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交银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04月06日 16:04:27 中财网

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个月结束之
日后的
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6年
1月
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6】19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
特定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风险
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
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科技创
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其后修订,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年
8月
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何万金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交通银
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雷贤达先生,副董事长,学士学位,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

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
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

陶文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
行徐州分行副行长、行长,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海南分行行长。

孙培基先生,董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
行财会部副处长,交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高
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孟方德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历任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投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施罗德投资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施罗德投资管理(卢森堡)
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日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港科
技大学经济系教授。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
心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大学
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
美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
立大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
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双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
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施罗德投资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丽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部总经
理,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基金会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总
经理。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
渠道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学
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
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
委、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国
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营
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
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芮晨先生,内蒙古科技大学工学士。9年证券投资从业经验。2007年-2009年任
深圳尚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研究副总监,2009年-2013年任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投资经理,2013年-2014年任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主办。2015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5年
5月
18日
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
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
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
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查
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
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
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一
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
实现业务目标。

(7)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及
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法务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
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
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

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
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
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
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年
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人,平均年龄
30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
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年
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
资基金
496只。自
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
《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
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
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
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
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号)审阅后,
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
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
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
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
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


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
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
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
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
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
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
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

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
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
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
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
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
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
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
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
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
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
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
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
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
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年
8月
4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申
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 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东方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弄五道口广场
1号楼
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世纪商贸广场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世纪商贸广场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0)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号澳柯玛大厦
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第
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1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www.jjm.com.cn
(2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栋
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2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7)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幢
1号
9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幢
1号
9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2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9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2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号邮电新闻大厦
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30)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号五栋大楼
C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座
22层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31)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座
3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32)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9号楼
15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SOHO现代城
C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3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8
传真:(010)670009888-6000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35)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薛长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36)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7)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07-802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om
(3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9)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
7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40)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
1号楼
16层
1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
1号楼
16层
1603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010)5658066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张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4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4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
61号陆家嘴软件园
10号楼
12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
61号陆家嘴软件园
10号楼
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徐鹏
客服电话:400-005-6355
网址:admin.leadfund.com.cn

(43)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区
4楼
A5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号文广大厦
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5)68206846
传真:(021)22268089
联系人:何庭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年[1]月[28]日证监许可[2016]199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募集期间个人投资
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认购业务。除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
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本基金自
2016年
4月
11日起至
2016年
4月
29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售机构相关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中“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中的“(一)基金备案的条件”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
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
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销售渠道: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
得撤销。

(4)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
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
他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
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元/份。

(2)认购费率: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费率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含)至
200万元
0.8%
200万元(含)至
500万元
0.3%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每笔交易
1000元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特定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特定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48%
100万元(含)至
200万元
0.3%
200万元(含)至
500万元
0.06%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每笔交易
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
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本基金
1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
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元,认购费率为
1.2%,则可认购基金份额
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10.00/1.00=98,824.23份
若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本基金
100,000元,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元,则投资
100,000元本金可得到
98,824.23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投资本基金
100,000元,且该认
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元,认购费率为
0.48%,则
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0/(1+0.48%)=99,522.29元
认购费用=100,000-99,522.29=477.71元
认购份额=99,522.29/1.00+10.00/1.00=99,532.29份
若该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元,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10.00元,可得到
99,532.29份基金份额。

4、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
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
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截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楼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
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
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
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
额高于
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份时,若当日该
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至
200万元
1.2%
200万元(含)至
500万元
0.5%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每笔交易
1000元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
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
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费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特定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
100万元(含)至
200万元
0.36%
200万元(含)至
500万元
0.12%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每笔交易
1000元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对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
7日但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的
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个月但
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月”指的是
30个自然日。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30日
0.75%
30日(含)—1年
0.5%
1年(含)—2年
0.25%
2年以上(含)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个自然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
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元,申购费率为
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份
即: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元,则其可得到
37,893.14份基金份额。

例四:某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元,申购费率为
0.6%,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100,000-596.42)/1.040=95,580.37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元,则其可得到
95,580.37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0日,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0=
10,109.2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确认并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公告
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和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
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和/或开通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和/或开
通场内申购赎回的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按照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
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以科技为创新驱动力、在产业竞争中掌握核心竞争优势的优质上
市公司,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本基金投资受益于科技
创新相关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未完)
各版头条