中扣除申报但未认购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由公 司处置。 承诺在缴纳认购保证金后,不变更认购意向(含减少认购数量或全部放弃认 购)。若变更认购意向,则视为本人违约,本人在此同意所在单位有权在本人已 缴纳的认购保证金中扣除申报但未认购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由公司处置。” 经核查,上述员工已按照约定,于指定时间缴纳认购金额的10%作为保证金。 结合认购员工出具的承诺函及缴纳认购保证金的情况,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 为,广晟有色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员工具备足额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能力。 3、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华人寿拟以现金50,000万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国华人寿具备良 好的资信状况和雄厚的资金实力,主要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4层04、05、06、07、08、10单 元 法定代表人:刘益谦 注册资本:人民币280,000.00万元整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7年11月8日 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 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 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国华人寿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国华人寿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3)主要财务数据 国华人寿2015年的主要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国华人寿 天茂集团 51.00% ¥%%4 新理益集团 42.92% 刘益谦 刘妍超 13.95% 1.91% 上海麦税 84.14% 王薇 13.04% 19.96% 项 目 2015年12月31日 货币资金 577,500.01 资产合计 8,571,342.82 负债合计 7,527,507.10 所有者权益 1,043,835.7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038,972.40 2015年度 营业收入 2,941,503.46 营业利润 164,100.82 利润总额 164,855.13 净利润 164,855.1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65,004.62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国华人寿资金实力雄厚,具备足额认 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能力。 4、珺容战略资源1号基金 珺容战略资源1号基金拟以现金10,000万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珺容战略资源1号基金的认购情况为: 序号 认购人 类型 认购基金份额 (万元) 涉及认购 主体数量 1 李华锋 自然人 1,360.00 1 2 程渊 自然人 1,000.00 1 3 沈伏恒 自然人 900.00 1 4 孙凯 自然人 900.00 1 5 蔡炜 自然人 800.00 1 6 程建钢 自然人 600.00 1 7 朱丹 自然人 500.00 1 8 何益民 自然人 500.00 1 9 章海燕 自然人 500.00 1 10 王士明 自然人 500.00 1 11 毛科技 自然人 500.00 1 12 王小刚 自然人 400.00 1 13 张皖 自然人 400.00 1 14 宋宾 自然人 400.00 1 15 顾艳 自然人 380.00 1 16 徐立峰 自然人 300.00 1 17 战军涛 自然人 240.00 1 18 苏同星 自然人 200.00 1 19 乐丁华 自然人 100.00 1 20 姚国铭 自然人 100.00 1 合计 10,580.00 20 上述人员均已签署《基金合同》及《关于参与珺容战略资源1号基金的有关 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在广晟有色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 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将足额缴纳认购的全部款项,如未按约定缴纳款项 的,将以本人本次认购的投资金额为限予以赔偿。另外,上述人员均已缴纳一定 数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其足额参与认购。 结合珺容战略资源1号基金认购人出具的承诺函及缴纳认购保证金的情况,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珺容战略资源1号基金的认购人具备足额认购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能力。 5、刘益谦 刘益谦先生拟以现金26,024万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其基本信息如 下: 刘益谦先生,男,1963年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31010219631128XXXX,住址:上海市黄浦区方浜中路314号。刘益谦先生控 股新理益集团,同时系上市公司天茂集团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根据刘益谦先生 控股企业情况及媒体信息中披露的个人财富状况,其具备足额认购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金实力。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刘益谦先生资金实力雄厚,具备足额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能力。 二、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作为认购对象的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是否按 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请保荐机构和申 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2)资 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参与本次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3)委托人 或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请补充承诺;(4)申请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 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一)资管产品备案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中包括广发资管作为管理人管理的广发原驰·广 晟有色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暨员工持股计划)和珺容投资作为管理人管理的 珺容战略资源1号基金。 1、广发原驰·广晟有色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经核查,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2月19日出具《关于核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10号),核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设立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广发原驰·广晟有色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已由广发资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备案,具体备案情况如下: 2、珺容战略资源1号基金 经核查,珺容战略资源1号基金于2015年5月28日获得中国证券基金投资 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基金编号:S35931),已办理了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手续。 珺容战略资源1号基金的管理人珺容投资持有中国证券基金投资业协会出 具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登记编号:P1001041),已办理了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3、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已分别于《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广发原驰·广晟有色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珺容战略 资源1号基金的相关情况。 (二)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参与本次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 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 部门事先批准。”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根据广晟有色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稿)及各认购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本次发行对象 为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作为管理 人管理的定向资管计划(暨员工持股计划)、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珺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的珺容战略资源1号基金以及刘益谦,合计未 超过10名,且不涉及境外战略投资者。 本次发行对象穿透至自然人、国资委及上市公司后未超过200人,具体情况 请见反馈意见重点问题3回复之“六、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本次认购对象穿透核查 到自然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后,是否超过200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对象及其资管产品(私 募基金)参与本次认购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三)委托人或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请补 充承诺; 广晟有色已于2016年4月2日公告了《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承诺函的公告》(临2016-027号),详细披露了珺容战略 资源1号基金的各认购人已签署的《关于参与珺容战略资源1号基金的有关事项 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与珺容战略资源1号其他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本人资产状况良好,符合《珺容战略资源1号基金合同》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 投资珺容战略资源1号系完全以合法自筹资金并以自己名义进行的独立投资行 为,并自愿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接受广晟有 色及广晟有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广发资管作为管理人管理的广发原驰·广晟有色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系代 广晟有色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证券公 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为单一 客户,不存在结构化安排。 其中,广发资管已于《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中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乙方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应告知委托人遵 守以下规定或约定:委托人不得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认购本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不存在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广晟有色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均系广晟有色及其合并报表范 围内下属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参与认购的员工均已签署《广晟有色金 属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人授权及承诺函》,承诺自愿以自筹资金出资, 通过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参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综上,发行对象所涉资管产品(私募基金)的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 结构化安排。 (四)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 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投 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广晟有色已于2016年4月2日公告了《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承诺函的公告》(临2016-027号),公司承诺如下: “在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珺容战略资源1号基金设立和存续期间,本公司及本 公司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不会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以 及珺容战略资源1号基金及其投资者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补偿,亦不会对 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以及珺容战略资源1号基金及其投资者所获得的收益 作出保底承诺或者类似保证收益之安排。” 广晟有色已于2016年4月2日公告了《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承诺函的公告》(临2016-027号),广晟公司承诺如下: “在广发原驰.广晟有色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 以及珺容战略资源1号基金设立和存续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不会违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会以自己或他人的 名义,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珺容战略资源1号基 金及其投资者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补偿,亦不会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 者、珺容战略资源1号基金及其投资者所获得的收益作出保底承诺或者类似保证 收益之安排。” 三、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 同是否明确约定:(1)委托人或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 来源、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等情况;(2)在非公开发行获得我会核准后、发行方 案于我会备案前,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3)产品或有限合伙无法 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任;(4)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 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一)广发原驰·广晟有色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1、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公司已与广发资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 议》,明确约定如下: “第一条 资管计划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本协议约定的资管计划委托人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员工 持股计划,参与该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人的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 源、与甲方的关联关系等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人 身份 人数 资产状况 拟认购金 额(万元) 认购资金 来源 与甲方的关联关系 1 张木毅 自然人 1 良好 200 自筹 董事 2 孙传春 自然人 1 良好 200 自筹 董事 3 徐 静 自然人 1 良好 100 自筹 员工 4 梁 战 自然人 1 良好 130 自筹 高级管理人员 5 林汉杰 自然人 1 良好 100 自筹 高级管理人员 6 曹玉涛 自然人 1 良好 100 自筹 高级管理人员 7 赵学超 自然人 1 良好 100 自筹 监事 8 胡远芳 自然人 1 良好 100 自筹 高级管理人员 9 白 炜 自然人 1 良好 30 自筹 员工 10 蔡悦章 自然人 1 良好 5 自筹 员工 11 阳卫红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12 张慧欣 自然人 1 良好 30 自筹 员工 13 罗 兰 自然人 1 良好 10 自筹 员工 14 张淑军 自然人 1 良好 45 自筹 员工 15 冯世强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16 刘亚平 自然人 1 良好 5 自筹 员工 17 叶长春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18 邓玉彬 自然人 1 良好 50 自筹 员工 19 李向利 自然人 1 良好 20 自筹 员工 20 连 欢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21 张喜刚 自然人 1 良好 90 自筹 高级管理人员 22 杨 珂 自然人 1 良好 50 自筹 员工 23 柯昌波 自然人 1 良好 5 自筹 员工 24 许向阳 自然人 1 良好 6 自筹 员工 25 徐东扬 自然人 1 良好 5 自筹 员工 26 庄素紫 自然人 1 良好 10 自筹 员工 27 陈婕欢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28 蓝颖君 自然人 1 良好 6 自筹 员工 29 许 浩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30 吴冠娥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31 田朝安 自然人 1 良好 20 自筹 员工 32 叶少硕 自然人 1 良好 20 自筹 员工 33 符 波 自然人 1 良好 20 自筹 员工 34 张少萍 自然人 1 良好 20 自筹 员工 35 赖雪连 自然人 1 良好 5 自筹 员工 36 黄伟光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37 李慧颖 自然人 1 良好 10 自筹 员工 38 唐石丁 自然人 1 良好 30 自筹 员工 39 何 潇 自然人 1 良好 20 自筹 员工 40 何花金 自然人 1 良好 5 自筹 员工 41 凌俊龙 自然人 1 良好 10 自筹 员工 42 欧阳昊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43 刘 宇 自然人 1 良好 9 自筹 员工 44 洪菁萃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45 陆陈希子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46 叶 祥 自然人 1 良好 30 自筹 员工 47 胡浔昌 自然人 1 良好 50 自筹 员工 48 陈坤锐 自然人 1 良好 20 自筹 员工 49 彭建华 自然人 1 良好 20 自筹 员工 50 熊万胜 自然人 1 良好 20 自筹 员工 51 彭 力 自然人 1 良好 10 自筹 员工 52 李景芬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53 向文文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54 王 东 自然人 1 良好 20 自筹 员工 55 王俊杰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56 张 赟 自然人 1 良好 8 自筹 员工 57 刘 博 自然人 1 良好 20 自筹 员工 58 龙世清 自然人 1 良好 20 自筹 员工 59 陈曼玲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60 吴广梅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61 孙英杰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62 杨德华 自然人 1 良好 30 自筹 员工 63 凌 诚 自然人 1 良好 20 自筹 员工 64 韩德义 自然人 1 良好 20 自筹 员工 65 凌庆祥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66 李方明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67 陈怡静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68 谢荣伟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69 姚乔义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70 黄正生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71 苏 醒 自然人 1 良好 5 自筹 员工 72 刘小秋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73 胡英俊 自然人 1 良好 20 自筹 员工 74 孟志诚 自然人 1 良好 20 自筹 员工 75 蔡锡元 自然人 1 良好 10 自筹 员工 76 杨清宇 自然人 1 良好 5 自筹 员工 77 罗维锵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78 罗红梅 自然人 1 良好 5 自筹 员工 79 李 纯 自然人 1 良好 20 自筹 员工 80 杨镜书 自然人 1 良好 20 自筹 员工 81 韩德新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82 姚秀英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83 韩伟胜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84 余宏基 自然人 1 良好 6 自筹 员工 85 韩 娟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86 陈 欢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87 韩世晚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88 杨镇书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89 罗楚树 自然人 1 良好 20 自筹 员工 90 廖自强 自然人 1 良好 5 自筹 员工 91 汤红霞 自然人 1 良好 5 自筹 员工 92 周 勇 自然人 1 良好 100 自筹 监事 93 何石龙 自然人 1 良好 80 自筹 员工 94 倪 琼 自然人 1 良好 70 自筹 员工 95 李 杰 自然人 1 良好 25 自筹 员工 96 刘李梅 自然人 1 良好 5 自筹 员工 97 刘庆勇 自然人 1 良好 8 自筹 员工 98 周小钢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99 何伟华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100 肖映武 自然人 1 良好 20 自筹 员工 101 许 军 自然人 1 良好 60 自筹 员工 102 余铁军 自然人 1 良好 150 自筹 员工 103 陈少荣 自然人 1 良好 30 自筹 员工 104 潘 灯 自然人 1 良好 42 自筹 员工 105 黄继合 自然人 1 良好 10 自筹 员工 106 易金武 自然人 1 良好 50 自筹 员工 107 龚乃锐 自然人 1 良好 20 自筹 员工 108 崔泽奇 自然人 1 良好 20 自筹 员工 109 林永生 自然人 1 良好 50 自筹 员工 110 陈伦亮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111 王科婷 自然人 1 良好 20 自筹 员工 112 吴志红 自然人 1 良好 5 自筹 员工 113 何家浩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114 龙建成 自然人 1 良好 13 自筹 员工 115 陈文婷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116 张明储 自然人 1 良好 5 自筹 员工 117 唐赣勇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118 谢芝源 自然人 1 良好 15 自筹 员工 119 李华茂 自然人 1 良好 30 自筹 员工 120 林荣光 自然人 1 良好 20 自筹 员工 121 曾精明 自然人 1 良好 10 自筹 员工 122 谢为丰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123 颜 涛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124 王东云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125 吴汉东 自然人 1 良好 3 自筹 员工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